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建设工程发包人欠付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swpm_protected for=”3-4″]
2008年,建筑公司承建指挥部建设工程。建筑公司与陈某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陈某实际组织施工。2014年,该工程结算 审计总价款为1391万元。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代付 1212万元,又出借282万元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2013 年,何某依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所欠其借款, 法院依申请查封了陈某以建筑公司名义在指挥部的工程 款190万元。建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起诉。
观点论述
①建筑公司与发包人指挥部签订施工合同,为施工合同关系;陈某通过合作方式挂靠建筑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其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双方合作合同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款直接拨付给建筑公司,系按施工合同履行;而建筑公司收款后转付陈某,陈某未直接向指挥部领取过款项,系按合作合同履行。可见, 陈某与指挥部之间未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②在陈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关系中,陈某工程款的义务人是建筑公司,若建筑公司欠付,则发包人指挥部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况且,本案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代付及出借款已超过应付陈某工程款,故判决停止对指挥部应付工程款190万元的执行。
案例索引: 江苏宿迁中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737号“建筑公司与陈某等执行异议案”,见《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不能强制执行——江苏宿迁中院判决盛元 公司诉何某、陈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崔永峰),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107:06)。
[/swpm_protected]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