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廖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曹某
被告:廖某、甲公司、李甲、乙公司
20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4日,李甲与甲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位 于某游乐场内指定场地给李甲使用,由李甲出资投建游乐项目,在双方合作期 间按比例分成,合作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合同签订后, 李甲投资购买了一部游乐设施,安装于某游乐场内,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使用单位登记为甲公司。为更好地经营游乐项目,李甲欲在游乐设施上方 搭建天棚用以遮阳挡雨,便委托其弟弟李乙负责此事。经人介绍,李乙联系廖 某,提出所要搭建的天棚样式,并提供材料,由廖某根据经验估算价格和施工 天数,组织人员自带电焊机、锤子、焊条等施工工具进行施工。廖某组织了曹 某等5人及其本人于2017年9月11日进入现场进行施工,工人的上下班由摩 某统一管理。因廖某等6人未带脚手架,李乙便借了脚手架供施工使用。次日 下午,在施工过程中,曹某顺手从地上捡起一根绳索绑住由两根钢管拼接起来 的天棚支撑杆,站在脚手架上用绳索将支撑杆拉起来时,因绳索断裂,曹某从 脚手架上摔下受伤。曹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5天,经诊断为:1.腰3 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腰椎管狭窄;2.腰3椎体双侧横突骨折;3.左膝关节胫骨平
台粉碎性骨折;4.左桡骨远端骨折。出院医嘱:全休两个月、加强营养、一年 后酌情取内固定、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2019年4月1日,曹某在医院行左侧 胫骨平台及腰椎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住院治疗16天,出院医嘱全休一个 月。曹某两次住院共支出医疗费用105352.11元。2019年9月10日,曹某委托 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损失日、护理时限和营养时限进行鉴定,司法 鉴定所于2019年9月16日出具鉴定意见:曹某于2017年9月12日所受外伤的 伤残程度为九级,其误工损失日为240日、护理时限为120日、营养时限为120 日,均含后续治疗期间。曹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
同时查明,1.廖某已为曹某垫付医疗费50000元,曹某的诉请主张中已扣 减该费用,仅主张医疗费55352元。2.曹某受伤后,廖某未继续完成制作搭建 天棚的剩余工作,并于2017年10月18日就已完成的工作与李甲进行结算,向 李甲出具“今领到自控飞机搭建雨棚工资6人做2天,共计2400元”的领条一
一 、雇佣关系的确定 21
份。3.某游乐场正式开业后,为了规范管理,乙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与李 甲重新签订《乙公司某游艺项目经营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位于某游乐场内指 定区城30号标地给李甲经营游乐项目,合作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5 年8月30日,双方合作期间收入按比例分成。
【案件焦点】
1.曹某与廖某、李甲、甲公司及乙公司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2.双方的 责任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曹某与廖某、李甲、甲公 司及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李甲为经营自控飞机 游乐项日所需,委托李乙与廖某达成制作搭建天棚的口头协议,由廖某根据经 验估算价格和施工天数,并自带主要工具,组织人员施工,其他工人上下班亦 由廖某统一管理,即廖某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其并非以李甲的设备、技术为依 托工作,也未受李甲的指挥、管理,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制作搭 建天棚为工作成果,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故廖某与李甲之间形成承揽合 同关系,廖某为承揽人,李甲为定作人。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否获得利益并非 确定的,廖某以其与其他人领取同样的报酬、并未从中获利为由,认为与曹某 等人为工发,均为李甲提供劳务,均与李甲形成劳务关系的意见,依据不足, 法院不予采纳。廖某为完成承揽任务,组织曹某等5人施工,曹某接受廖某的 管理,劳务费由廖某与李甲结算后再支付,曹某所提供的劳动是廖某承揽工作 的组成部分,其与廖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曹某为提供劳务方,廖某为接受劳 务方。李甲购买游乐设施进行经营,其定作天棚系独立行为,与乙公司无关; 虽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登记为甲公司,但本案并非安装或使用游乐设施发生的 事故,故曹某与甲公司及乙公司均无任何法律关系。曹某认为李甲的行为系履 行甲公司职务行为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李甲将制作搭建大棚的工作承揽给廖某时,应
22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当预知到该工作包含高空搭建内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此类危险工作理 应承揽给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或其他组织,但李甲却随意承揽给不具备 规避此风险的个人,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其对曹某 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廖某在承揽工作中未制订相应的安全防护预案和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曹某在提供劳务中顺手从地上捡起一根绳索就用 来施工,未确认绳索的承重力,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双方均存在过 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廖某对曹某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曹 某自行承担20%责任。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对曹某的受伤无过错,在本案中不 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曹某132920元;扣除廖某已支 付的50000元,还应实际支付曹某82920元;
二 、李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曹某43307元;
三、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表面看是因天棚安装导致工人受伤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而本质上是 对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认定。当事人之间成了何种关系对确定责任主体有着 重大影响。因此,如何认定类似情况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会成为侵权 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廖某与李甲、曹某与廖某之间究竟形 成何种法律关系。
一 、廖某与李甲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廖某与李甲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展开了辩论, 一种观点认为廖某受李甲雇请安装天棚,二人属于雇佣关系;另一种观点认 为李甲提供材料,廖某负责工具和施工,二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雇佣关系 和承揽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何界定两种关系存在一定难度。在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23
本案中,李甲与廖某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要件,二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在 类似的案件中,因为客观条件的复杂性,如双方的协商、材料的稀缺等,都 可能影响双方当事人就安装、装修、搬运等事项产生的约定。因此,不能仅 凭明面上的约定来界定二者的法律关系,而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判断施工 的一方是否依附于其相对方,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因为承揽合同 仅需承揽人一次性完成定作人所要求的工作成果,但对于如何完成双方并不 做约定。
二、曹某与廖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曹某与廖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样产 生了争议,一方认为廖某与曹某只是单纯的工友关系,二人同工同酬;另一 方认为曹某与廖某是雇佣关系,廖某属于包工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少 类似的情况,尤其是做小工的工人,有人接到活就会叫上身边相熟的工人一 同去做工,二人之间也会因此形成法律关系。本案中,曹某与廖某形成劳务 关系。曹某与廖某之间的地位平等,同工同酬,工资平均分配,虽然廖某对 曹某的上下班时间和工资发放进行管理,但曹某提供劳务,廖某安排其劳务 的时间并就其劳务进行等价交换,本质上来说是对其劳动力的支配时间和价 值进行管理,双方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服从管理和被服从管理的关系,自 然就不成立雇佣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处处存在如装修、安装、搬运等行为,因现代民事法律关 系日趋复杂,现行法律无法满足对每一个类似行为进行规范,这是法律所存在 的空白和漏洞。因此,司法实践中的每一步探索都显得极为重要。人类活动的 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本质上都存在一定的相通性。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 要剥开层层外壳,找到其中的核心,再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判断。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周诗韵
小型安装工程的法律关系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