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罗某诉沈阳维亚斯橱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刘永升律师案例解析

王某、罗某诉沈阳维亚斯橱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侵权责任案例解析

裁判观点: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亚斯橱柜公司向王 某、罗某出售的家具甲醛释放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系质量有问题产品,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 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亚斯橱柜公司赔偿王某、罗某90000元及鉴定费10000元; 二、维亚斯橱柜公司负责将案涉未达标家具拆除。 维亚斯橱柜公司认为其销售的家具板材有质检合格报告,并未构成 欺诈,因此提起上诉。

📝 案情简介

王某与罗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10日,二人在维亚斯橱柜公司 处定制家具一组(橱柜1套,榻榻米1套,书柜4个,电脑桌1套,五斗柜 1套,飘窗柜1套,电视背景墙柜1套,鱼缸柜1套,大衣柜门1套,浴室 柜1套),用于其所居住房屋的布置。王某、罗某共给付家具款30000 元,维亚斯橱柜公司亦向该二人交付全部家具。家具投入使用后,王 某、罗某发现家具味道很大,且入住后孩子出现呕吐情况。王某、罗某 遂提出鉴定申请,经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依法抽样鉴定,鉴定意 见为: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检验,电视 组合柜、鱼缸柜、橱柜、冰箱上柜、主卧阳台柜、榻榻米的甲醛释放量 不符合标准;按GB/T 15102-200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标准检 验,电视组合柜、鱼缸柜、冰箱上柜、主卧阳台柜的吸水厚度膨胀率不 符合标准。为此,王某、罗某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另查明,涉案家具所用板材系维亚斯橱柜公司从其他厂家进的货, 后将板材发送给不同的加工厂进行切割、封边、烤漆,再由维亚斯橱柜 公司送至王某、罗某家中进行拼装。庭审中维亚斯橱柜公司提供的检验 合格报告系针对原始板材,与其销售至王某家中的板材并非同一批次。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亚斯橱柜公司向王 某、罗某出售的家具甲醛释放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系质量有问题产品,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 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亚斯橱柜公司赔偿王某、罗某90000元及鉴定费10000元; 二、维亚斯橱柜公司负责将案涉未达标家具拆除。 维亚斯橱柜公司认为其销售的家具板材有质检合格报告,并未构成 欺诈,因此提起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欺 诈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 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涉案家具的原材料(柜门、柜 体所需板材)系上诉人从厂商进货,并由上诉人委托其他厂家进行下一 步加工(切割、剪裁、封边、烤漆等),之后由维亚斯橱柜公司安排人 员上门拼装。一审中维亚斯橱柜公司提供了两份检验合格报告,均是针 对柜门及柜体的原材料,与案涉家具所用板材并非同一批次,且上述板 材经上诉人委托其他厂家加工后甲醛释放量是否依然达标,上诉人并未 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家具定制合同,维亚斯橱柜公司应保 证其向被上诉人出售的家具甲醛释放量符合国家标准。维亚斯橱柜公司 虽提供两份检验合格报告欲证明涉案家具的柜门及柜体的原材料合格, 但该检验报告针对的板材与本案涉案家具所用板材并非为同一批次,并 不能直接证明所用板材达标,且即使与本案涉案家具所用板材为同一批 次,因维亚斯橱柜公司存在对购进的原材料板材委托其他厂家进一步加 工的事实行为,故维亚斯橱柜公司仍对其进一步加工后的成品负有保证 该成品甲醛释放量依然达标的义务。维亚斯橱柜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 明其在原材料板材进一步加工过程中对甲醛释放量是否达标进行了相应 的监控,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成品的甲醛释放量达标。现案涉成 品经依法鉴定甲醛释放量未达标,上诉人对其疏于履行监控义务及查验 义务的行为应为明知,在不能确保成品合格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作出环 保许诺,即构成消费欺诈。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并认 定维亚斯橱柜公司按照购买价款三倍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构成需要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主张侵权赔偿的一方应当对四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数额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状况、伤残等级、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诉讼时效的把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中断时效,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侵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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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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