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针对部长信箱留言答复属便民回复而非信息公开

——恒禾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答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行初21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行政答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恒禾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6日,恒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工信部部长信箱 留言,信件标题为《要求南京金龙采购车辆信息公开》, 正文为:关 于 公 开 公 示 南 京 金 龙 NJL6806BEV1 国 轩 电 池 , 电 量 94.08 , NJL6806BEV2国能电池, 电量90.2,两款车型参数检测报告公开的请 示报告。工信部于2018年11月21日在部长信箱对恒禾公司作出回复, 回复称: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检测报告部分参数信息涉及企业商业 秘密,我部不宜予以公开,请直接与车辆生产企业沟通获取。恒禾公 司不服该答复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工信部变更其对南京金





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NJL6806BEV1和NJL6806BEV2型号电动客 车具体信息不予公开的回复;诉讼费由工信部承担。

另查,被告部长信箱《留言须知》中明确公示:“一、部长信箱作 为公众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沟通的桥梁,公众可就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能 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咨询、提出建议或反映问题(不受理网上提交的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 …… 八、凡在部长信箱留言,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 了上述各项条款。”《留言须知》下有“同意”及“返回”的选项,点击 “同意”后,可继续在部长信箱留言, 点击“返回”则返回前一电脑界 面。同时,被告网站上信息公开专栏中明确公示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办法》, 其中载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 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填写后邮寄 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邮寄时请注明“政府 信息公开”字样)。
【案件焦点】

部长信箱中留言的方式要求公开公示相关信息是否视为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 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行政机关 内设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申请形





式,未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本案中,被告网站上信息公开专栏中明确公示了《工业和信息化 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具体受理机 构是工信部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对申请形式也作出了明 确的要求和指引。在此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信部申 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 办法》的要求和指引,按照统一的样式向工信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 公室提出。本案中,原告系通过在部长信箱中留言的方式要求公开相 关信息,然而,该留言方式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且 部长信箱的《留言须知》中亦明确载明部长信箱不受理网上提交的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只有同意《留言须知》才能继续在部长信箱留言, 原告在部长信箱留言成功则表示其已经知晓并同意《留言须知》中的 内容。鉴于此,被告根据留言内容未将其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针对该留言作出的便民回复,亦不能视为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该答复并不影响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因此,该便民答复并未侵害原告依法获取政 府信息的权利,亦未对原告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属司法解释规定的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 此,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 定如下:

驳回恒禾公司的起诉。





【法官后语】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 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 权。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亦应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形式,向行政机关内设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 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 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该条规定在修改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亦有保留且表述更加具体准确。依据上 述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且设立专门的机 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同时应对外公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办 法,对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予以具体指导。

2.判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应结合案件综合判断

本案中,原告的留言方式既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 求,也非向受理机构提出,被告根据留言内容未将其视为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指出,对符合形式要件,且属 于该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申请,即使申请人未向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而向其他内设机构提出,行政机关仍应以及 时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减轻申请人负担为原则,转本机关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处理。但在此情况下,应当以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实际收到转送的申请书之日或者电话确认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 日作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 ,并以此计算相关答复期限。由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应结合案件综合判断,不能仅因 为当事人没有使用同一制式,或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向相关机构提出 申请,就僵化地认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形式要件。行政生效文 书除了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外,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 为亦应有相应的指导功能,不应当鼓励当事人不依照信息公开指南或 者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指引随意提出申请,否则会引发诸多的问题。

3.对于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要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如何 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 职责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亦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并依法审 理。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形式要件,又不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且又具有信访性 质,行政机关按照信访事项处理或者依照便民回复处理的, 申请人又 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 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本案中,工信部作出的便民答复既未侵害 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亦未对原告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其 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应当直接裁定驳回,而不应当作 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以节省行政和司法资源。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徐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