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内部组建项目部施工,产生的工程款纠纷

裁判要旨

以挂靠或者内部项目部而履行建筑工程公司内部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工程款纠纷,不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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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个体建筑商曲某挂靠建筑公司, 以项目经理部名义从事建筑工程业务,双 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2006年,曲某就建筑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拖欠工程款19万余元,诉请给 付。建筑公司以内部承包合同为由抗辩。

观点论述

法院认为: ①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现状,在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 问题的认定上,宜从宽把握。建筑企业为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在公司内部组建项目部为其施 工,属企业内部正常管理活动,亦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应得到法律肯 定。只要建筑企业能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 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权利和义务,即应认定为内部承包。从本案建 筑公司与曲某双方所签合同内容看,建筑公司权利义务为:享有统一管理财务、技术、质检安全等工作并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享有对大型机具、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统一管理调配使用的权利;负有提供技术保障、质量检查、指导安全生产义务。实际上,建筑公司对外亦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对此并无异议,且建筑公司已通过诉讼程序向发包人追回余款,故本案建筑公司与曲某之间应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随着企业改制全面推行,越来越多企业不再有所谓主管部门,且企业自身作为当事人,很难调处与下属机构纠纷,故对此类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法院即应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建筑公司与曲某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因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纠纷应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故本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②曲某是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但该项目经理部未经工商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未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民事活动,应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故曲某作为该项目部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应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判决建筑公司付给曲某工程款7万余元。

案例索引: 山东青岛中院(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与曲修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见《内部承包合同对代扣代缴的税款比例约定必须合法》(滕建刚、刘 尊知),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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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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