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中行政机关履行充分合理检索义务的认定

——何某诉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终100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

被告(上诉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璧山区政 府)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原告何某向被告璧山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 的申请表》, 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出售关口水泥厂的批复,包括璧城街 道办事处的报批件”,获取信息的方式为行政机关书面回复。2018年9 月25日,璧山区政府收到该申请表。针对何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璧山区政府认为该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应由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办。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8年9月29日向璧山区档案馆出 具《介绍信》《重庆市璧山区档案馆档案利用申请表》, 申请查询





“2003—2004年璧城镇的请示”,以检索何某要求公开的“出售关口水泥 厂批复”,璧山区档案馆经查询并未找到该批复。

2018年10月11 日,璧山区政府向何某作出《答复》, 主要内容 为:经查,原璧山县关口水泥厂改制前系原璧山县璧城街道集体企 业,原璧城街道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该企业实施改制,原璧山县 人民政府未作出有关批复,何某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根据原《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请何某向 璧城街道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同日,璧山区政府向何某邮寄送达了该 《答复》。

何某收到《答复》后认为其所申请的信息是璧山区政府应当主动 公开的信息范围,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答复》违法,责令被告 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另查明, 审理期间,璧山区档案馆于2018年10月31 日补充提交 《证明》1份,证明查询结果只有《璧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同意璧山县关 口水泥厂改制的批复》,并没有“出售关口水泥厂批复”。
【案件焦点】

被告璧山区政府针对何某申请公开信息是否履行了充分、合理的 查找和检索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璧山区政府依法具有受理 公民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因“政府 信息不存在”为答复内容而引发的行政案件,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





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受“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约束, 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只能限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 的证据,法院不能为了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 时未收集的证据。被告举示的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8年9月 29日向璧山区档案馆出具的《介绍信》《重庆市璧山区档案馆档案利 用申请表》不能证明被告就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查询;其 所举示的璧山区档案馆和璧山区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0月31日出具的 《证明》, 是作出被诉《答复》后收集的,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 的规则,不能作为证明被诉《答复》合法性的证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政府于2018年10月11 日作出的《关于 何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二、责令被告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对原告何某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璧山区政府提起上诉,后于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璧山区政府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 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 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 定:

准许璧山区政府撤回上诉。





【法官后语】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纠纷中,行政机关以当事人申请的“政 府信息不存在”为由进行答复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在确认行政机关具 有制作或获取涉案政府信息相关职责的情况下,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存 在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逐一查找、对比。实践中“政府 信息不存在”既可能是因信息客观不存在,也可能是因未尽到合理检索 义务而没有查找到。因此,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检索程度是此类 案件审查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性案例虽然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被申请公 开信息应当尽到“充分、合理”的检索程度,但“充分、合理”系主观判 断,缺乏具体细化的操作指引,司法实践中可能因法官对该主观标准 掌握尺度不一,而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存在差异,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 权利。为此,有必要具化行政机关检索行为的参考指标,以判断行政 机关是否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检索义务。具体包括:第一,检索范围 的全面性,即用以检索载体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全面,行政机关制作和 保管的履职信息是否完整,如信息检索范围越广、信息资源越丰富, 那么检索结果准确性也就越高。第二,检索方法的妥当性,信息检索 方法包括调阅申请信息相关资料、关键词或目录检索、询问有关工作 人员等,检索方法不同有可能导致信息检索结果存在差异,因此选择 恰当和必要的检索方法是准确查找信息的重要条件。第三,检索流程 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检索过程是否符合行政机关工作流 程要求、工作人员是否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等,查询信息的工作流程 越完备,工作人员越能够对检索过程作出详细说明,则检索结果的可 信度就越高。





需注意的是,尽管“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消极事实,但基于行政机 关对政府信息制作保管负有法定职责,应由行政机关举示查询过程的 相应证据,但行政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应严格遵循案卷主义和法定举 证期限的要求。法官应在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信息 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心判断。

具体到本案,璧山区政府对申请信息负有查询、公开的义务,但 在庭审过程中仅提交了到璧山区档案馆查询信息所用的《介绍信》和 《璧山区档案馆档案利用申请表》, 以上证据并不能证明璧山区政府 所采用的查询方式和信息查询流程达到了充分合理的程度,且其申请 查询内容为“2003—2004年璧城镇的请示”,与何某申请公开的“出售关 口水泥厂批复”并不完全对应,庭审中补充提交的璧山区档案馆出具的 信息查询《证明》系事后形成,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综 上评判可以认定璧山区政府并未尽到充分合理的信息检索义务。

明确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检索程度的判断因素,对解决司法实践中 的审理困境能够发挥一定积极作用,但要使信息检索更加简易可行, 还需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登记与保管制度,完整保存履职过 程中形成的信息、文件,便于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进行充分审 查。

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彭英 王健康 黄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