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栋诉朱某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栋 被告(上诉人):朱某辉
【基本案情】
宋某栋与朱某辉系同事关系。2017年10月,朱某辉告知宋某栋可通过支付宝、 微信平台贷出款项,之后每期还款由其负责,另外每10000元给宋某栋2000元。 宋某栋遂以微信、支付宝平台借贷款项、信用卡取现等方式前后将共计130000元 (2017年10月2日35000元、2017年10月7日45000元、2017年12月22日50000 元)交付给朱某辉。其间,朱某辉曾询问宋某栋相应钱款要不要投资,宋某栋陈述 该钱款实为借给朱某辉进行投资的。2017年12月21日,宋某栋微信告知朱某辉因 交付款项计130000元,要求朱某辉写欠条,朱某辉表示同意。上述三笔款项交付 当日或次日,朱某辉分别支付宋某栋(或其妻子坎某)4000元、6000元、8000 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宋某栋(或其妻子坎某)相应平台或账户应归还 的分期款项,由金某东或他人转入,共计转入44890元。2018年1月28日,朱某 辉向宋某栋支付宝账户转入8861元。
朱某辉于2017年10月2日、10月7日、12月22日分别向金某东账户转账 50000元。朱某辉陈述转账给金某东的包含其他人员的款项,故与宋某栋对应付款
七、证据与时效 195
金额不一致。朱某辉向法庭提供微信截图打印件,并表示该截图系其妻子杜某燕与 金某东微信聊天内容,其中杜某燕告知金某东包括坎某在内人员到期还款。朱某辉 提供合作协议打印件,证明金某东与杜某燕签订手机分期业务合作协议,其与杜某 燕为金某东提供该业务,金某东以全单(5000元)1300元标准向其支付推广费用。 朱某辉表示实际并无具体业务或者投资项目,金某东并未向其说明。
2018年2月26日,金某东因涉嫌合同诈骗案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立案侦 查。2018年3月,宋某栋致电朱某辉,要求其归还钱款。朱某辉表示因别人欠其款 项要不到,所以没钱。催讨无果后,宋某栋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宋某栋与朱某辉之间是否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审查是否构成借贷关系,首先要查 明借贷双方之间的合意是否成立:朱某辉与宋某栋之间通过口头及微信往来的形式 商定由宋某栋以微信、支付宝平台或者信用卡套现形式贷得款项交付给朱某辉,朱 某辉明确表示帮宋某栋归还相应分期账单,且朱某辉同意就相应款项向宋某栋出具 欠条,朱某辉同时向宋某栋承诺每10000元由宋某栋赚2000元,双方之间关于款 项交付及利益分配的合意,符合借贷关系的基本特征。其次要审查双方在实际履行 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相应款项由宋某栋直接支付给朱某辉,其中直接返还或扣除的 利息也由朱某辉转账支付给宋某栋,宋某栋将每月收款账户提供给朱某辉,还款由 朱某辉或其妻子指示金某东还款,宋某栋因账单到期向朱某辉催款时朱某辉亦向宋 某栋账户进行了相应金额的还款。宋某栋与朱某辉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宋某栋亦实 际向朱某辉出借款项,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朱某辉抗辩其仅为介绍人介绍宋某栋投资,但并无证据显示其将宋某栋等介绍 给金某东认识,朱某辉又表示并无明确投资项目,且其交付给金某东的款项与其收 到的款项并不一致,朱某辉亦从中获取了一定的收益,结合双方实际款项交付及流 转方式,法院对朱某辉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宋某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要求朱某辉归还借款,法院予以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
196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 判决:
朱某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宋某栋归还58249元。 朱某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结合聊天记录中朱某辉所作 涉案款项由其负责归还等陈述以及宋某栋打款、朱某辉还款或指示他人还款的行 为,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理由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朱某辉借款 后款项是否用于投资金某东,是否由金某东最终归还款项,均不影响朱某辉与宋某 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即使宋某栋向朱某辉询问了介绍费、第三人还款等问题, 也不代表宋某栋免除了由朱某辉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朱某辉的 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是动态的过程,法官熟练运用举 证责任分配才能够对此类案件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大 多是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证明力的认定、判断、取舍, 对比各方当事人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推断当事人之间既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事实过 程。在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签名的借条、收据等书面文件 之外,还应当对款项出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过程和事由进行说 明,以便法官审查借款是否真实、合法。在没有借条、收据等其他书面凭据证明双 方存在基本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应对当事人之间关于款项往来的起因、款项流转的 过程以及关于还款义务的约定等方面的证据综合进行审查。
实践中,不乏基于熟人之间的轻信或者因为高额回报的诱惑,出借资金或者将 钱款投资所谓高利项目的情形。产生纠纷后,双方往往对于收款方是作为借款人承 担还款义务,还是仅作为介绍人或者受委托人身份无须承担还款义务产生争议。本 案即属此例,双方关于款项往来的情况并无异议,但对于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
七、证据与时效 197
还是居间关系各执一词。法官只能凭据对现有证据的审查,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对双方法律关系作出认定。首先,关于款项往来的起因,结 合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朱某辉以每万元2000 元高利多次劝说宋某栋向其交付钱款,自始至终朱某辉并未提到任何投资项目或者 由将其介绍给案外人的行为。其次,关于款项的流转方式,双方口头商定由宋某栋 以微信、支付宝平台小额贷款或者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取得款项,宋某栋将款项贷出 后直接支付给朱某辉,朱某辉随即将返利支付给宋某栋,此后款项如何流转及分配 均由朱某辉决定。实际情况是朱某辉为了获取差额利息,在收到款项后与自他人处 取得的款项混同后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按照其指示进行还款。最后,关于还款义 务的约定,朱某辉明确表示帮宋某栋归还相应平台上的每期账单;宋某栋的还款账 号也直接提供给朱某辉,朱某辉也实际归还了部分款项;还款逾期后,宋某栋催讨 过程中,朱某辉也表示同意就相应款项出具欠条。综合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当 事人之间关于款项交付及利益分配形成合意,双方之间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符合借贷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宋某栋已经完成对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 的举证责任。在宋某栋已经完成其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初步举证义务的情况下,朱 某辉抗辩称其仅为介绍人介绍宋某栋进行投资,应当负有举证义务。如上所述,并 无任何证据显示宋某栋与案外人形成直接的联系或者产生其他法律关系的合意,并 不符合居间介绍的三方主体关系。宋某栋基于对朱某辉的信任以及受到高利的诱惑 将钱款出借给朱某辉,至于朱某辉借款后款项是否用于投资以及最终由谁进行还 款,不应影响双方之间基本法律关系的定性。朱某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 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而,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朱某辉理应向宋某栋归还 借款。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张茹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