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重庆星顺汽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侵权责任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星顺公司对涉案车辆在销售前 经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原厂配件进行修复,系保证其出售商品品质的行 为。星顺公司对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电气故障的处理并非对车辆关键部位 的维修,其虽未将此情况告知张某,但不构成欺诈,对张某请求三倍赔 偿不予支持。星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对张某请求退车予 以支持。张某请求星顺公司赔偿的保险费、路桥费,因保险费对应保单 的保险期间已过、路桥费已过使用期间,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4日,星顺公司在对新车进行销售前检查时,发现涉案 梅赛德斯-奔驰E260L轿车的点火开关存在电气故障,故对该车进行维 修,更换了原厂点火开关配件,并对车辆钥匙进行了重新编程。2015年 8月29日,星顺公司据此向车辆生产厂家进行了索赔。 2015年9月19日,张某与星顺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协议》,约定张 某向星顺公司购买上述梅赛德斯-奔驰E260L轿车,购车价款为383000 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付款并提车。同日,张某为该车购买了商业险、 交强险,并支付了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 购车后,张某得知了车辆售前维修情况。2018年3月12日,张某申 请重庆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并支付了公证费。 2018年3月14日,张某以星顺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维修事实,将该车 以新车出售给原告,实施欺诈行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星顺公司返还 购车款、赔偿张某支付的保险费、税费、路桥费、公证费,并三倍赔偿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星顺公司对涉案车辆在销售前 经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原厂配件进行修复,系保证其出售商品品质的行 为。星顺公司对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电气故障的处理并非对车辆关键部位 的维修,其虽未将此情况告知张某,但不构成欺诈,对张某请求三倍赔 偿不予支持。星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对张某请求退车予 以支持。张某请求星顺公司赔偿的保险费、路桥费,因保险费对应保单 的保险期间已过、路桥费已过使用期间,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请求 赔偿车辆购置税、公证费,予以支持。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星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购车款 二、被告星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车辆购置税 36800元及公证费2000元,共计388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星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对车辆售前检查维修的相关信息是否应主动告知消费者的问题,法 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也无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星 顺公司受行业认知影响未主动告知该信息并无主观恶意,不符合民事欺 诈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欺诈,同时,星顺公司以原厂配件更换涉案车辆 点火开关的行为并未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或导致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故 不满足合同解除或撤销的法定及约定条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退货条 件,一审法院判令退车及返还购车款并无充分法律依据。但星顺公司的 行为损害了张某在购车时应有的知情权,综合考量涉案车辆的车价、星 顺公司侵犯张某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张某作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程度进 行合理填补等因素,酌定由星顺公司赔偿张某30000元。如张某有证据 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另行依法向星顺公司主张权利。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6741号民事判 二、星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30000元;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权责任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5年8月24日,星顺公司在对新车进行销售前检查时,发现涉案 梅赛德斯-奔驰E260L轿车的点火开关存在电气故障,故对该车进行维 修,更换了原厂点火开关配件,并对车辆钥匙进行了重新编程。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侵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星顺公司对涉案车辆在销售前 经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原厂配件进行修复,系保证其出售商品品质的行 为。该裁判规则对同类侵权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情制定诉讼策略。
四、诉讼时效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八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八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车祸责任怎么划分?
答:机动车之间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故意的除外。
问:车祸后受伤了伤残等级怎么鉴定?
答:伤残等级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建议在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鉴定。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侵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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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