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期间死亡,养老机构侵权赔偿责任的判定

——李某某诉福禄寿敬老院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98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


被告:福禄寿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


【基本案情】


李某剑和配偶秦某芳(于2013年5月去世)仅育有李某某一女。 2017年12月30日,李某某与其配偶卢某某将李某剑送至敬老院,并与 敬老院签订《寄养人员协议书》, 约定:“因寄养人员年事已高生活需 人照顾,且家人因故无暇对其进行照料,为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丰 富老人的晚年生活,特将老人委托敬老院给予生活照料。老人护理级 别为三级(该敬老院护理等级分一级至六级) ,护理费为每月1200 元,每月托管费1500元,每月伙食费500元, 合计费用为每月3200 元。”同日,李某某将李某剑在2017年6月的体检报告提供给敬老院, 该体检报告记载李某剑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脑梗塞等。李某剑于 同日入住敬老院。

2019年2月7日零时29分许,敬老院的护工谭某香巡房时发现李某剑 倒在敬老院房间地上,并报告敬老院值班医生和负责人来房间查看。 零时39分许,敬老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后打电话通知了李某 某。1时4分许,急救车到达现场。院前急救病历记载:“患者姓名:李 某剑;性别:男;年龄:92岁;主诉:发现呼之不应约30分钟。现病 史:约30分钟前发现患者摔伤后出现呼之不应,未见呕吐物,无四肢 抽搐,无二便失禁。发现后未予处理。急救车到达现场时病人躺在地 上,其头部地上见一摊血迹、头部见血迹及外伤。初步印象:车到人 已亡。”





2019年2月7日,敬老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李某剑的主要 死亡原因为猝死。李某某在未对李某剑进行尸检的情况下于同月10日 将李某剑的遗体火化。


李某某认为,敬老院对入住该院的李某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 按规定履行看护和巡房职责,存在严重的看护失职,要求敬老院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敬老院对于李某剑的死亡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若应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敬老院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剑的护理等级约定为三 级,敬老院于事发期间公示的生活区服务项目监督表显示“三级护理区 域每两小时巡房一次”,敬老院虽辩称服务项目变更为“三级护理区域 每四小时巡房一次”,只是挂在墙上的服务项目监督表一直没有更换, 但其并未有证据足以佐证其此项辩称意见,故难以采纳。敬老院虽称 其在2019年2月6日20点至24点30分有过巡房情况、只是忘记写时间, 但结合当日敬老院的日巡房记录表的记载,敬老院并无证据足以证明 其曾在上述时间段内按照公示的“每两小时巡房一次”的规定履行巡房 看护职责。现虽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敬老院的上述巡房看护 疏失系导致李某剑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亦不能排除其中存在敬老院巡





房看护不当的因素,因此综合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 定由敬老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院确认李某某因李某剑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共计443112元,应由敬 老院按10%的比例赔偿李某某44311.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 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敬老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44311.20元。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人均寿命不断延长、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和传统观念的 逐步转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和老人选择到养老机构养老。由于老年人 生理、机能上的特殊性,其发生伤亡事故的比例较高,使得承担侵权 责任成为养老机构经营中的重要风险。


作为从事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多为自理能力 降低甚至丧失的老年人群体,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以诚信善良的 管理人标准,恪守谨慎的注意义务,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在经营 及服务中,养老机构除了需要履行配备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按照约 定提供养老服务等义务,还需要尽到告知、协助、安全保障等义务。


根据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法理,“自己行为自己负责, 自己损失自 己承担”是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当他人存在过错或法律规定由他人承担 侵权责任时,才由他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老机构侵权案件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责 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养老机构侵权赔偿责任的判定,应当结合 事故起因、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以及养老服 务合同约定、养老机构的职业特性等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李某剑的护理等级约定为三级。根据敬老院事发期间公示 的服务标准,应每两小时巡房一次,敬老院理应按此标准履行义务, 但其并不能足以证明其在事发时间段内按照此标准履行了巡房看护职 责,故敬老院的行为存在不当。因事发时间在深夜,事发地点位于敬 老院房间内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当事人皆不能举证证明具体的 事发经过和原因。虽然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敬老院的上述看 护疏失系导致李某剑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亦不能排除其中存在敬老院 巡房看护不当的因素,因此综合在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 确定由敬老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且是社会发展 趋势。虽然近年来我国养老机构数量逐渐增多,发展较为迅速,但这 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满足人口老龄化趋势增加所带来的庞 大养老需求。很多养老机构尤其是民营养老机构在管理和服务方面基 本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况。如超出实际情况过于加重养老机构的 管理义务、设置过高的服务标准,并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如何在维 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运行,调动养老服务行 业健康发展,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考量和平衡的因素。


编写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沈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