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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在高风险娱乐活动中应当对自身安全承担注意义务 ——晏某强诉某生态农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23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晏某强
被告(上诉人):某生态农庄
【基本案情】
晏某强前往某生态农庄“弹力空间蹦床公园”内玩耍。进入馆内之前,晏 某强等人签署了《弹力空间蹦床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其中规定了场馆内的 注意事项和安全准则,并载明“如本人违反安全须知和安全准则,则馆内发生 的所有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庭审中,某生态农庄提交的当天场馆内监控视频显示:11时59分晏某强 在白色区域一个蹦床上玩耍(此时工作人员正在一旁另一张蹦床上做跳跃、空 翻等动作),约12时晏某强在做一个空翻跳跃时头背部先与蹦床接触后倒在蹦 床上,后自行从白色蹦床上爬起后平躺在两个白色蹦床间的红色间隔带上,约 站立一分钟后随同伴一起走出蹦床场馆内,其间,晏某强同伴及场馆内工作人



二、特珠侵权责任纠纷 125

员多次上前察看晏某强情况。另外,监控视频中,白色蹦床区域在蹦床馆入口 正前方,馆内墙上及地上多处贴有提示标语“一张床一个人”“禁止连续跳跃 蹦床”。
诉讼中,经鉴定晏某强致残等级为十级。
【案件焦点】
1.某生态农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晏某强自身是否应当承担主要 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虽然某生态农庄在晏某强进入蹦床馆内要求其签署了安全免责须知, 但该条提示并非特别标注。某生态农庄在蹦床馆内的墙上及地上多处贴有提示 标语,起到了一定的安全提示作用,但未能充分说明危险动作存在的受伤风险, 消费者并不具备完全的风险判断能力。
第二,从某生态农庄提交的证据来看,其蹦床馆内对高级区域和初级区域 的区分并非显而易见,也并非如晏某强一样的初玩者能简单区分,且从馆内区 域设计来看,白色蹦床区域(某生态农庄所称高级区域)在蹦床馆入口正前 方,其设置不具有科学性,也未对其进入白色区域进行确认或及时劝诫和阻拦, 故某生态农庄未尽到区域区分、引导、确认等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从视频来看,蹦床馆内一名身穿荧光绿色上农的工作人员在白色蹦 床区域的一张蹦床上做跳跃、空翻等动作,晏某强白进入蹦床馆内径直能看到 上述工作人员的动作,其在蹦床上的动作和步调与该工作人员有一定的一致性, 故该工作人员的表演动作对晏某强有一定的迷惑和诱导性。
第四,蹦床作为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某生态农庄对该项运动的危 险性有一定的认识,但在晏某强跳跃倒地后,馆内工作人员未及时出现,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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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有专业医护人员察看救治,工作人员发现后,在蹦床区域连片的情况下,工作 人员亦未考虑晏某强附近区域周围人员的弹跳对晏某强的影响而进行阻止。综 上,某生态农庄虽对晏某强进行了安全提示,但提示的内容并不全面,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对晏某强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 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某生态农庄于判决生效后七口内赔偿晏某强医疗费24364.45元;
二、某生态农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晏某强误工费3600元;
三、某生态农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晏某强护理费1800元; 四 、某生态农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晏某强营养费540元;
五、某生态农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晏某强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
六、某生态农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晏某强残疾赔偿金27196元;
七、某生态农庄于判决生效后七H内赔偿晏某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八、某生态农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晏某强鉴定费1003.24元; 九 、某生态农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晏某强交通费160元;
十 、某生态农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晏某强残疾辅助器具费560元;
十一、驳回晏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晏某强与某生态农庄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 的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促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日益




二、特殊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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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的社会娱乐活动可供消费者选择。在我们享受现代社会带来的丰富多彩与 自由的同时,也发觉自己其实亦处于一个充满损害的风险社会。①
一 、某生态农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及适用领域
社会风险理论认为,过多的人群聚集在一起,就会形成一种社会风险,人 群聚集范围越大则社会风险也越高。②安全保障义务的设定在目的上是使组织 者、经营者、管理者通过履行自身义务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是对可能 发生的不特定风险进行提前分配,从而在风险真正来临时可以对参与者的损害 进行一定的弥补。那么,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领域应当对社会生活中的风险进 行全面考量,又不应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将会阻碍社会生活的自由开展。 从立法具体的表述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经过了一个渐变式的过程。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专门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 与“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加以区分性规定,无疑是明示了安全保障 义务的存在不以契约关系及盈利为前提,“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均可 以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笔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规定 深表赞同,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本身即为了应对多变的大千世界,风险的存在 均不会以有偿与否为考量,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及主体,更加可以体 现法律规制与保护的作用。本案中的判断较为简单,某生态农庄作为对外开放 的经营主体,向游客提供蹦床消费项目并聘请教练在现场进行教学及管理,晏 某强作为蹦床活动的参与者,在其进入蹦床场馆那一刻起,经营者与管理人员 就对晏某强应当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场馆内的教练为某生态农庄的聘用人 员,其在工作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应当由某生态农庄予以继受,本案中安全保障 义务的责任主体应为某生态农庄。



① 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② 黄胜开:《我国踩踏事故民事责任制度的检讨》,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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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二)某生态农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软硬件标准”①的展开与司法审判的审理思路较为契合,亦容易被社会大 众所接受,基本可以对是否在“合理限度内”进行诠释。具体为:第一,硬件 设施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的硬件设施状况具体又可以细分为物和人两 个方面。物的方面主要是指服务场所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保证安全可 靠,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在人的方面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于可能 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 人员,如保安、健身教练、救生员等。第二,软件设施标准,主要是要履行消 除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的义务。大致为:其一,管理义 务,保障参与者有序参加活动,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其二,提示义务,在有安 全隐患的地方放置警示牌,告知风险的类型。其三,减少外来风险的义务,对 于外界可能影响内部安全的风险进行隔离。其四,保护及救助义务,在风险到 来之际对参与者进行保护及风险发生后对伤者进行救助等。根据法经济学的理 论基础,风险与利益一直是相辅相成的状态,风险越高说明利益越高,其义务 标准也相应越高。具体到本案中,某生态农庄在一二审时均抗辩称,其已经在 多处设立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语,而且分出“初级”和“高级”的区域 配专门教练指导和管理,并在游客入门前签订的《弹力空间蹦床馆入场安全免 责须知》中也对危险进行了阐述,说明自身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诚 然,某生态农庄的上述做法确实说明对蹦床项目的危险性有一定的预知,并想 要通过各种手段予以避免风险。但值得注意的是,意识到义务的存在与实际履 行义务之间存在天壤之别。从现场情况来看,某生态农庄虽然提示了蹦床具有 危险性,但整个场地仍处于完全开放的状态,“初级”区域与“高级”区域之 间亦无工作人员进行讲解与引导,蹦床经验过少的游客根本无从明确获知风险 是否确实存在及后果。《弹力空间蹦床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中有蹦床存在风 险的告知,但作为关系到人身安全的告知其并未提示游客特别注意。在缺少警 示的情况下,现场负责管理和教学的教练在场地中轻松的做出空翻、后空翻的
① 张新宝:《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二、特珠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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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难度动作,亦会使游客放松对蹦床危险的警惕,对高难度动作进行模仿。由 此可见,某生态农庄虽预知了蹦床项目的风险,但是并未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 务,其所称场地存在的“软硬件措施”几乎是形同虚设,避免的只是自身承担 法律责任的风险,而不是游客受伤的风险。
三、某生态农庄减轻责任的理由
在竞技体育中,刺激、对抗与冲撞正是本身魅力之所在,而参与者明知自 己所参加的体育活动具有这种特性,仍然自愿冒险从事该行为,故其因此遭受 损失应当自担。但是,自甘风险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中最基本的损害应当 是由加害人的行为所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自甘风险的规定中, 也明确了该条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①因此, 本案并不存在自甘风险适用的前提条件,因为蹦床并不需要有其他参与者一起 参与或对抗,因此不能因晏某强选择了蹦床就认定其应当自甘风险,从而免除 或减轻某生态农庄的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