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张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16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
被告:张某某、天津某骑公司、某胜客公司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天津某骑公司员工,天津某骑公司与某胜客公司签署了《某胜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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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外包服务协议》,约定天津某骑公司承接某胜客公司的送餐外包服务。 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时2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张某某车辆与刘 某某接触,造成刘某某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 村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 刘某某被送往海淀医院就医,入院日期2019年5月23日,出院日期2019年5 月31日,出院诊断为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并建议全休1个月。 2019年6月23日,潜江市张金中心卫生院出具《病情证明书》,建议暂需康复 治疗1月余。2019年8月31日,北京前海股骨头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 议全休治疗。刘某某称其在北京检查完之后回老家休养,要求法院按照《人身 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确定的标准判定误工期、营 养期和护理期。
【案件焦点】
张某某作为外卖骑手在履行职务期间致人损害,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 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 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因公 将刘某某撞伤,天津某骑公司作为其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某胜客公 司与天津某骑公司系劳务外包关系,并非刘某某所主张的劳务派遣关系,故刘 某某要求某胜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就医疗费、病历复印费,刘某某提交相应证据。就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 刘某某住院天数、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就交通费,考虑到其复查必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依法酌定为500元。就二次 手术费用,考虑到该费用现并未发生,不予支持。就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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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刘某某不申请司法鉴定,结合其伤情,根据《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 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相关规定,酌定其误工期为150日,营养期为 70日,护理期为70日。就误工费计算标准,刘某某每月工资不固定,且其提 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工资标准,故参照北京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每月 5000元计算其误工费;就营养费计算标准,按照每日50元计算;就护理期计 算标准,参照每日150元标准判定。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 、天津某骑公司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某某医疗费38655.22 元、病历复印费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5000 元、营养费3500元、护理费10500元;
二 、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外卖骑手行业处于快速增长期,职业风险较高,部分骑手安全意识、法律 意识较为淡薄,骑手撞人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由于平台用工“不完全劳动关 系”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找谁赔、怎么赔”成了争议的核心。关 于责任承担问题,如下两点尤需关注:
一、骑手在工作时间以外致人损害,由骑手承担责任
骑手的工作时间判断主要依据其与雇主约定的用工形式。当前互联网公司 主流的用工模式系以平台派单为主,且可凭骑手意愿24小时全程接单。就该模 式而言,法院在认定骑手的工作时间时会着重审查骑手于事故发生当日首次接 单时间及最后一单完成时间,超出该时间段则视为非工作时间。以本案为例, 骑手的工作模式较为灵活,可以自行选择下班时间,在当日最后一次接单完成 后则视为下班。考虑到骑手下班后其意志和行为不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亦 不为雇主创造经济价值,依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立法精神,用 人单位无需为骑手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是应由骑手自行承担。
二 、骑手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一)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 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
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 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条主要调整个人劳务 关系以外的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其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还包括公务员、参服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劳 务者、临时雇佣人员等。
(二)根据用工模式确认具体担责的用人单位。考虑到外卖骑手与 APP 平 台之间属于“不完全劳动关系”,且用工形式多样,因此若骑手确系工作时间 造成交通事故,分析用人单位责任时不宜一概而论,面需进一步对平台用工过 程进行实质分析,界定法律关系、明晰责任主体。具体来说,目前常见的工作 模式包括:
1. 自营模式。APP 平台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事故发 生后,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2.劳务派遣模式。平台或者其专门运营外卖平台的全资子公司与劳务派遣 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将骑手派遣至平台 从事配送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事故
后,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伤者往往会将APP 平台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列为共同
被告。
3.加盟模式。平台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由第三方公司负责特定区域的 配送,并由第三方公司与骑手签订劳务合同,骑手仍需在平台进行注册,在平 台抢单。一般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作为雇主理应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平台的责任争议较大,本文认为平台虽非直接雇主,但是骑手往往身着平 台制服、以平台的名义进行送餐服务,平台从骑手提供的服务中获取了利益,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平台有为骑手提供业务指导、安全培训等义务, 如因平台指导松懈、疏于安全教育,导致事故的发生,平台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项目承包模式。平台或者其专门运营外卖平台的全资子公司与配送公司 就某配送区域签订合作协议,配送公司再与人力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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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由人力公司与骑手签订项目加盟协议并为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代发工资代缴 保险。在该种情况下,虽然骑手名义上是与人力公司建立承包关系,但是本文 认为人力公司仍需承担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 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精神,需根据用工事实 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根据该思路,首先,骑手个人不具备快递业务资质, 人力公司对骑手工作规则、工作时间、工作任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其次,人力 公司指定了工作任务完成标准、规定完成任务的报酬标准,包括统计骑手订单 并根据平台拟定的比率发放薪酬奖励、代缴社保,甚至限制骑手竞业;最后, 人力公司为骑手配备统一平台工作外观,管理骑手考勤,可见骑手在人格上、 经济上、组织上均从属于人力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用工的特征。因此,人力公 司就是骑手的实际用工单位。至于平台、区域配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结合 具体案情及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判断。
5. 众包模式。骑手以个人身份通过注册 APP 平台旗下的众包平台,即可 在平台抢单送货,平台对骑手上下班时间、接单量没有明确规定,骑手可以兼 职接单。就众包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关系,存在居间、雇佣和劳动关系等多种观 点。骑手注册众包平台时接受平台的奖惩措施,在众包平合接单时穿着统一制 服,这都是众包平合管理骑手的行为,骑手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同时众包骑 手有着临时性特点,随时可以注销,其收入主要来自商家而非众包平台,众包 平台仅收取管理费,骑手对众包平台的人身、经济从属性较弱,双方应属于临 时雇佣关系。因此骑手为众包平台履行职务期间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众包平台 承担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林挚 赵玉
外卖骑手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