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公司诉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蓝鲸公司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 是第 21881287号“抖音”、第24282642号“(抖音图形) ”等商标的注册 人。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是“抖音”APP内展示的营业执照持有 人。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经被告核准登记成立,登记名称为广州抖 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变更名称为蓝鲸公司。
经字节跳动公司投诉,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对原告经营场所进行 现场检查,发现原告经营场所内有大量“”标识及“抖音网红品牌孵化 中心”“抖音短视频记录美好生活”等宣传内容。原告法定代表人现场提 供一份《广州抖音信息技术服务明细-优品汇服务》以及十份《抖音信 息技术服务合同》, 《抖音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原告为 客户提供抖音信息运营服务,《广州抖音信息技术服务明细-优品汇服 务》载明服务内容包括“官方申请商业版账号, 由北京抖音总部1-2工 作日内发放”“ 抖音账号的基础设置,包括关键词、昵称、个性标签等 内容”“账号定位,报送北京运营中心,进行标签登记”等。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部分合同相对方进行询问,其中广州番禺胜辉 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称经原告介绍后签订了《抖音信息技术服务合 同》, 原告员工表示原告公司是“抖音”APP官方的广州办事处, 目前 合同款尚未支付;暨研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称经原告介绍 后签订了《抖音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并支付了合同款36800元,原告员 工介绍原告是“抖音”APP所属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可 通过运营维护“抖音”APP的账号从而增加销售渠道及销售量等,因为 原告公司名称中有“抖音”字样,所以该公司相信原告与字节跳动公司 存在母子公司关系。
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编号为穗越市监工处字[2019]263号 《行政处罚决定》, 认为原告企业名称的字号包含“抖音”注册商标及 其擅自使用“抖音”“ 抖音图形”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引人误认为原告与 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责令原告立即停 止混淆的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 处罚款9万元。
原告蓝鲸公司诉称:第一,原告经被告核准后登记设立,现被告 行政处罚认定原告公司名称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 系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处罚决定与其向原告作出企业名称核准 登记的许可行为不符,违反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第二,被告认定原 告存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缺乏事实与 法律依据。第三,抖音短视频APP权利人为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 司,而非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对本次处罚决定事实查明 不清。第四,原告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仅在办公区域使用“抖音”商 标,使用区域有限,且未给“抖音”商标专用权人或抖音短视频APP权 利人造成任何损失,亦未造成不良影响。退一步而言,即便原告存在 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处罚决定的9万元属处罚明显过重。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第一,被告严格按照法 定程序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原告利用他人注册商标混淆误导消费 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进行调查,相 关事实均有证据相互印证支持。第二,原告虽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的方式取得工商注册登记,但不意味着为其利用混淆行为实施不正当 竞争行为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第三,被告对原告的 行政处罚合理恰当,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焦点】
1.以他人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为字号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又以相 关商标标识从事经营相关内容业务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以方 便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目的而申报注册企业名称的,能否适用行政 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企业名称中 包含“抖音”,与“抖音”APP名称以及字节跳动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重 合;而原告恰恰是从事提供“抖音”APP账号及内容服务的经营活动, 且在经营场所中大规模使用“抖音”及“”标识,在合同文本中又有“北 京抖音总部”“ 北京运营中心”等字样,以上种种相互叠加,根据公众的 一般认知理解,极易认为原告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与“抖音”等商标的 权利人或“抖音”APP的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而从对 原告的客户广州番禺胜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暨研医药生物科技(广 州)有限公司所作询问来看,客观上也已经切实产生了混淆的后果。 故被告认定原告的企业名称以及相关经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据 充分。被告基于此责令原告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9万元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 无不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蓝鲸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信息网络的日益繁荣发展以及全民自媒体化的趋势进展,“抖 音”APP因其形式、内容以及传播性而火爆全国,更是逐渐成为个人、 企业进行宣传、“带货”的新型渠道和平台,随之而来的一方面是新的 产业和商机,另一方面则是新的争议纠纷。
1.以他人注册的商标以及运营的手机APP名称“抖音”作为字号登 记,又以相关商标标识从事经营“抖音”APP账号及内容业务的,构成 不正当竞争
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认定是否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核心是认定被诉行为是否形成了混淆的后果或者 较高可能性。本案中,“抖音”是他人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且“抖音” 手机APP为公众所熟知,原告以“抖音”为字号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在 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抖音”“”标识并且在合同文本中使用“北京抖音 总部”“ 北京运营中心”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内容,来从事为客户提供 “抖音”APP账号及内容服务的经营活动。从相关公众特别是潜在客户 的视角来看,以上各项行为相互叠加,无疑会认为原告及其提供的服 务是与“抖音”等商标权人或者是“抖音”APP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能 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具有较高的混淆可能性;再从对原告部 分客户所作询问笔录来看,已经切实产生了混淆的后果,故原告所作 的以上行为属于混淆行为。原告通过实施这种“搭便车”的混淆行为, 可达到在同类经营者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目的,额外获取了更多的交易 机会,显然有违市场经营公平、诚信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 据此对原告处以责令变更企业名称登记以及罚款的处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2.申请登记企业名称用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适用行政信赖保 护原则
由于原告的企业名称系经被告核准登记,被告现又处以责令变更 名称登记的处罚是否自相矛盾,原告就此认为该处罚违背了行政信赖 保护原则。对此我们认为所谓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一般是指基于维护法 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 程序或行政行为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 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或更 改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后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应该强调的
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以维护法律 秩序的安定性,即受保护的是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的正当利益,若此种 利益本身具有不当性,则自然不适用该原则。在本案中,原告通过自 主申报获准登记了原企业名称固然是基于被告的行政行为,但从原告 登记该名称后所实施的一系列经营行为不难看出其登记该名称是为了 以该名称从事“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上即存在过错和恶 意,其获准注册的企业名称所形成的利益本身就具有不当性,难称为 值得被保护的正当利益,故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此外,原告还提出涉案处罚金额过高,有悖于我国鼓励、扶持民 营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成长创造宽松发展环境的政策。全面推进经 济建设、鼓励支持经济发展包括民营企业发展固然是我国一直以来的 大政方针,但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互为因果,两者不可偏 废。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无论 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抑或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均以营造公平、正义 的法治环境为目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正 是为了制止原告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保障各市场主体公平、诚信 经营,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符合立 法以及执法本意。在整个市场体系中,没有任何一个主体是独立存在 的,试想倘若今日放任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他日原告也会因他 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损。原告以及其他经营者应当以之为鉴,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诚信开展经营活动,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 场经济环境。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赵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