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退场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约定的最后支付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下,中途退场的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结算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之日起算。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施工合同计算工程价款。即折价补偿责任参照工程价款计算,计算基础仍系承包人付出的人力、材料和管理成本等,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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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 合同。2014年4月,开发公司中途退场, 双方所签结算协议, 约定置业公司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时间为2015年12月31 日。2015年11 月,开发公司诉请置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主张优 先受偿权。

观点论述

①《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 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 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目的系保障承包人就自己 劳动成果获得报酬。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置业公司承担折价补偿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施工合同计算工程价款。即折价补偿责任参照工程价款计算,计算基础仍系承包人付出的人力、材料和管理成本等,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赋予开发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符合《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立法目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开发公司中途退场,优先受偿权不宜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依《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权适用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为前提。 开发公司与置业公司所签结算协议约定了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时间,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不宜早于该日。开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开发公司退场时及结算协议签订时,工程款支付时间尚未确定或尚未届满,不能作为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判决确认开发公司在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4亿余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见《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谢爱梅,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谢爱梅,审判员王友祥、肖峰),载《民事审 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1901/7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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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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