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 形成合同关系,则前者可向后者主张权利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18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18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依 与发包人所签合同直接主 张权利,不受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26条限制。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限条件 在下一篇文章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你可能也喜欢 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应付工程款项依约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施工方仍有优先受偿权 2024年6月10日 案外人在执行阶段直接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处理 2024年6月1日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