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张乙诉杭州安琪儿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案|刘永升律师法律分析

张甲、张乙诉杭州安琪儿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案|侵权责任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涉案的安琪儿牌电动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问题。涉案电动 车整车质量为85kg,远超电动自行车应不大于40kg的标准,应属于电动 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但台州安琪儿车业有限公司在产品的质量合格证 中明确该产品为电动车,在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中亦明确为非机动车, 其整车质量≤55kg,这与实际涉案电动车的重量严重不符。因此,台州 安琪儿车业有限公司在产品的警示和使用说明上有缺陷,由此加大了消 费者使用车辆的危险性,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日,张某在嵊州市费良摩托车修理部购买涉案安琪儿牌 电动车一辆,该安琪儿牌电动车的生产企业为台州安琪儿车业有限公 司。随车携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关于“警告”部分标注:电动车属非机动 车辆;整车主要技术参数中注明:整车质量(不含电池)≤55kg。 2017年5月1日6时9分,张某驾驶该电动车与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 交叉路口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张某经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 定,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未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通过设有“停”车让行交 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让行,负事故同等责任。此外,事故 认定书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第2点载明:张某在事故中有未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 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后,经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安琪儿 牌两轮电动车的车辆属性和质量状况进行鉴定,涉案电动车不属于电动 自行车,而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范畴,在道路上行驶,归机动车 台州安琪儿车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开始,在其企业内部实 施两轮电动车的企业标准,该标准中第4.1.2整车质量(重量)规定,电 动车的质量(重量)应不大于80kg。 原告张甲系死者张某之女,张乙系死者张某之子。2017年7月24 日,原告张甲、张乙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要求于某、绍 兴岩兰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赔偿各项损失1002596.17元,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 浙0683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确定原告张甲、张乙可获得赔偿的损失为 944502.67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6月8日,姚某在华润万家超市观音桥店购买了192盒“活力家 园姜黄面”,单价26.80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7年4月5日、2017年2月3 日。该食品系进口普通食品,配料表中成分标识为“高筋面粉、姜黄、 食盐”。其中姜黄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系药品。原卫生部 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将姜黄列入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未将其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 物品名单》。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 品原料使用的批复》中,载明姜黄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附录明确,食品添 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中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 留量等规定,附录明确了食品添加剂姜黄的使用范围,但并不包括涉案 产品涉及的干面制品。另查明,涉案产品生产商为台湾佑墾绿色生技有 限公司,进口商为吉葡园公司。涉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涉案的安琪儿牌电动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问题。涉案电动 车整车质量为85kg,远超电动自行车应不大于40kg的标准,应属于电动 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但台州安琪儿车业有限公司在产品的质量合格证 中明确该产品为电动车,在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中亦明确为非机动车, 其整车质量≤55kg,这与实际涉案电动车的重量严重不符。因此,台州 安琪儿车业有限公司在产品的警示和使用说明上有缺陷,由此加大了消 费者使用车辆的危险性,足以构成产品缺陷。张某在不知该车辆为机动 车的情况下,无证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根据事故认定 书,张某在事故中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 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认为涉案 电动车存在的产品缺陷与张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 2.各被告对原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张某虽 不知晓其所驾驶的事实上为两轮轻便摩托车,但其驾驶涉案电动车已两 年多,应已对涉案电动车的重量、性能和速度有较为全面的认知,其违 反交通规则行驶,在通过设有“停”车让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 未停车让行,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本案的产品缺陷在台州安琪儿车 业有限公司时即已产生,嵊州市费良摩托车修理部根据生产商的告知将 车辆销售为电动车,其销售行为本身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被告嵊州市 费良摩托车修理部对原告方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台州安琪儿车业有限公司赔偿张甲、张乙因张某死亡造成的医 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 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44502.67元的5%即47225.13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 二、驳回张甲、张乙的其余诉讼请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的规定,“姜黄”可作为食品添加剂添加至食品以及可作为香辛料 和调味品的原料,“姜黄”是可被食用的。在审理中,华润万家超市向法 院提交了涉案产品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报关单,证明涉案产品是 经过相关部门许可予以入境的,华润万家超市作为销售商尽到了相应的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 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姚某在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 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且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涉案产品虽有合 格的报关手续及经过检验检疫,但其添加成分姜黄不属于《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附录表A.1规定的“着色 剂(姜黄)”的范围,系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安全 华润万家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违规添加姜黄,姚某购货支付的货款 系其损失,其要求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吉葡园公司与销售商 华润万家超市作为专业销售经营商,对其销售的进口食品,不仅应关注 进关报批的行政手续,还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交通事故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5年2月1日,张某在嵊州市费良摩托车修理部购买涉案安琪儿牌 电动车一辆,该安琪儿牌电动车的生产企业为台州安琪儿车业有限公 司。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侵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涉案的安琪儿牌电动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问题。该裁判规则对同类侵权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及时报警、固定现场照片、视频、责任认定书、医疗记录等证据,必要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四、诉讼时效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九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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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祸受伤了能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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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数额根据伤残等级、收入状况、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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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车祸后对方不赔钱,保险公司先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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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应当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付。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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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侵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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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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