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
- 讼也·民事专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民法典》第788-808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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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界定
《民法典》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核心特征:
1. 主体特殊:承包人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2. 标的特殊:建设工程(房屋、道路、桥梁等)
3. 形式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 国家监管:涉及工程质量、安全、规划等行政审批
虞城本地实践:
- 虞城县建设工程以住宅小区、乡镇道路、农村自建房为主
- 中小型工程占比高,合同规范性有待加强
- 口头约定施工的纠纷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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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效力认定的”三大核心问题”
2.1 违法分包与转包
| 情形 | 法律效力 | 法律后果 |
| 违法分包 | 无效 | 分包人不享有工程款请求权 |
| 违法转包 | 无效 | 转包人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
| 挂靠施工 | 无效 | 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虞城本地判例: 虞城县人民法院在处理农村自建房纠纷时,对于无资质施工队承包的建设工程,通常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2 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施工合同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施工的前提条件。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无效。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规划许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2.3 低于成本价中标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结算时可以主张按照成本价计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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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款结算的”五大争议焦点”
焦点1:工程款如何确定
| 合同状态 | 结算依据 | 虞城本地实践 |
| 合同有效且有约定 | 按合同约定 | 严格审查签证和变更 |
| 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 | 参照合同约定 | 可按鉴定结论调整 |
| 无书面合同 | 鉴定意见 | 委托造价鉴定机构 |
| 未完工工程 | 已完成工程量比例 | 按实际完成量结算 |
焦点2:工程款利息的计算
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焦点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 有约定的按约定(不得超过2年)
- 没有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焦点4: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
- 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 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
-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焦点5:管理费的处理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收取管理费的,该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收取的,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尚未支付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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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1 权利主体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2 受偿范围
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4.3 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4.4 优先顺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 > 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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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期延误与违约责任的认定
5.1 工期延误的原因认定
| 延误原因 | 责任承担 | 举证责任 |
| 发包人原因 | 发包人承担 | 承包人举证 |
| 承包人原因 | 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举证 |
| 不可抗力 | 双方分担 | 各方举证 |
| 混合原因 | 按比例分担 | 各自举证 |
5.2 停工损失的赔偿
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窝工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
- 人工费(停工期间工资)
- 机械租赁费损失
- 材料保管费
- 管理费
虞城本地实践: 虞城县法院对于停工损失,要求承包人提供停工通知、会议纪要、赔偿计算明细等证据,且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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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虞城县建设工程常见纠纷类型与应对
6.1 常见纠纷类型
| 纠纷类型 | 占比 | 核心争议 |
| 工程款结算纠纷 | 50% | 工程量认定、单价确定 |
| 工期延误纠纷 | 20% | 延误原因、责任划分 |
| 工程质量纠纷 | 20% | 质量缺陷认定、修复费用 |
| 合同效力纠纷 | 10% |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
6.2 诉讼应对策略
发包人(甲方)注意:
1. 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2. 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保留付款凭证
3. 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书面通知并保留证据
4. 工程变更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承包人(施工方)注意:
1.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量、单价、工期
2. 工程变更及时签证确认
3. 施工日志、签证单等原始记录务必保存
4. 竣工验收后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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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刘永升律师实务建议
1. 资质审查先行:发包前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 书面合同为纲: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价款、工期、质量标准
3. 过程管理留痕: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等书面记录是维权关键
4. 竣工验收确认: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制作验收记录
5. 结算资料完整:提交完整结算资料,避免因资料不全影响结算
6. 及时主张权利: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18个月,切勿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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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升律师
联系电话:18135706161
执业地区:商丘市虞城县嵩山路嵩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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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