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具备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段某诉业主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民终1816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段某
被告(上诉人):业主委员会
【基本案情】
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成立并已报办事处备案。某小区无物业公司,实行小 区自治,由该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段某为该业主委员会雇请 的工人,负责小区公共部分的水电维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 2019年1月14日,段某在为某小区加装围墙照明灯时,爬上约2米高的墙檐 后,墙体突然崩塌,段某坠落地面受伤。当即,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段某住院18天,自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1日,住院医疗费合计 21440.42元,门诊治疗费合计1461.15元。2020年5月26日,司法鉴定中心 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段某之残疾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另查明,段某自2017年6月开始在业主委员会工作,主要负责小区公共 部分的水电维修,还包括为业主提供个人维修服务,由业主个人直接支付报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25

酬,全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061.3元。庭审中,段某自认业主委员会已经 预赔付9000元。
【案件焦点】
1.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 律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业主委员会是 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业主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 组织”。本案中,某小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共同或 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代替物业 服务企业行使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具备诉讼 主体资格。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资格,因此, 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 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 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段某工作地点在某小区,工作任务由业主委员 会安排,主要负责小区公共部分的水电维修,报酬由业主委员会支付,因此认 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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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业主委员会向段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463.17元;
二、驳回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业主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业主委员会有无诉 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 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的答复可知,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 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 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某小 区无物业公司,由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现业主委员会与其雇 请的工人发生争议,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具备作为被告的诉讼主 体资格。关于业主委员会与段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业主委员会仅 是该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其 与段某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为段某缴交社保,业主委员会与段某之问 不构成上述法律载明的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与段某之间成立 劳务关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承担 相应责任。关于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起诉实践中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一致 意见,但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却有较大的争议。一种 观点认为,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 人资格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不是法律授权的群众性自 治组织,也没有相应的财产,无法作为被告,也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并 非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被告的情况,因此,业主委员会在本案中不具备


被告的主体资格。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 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的答复可知,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 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 诉讼。因此,本案业主委员会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在考虑业主委 员会是否具备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问题时,应区分业主委 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与业主委员会是否作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眷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的答复已经明确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但业主委员会是否作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要着重审查业主委员会所从事的民 事活动是否是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的民事活动,如是,则相应的 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此时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法 律后果,并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无相应财产无法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业主委员 会只是代表全体业主承担责任,实际的责任承担主体是全体业主,不存在执行 的障碍。如非业主大会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的民事活动,相应的法律后果由 披着业主委员会外衣的个人自行承担,而非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非适 格主体。本案中,涉案小区无物业公司,实行小区自治,由该业主委员会对小 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段某为该业主委员会雇请的工人,因此,应认定是业主 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的民事活动,业主委员会可代表全体业主作为被 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吴伟燕 张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