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签房屋认购书并付定金 ,但正式合同未达成,定金能退吗?

裁判要旨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案情概述

2020年,甲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定金15万元,开具的收据显示“订金”。2021年, 因双方对“赠送的小院” 是否享有专属使用权产生争议导致未能签署商品房买卖 合同,甲某要求开发公司退还定金遭到拒绝后致诉。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swpm_protected]

①案涉认购书属预约合同,系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但对双方买卖房屋交房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并无明确约定,需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协商一致达成。依该认购书,吴某享有对选中房屋优先购买权利,并负有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公司诚信磋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②双方签订认购书后即负有在 约定期限届满前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诚信磋商义务, 只要当事人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诚信磋商,即履行了认购书义务。虽然开发公司出具收据上注明“订金”,但从认购书约定付款内容应认定吴某支付的是“定金”。认购书中约定定金亦只是担保双方诚信谈判义务,以求最终达成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吴某签订认购书后依约支付定金,同时与开发公司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积极磋商,如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违约情形内。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对花园问题如何协商,双方均不能证明自己所述真实情形下,应认定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系双方磋商不成,并非一方对认购协议反悔,双方均已履行认购书约定义务,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过错。此情形下,预约合同应解除,已付定金应返还。

[/swpm_protected]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类案对照:收益未约定,本约合同未订立,双方无责,定金应退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没签成,购房定金是否应退?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