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南通忠仁水产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 定,劳动者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本案中,郭甲到忠仁公司工作 时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其在忠仁公司工作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 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忠仁公司直接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的劳动者,双方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对于郭某要求确认郭甲 生前与忠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用
📝 案情简介
忠仁公司经营范围为水产加工品生产,紫菜育苗、养殖、收购,鳗 鱼养殖,销售自产产品。郭甲自2016年起至忠仁公司工作,其已年满60 周岁,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2月2日18时50分左右,郭甲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G328国道157千米+130米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于同月 2018年1月3日,郭某(郭甲之女)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要求忠仁公司给付劳动报酬,2018年1月15日,双方在海安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后郭某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 2018年1月31日,郭某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申请书,请求确认郭甲与忠仁公司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日存在 劳动关系。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郭甲已于2009年8月2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郭甲与忠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其受理范 围,故决定不予受理,向郭某出具海劳人仲不字〔2018〕第11号不予受 理通知书。郭某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郭 甲与忠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郭某认为,其父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其仍在忠仁公司正常提供劳 动,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忠仁公司认为,郭甲系年满60周岁才开始 至忠仁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 定,劳动者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本案中,郭甲到忠仁公司工作 时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其在忠仁公司工作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 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忠仁公司直接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的劳动者,双方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对于郭某要求确认郭甲 生前与忠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 关系特征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本案中,郭甲自2016 年起至忠仁公司工作,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其在忠仁公司从事紫菜接港 工作,接受忠仁公司的管理与指挥,忠仁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郭甲 提供的劳动属于忠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 律特征,应当按照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 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 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 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达到或超 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综上,郭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 改判为:郭甲与忠仁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日的法律关系按照 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忠仁公司经营范围为水产加工品生产,紫菜育苗、养殖、收购,鳗 鱼养殖,销售自产产品。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劳动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 定,劳动者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该裁判规则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核对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单位未缴或少缴的,及时向社保稽核部门举报,要求补缴。
四、仲裁时效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单位不给缴社保合法吗?
答: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稽核部门举报要求补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问:社保断缴了影响退休待遇吗?
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中断缴费会影响累计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建议尽快补缴或续缴。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法律领域,熟悉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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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