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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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土地系建设工程中一个载体, 但对土地部分,承包方无任何投入,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不应包括土地。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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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合同法》第 286条规定的原因在于,承包方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其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在在建工程中, 已和在建工程 不可分离,故承包人基于所有权转化方式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土地系建设工程中一个载体, 但对土地部分,承包方无任何投入, 其建筑材料或劳动力未物化在土地上,从此角度而言,从立法背景和 出发点看,土地不应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客体。

案例索引: 见《土地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2/6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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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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