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4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4日 裁判观点: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应区分情形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 【观点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 标签: 合同相对性,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在下一篇文章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均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工程款负连带责任 2024年5月3日 中途退场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约定的最后支付之日起算 2024年5月28日 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02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