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1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10日 裁判观点: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工程款均系被挂靠人出具委托书直接支付给了挂靠人,被挂靠人不欠工程款,也未收取质保金,不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1579号 标签: 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在下一篇文章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取得的工程款是否属于个别清偿? 2024年5月21日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随债权转让而转移,行使期限自合同解除时起算6个月 2024年5月28日 以物抵债取得工程房产所有权的,能否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2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