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赵某仁、张某娣保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徐某
被告:赵某仁、张某娣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 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2012)澄华民初字第 0031号徐某诉赵某某欠款案作出判决,判令赵某某偿还徐某龙骨款 728470元。该案生效后,徐某申请执行,案号为(2012)澄执字第
2319号,该执行案件未执行到财产,于2012年12月终结执行。2017年8 月8日,徐某和赵某某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签订《执行和解 协议》, 约定内容如下:1.赵某某将华益村中属于赵某某的两间房屋 归徐某占有,将来如有拆迁补偿款归徐某所有,用于抵偿该欠款。2. 赵某某于2017年春节前归还徐某10000元,从2018年起每年春节前归还 30000元,至还清为止。次日,徐某夫妇至赵某某父母赵某仁和张某娣 家中,当时赵某仁不在家。徐某妻子让张某娣在《执行和解协议》的 下部空白处书写了如下文字,“同意赵某某的以上各款,连带责任但保 人”,张某娣在其后签名按指印,并代赵某仁签名。后徐某夫妇又在外 找到赵某仁,让赵某仁在协议底部签名按指印。上述签字过程赵某某 均在场,但赵某某、徐某夫妇均未向两位老人解释签字的意思及法律 后果,徐某也不清楚两位老人是否识字,不确定两位老人是否看了协 议内容。由两位老人签字的协议仅一份,一直由徐某持有。2017年年 底,徐某联系赵某某要求其按期归还欠款,赵某某告知徐某其将1万元 交给了张某娣,由徐某妻子从张某娣处收回1万元。此后,徐某未收回 任何款项,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赵某仁文化程度为文盲或半文盲,最初在外打工,后在煤 矿井下挖煤直至退休,现每月养老金为3672元。张某娣文化程度为小 学,最初干农活,后在村里小作坊纺纱,五十几岁后一直在家,现无 工作收入,无社保退休金。
【案件焦点】
赵某仁、张某娣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的签名是否可以认定为其作 出保证的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协议 双方为徐某与赵某某,该协议就赵某某如何履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 务进行了两项约定,协议第二条约定赵某某于2017年春节前还徐某1万 元,从2018年起每年春节前归还3万元,至还清为止。此协议系赵某某 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赵某某具有约束力。徐某可依 据此协议或原判决要求赵某某履行给付义务。徐某为确保其债权实 现,又在次日让张某娣在协议后面书写“同意赵某某的以上各款,连带 责任但保人”,并叫张某娣及赵某仁签字。由于两位老人签字并未在执 行法官的组织下进行,签字后的协议也未入执行卷宗,故该协议并非 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并不具备当然的执行效力。依据本案实 际情况,两位老人不应承担徐某所主张的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基于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的权利人要求第三方承担 担保责任时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确保担保人知晓法律后果
徐某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次日找两位老人签字,从其起诉目 的来看, 旨在让两位老人对赵某某所负债务7184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即将不相关但沉重的债务加于两位老人身上。作为善意的民事主 体,徐某在扩大自己权利并加重他人责任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将签字作为担保人的意思、法律后果进行告知,但徐某并未作出任何 告知和解释,对两位老人是否看过《执行和解协议》也不确认,相反 在劝两位老人签字时,所作的意思表示含糊不清,明显淡化了签字的 责任,甚至误导了两位老人,未尊重两位老人应有的知情权,在两位
老人权利意识模糊的情况下让其完成了签名按手印的行为,有违诚实 信用原则。
二、担保人承担责任应基于其作出了自愿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执行和解协议》所列当事人仅有“申请执行人徐某”及“被执 行人赵某某”,并未列担保人,两位老人对该协议的签订不在场也不知 情,并未主动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只是在徐某夫妇的要求下签字,且 开始明显有本能的拒绝,可见其并无主动担保的意愿。赵某仁是耄耋 之年,文化程度是文盲或半文盲,张某娣已年过古稀,文化程度是小 学文化,即使在徐某妻子的指导下也错将“担保人”写成“但保人”,两 位老人的人生经历也表明其没有多少文化与法律知识,以上事实均表 明两位老人对其所写文字及签名的法律内涵、后果并不清楚。且两位 老人均已退休,两人每月收入加起来已难以负担其生活支出及治病之 需,其并无能力担保赵某某的巨额债务逐年归还,两位老人称其签字 时并不知道是要还款,符合签字时在场当事人的陈述,符合情理。依 据两位老人的行为、年龄、文化水平,不能认定两位老人作出了自愿 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双方在缔结连带保证法律关系时,徐某发出的担保合同要约 内容并不具体确定,也没有表明两位老人需受还款责任的约束,非有 效的要约,且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两位老人的签字行为并不 能推定为同意担保还款的意思表示,非有效的承诺,故双方未形成有 效的担保合同关系,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 持。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 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由被执行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承担保 证责任代为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执行人近亲属承担保证责任 应以其作出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不应仅凭被执行人近亲属的 签名和书写的相关文字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应以各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意思表示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内心意思和表示 行为两个要件,其中内心意思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 行为意思是指表意人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 认识其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 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债权人与债务人近亲属订立保证合同时,在债权人明知债务人近亲 属年事已高、文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近亲属明 确说明提供保证的意义和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债务人近亲属书写相关 文字和签名即视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还款责任的承诺。若债权 人未作明确说明和告知,债务人近亲属在不理解保证内容、意义和法
律后果的情况下,其书写相关文字和签名的行为,并不具备保证的内 心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不应视为其作出了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 示,债权人与债务人近亲属之间缺乏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因此保证合 同不能成立。本案中,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明知被执行人父母文化程 度较低且偿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并未说明在和解协议上签名和书写 相关文字系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违反了诚实信用 的法律原则,也背离了尊老孝亲的道德要求。被执行人父母签名和书 写相关文字的行为不能推定为其愿意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 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兼顾了法理和情理,树立了良好的社会价 值导向。
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俞拥军 高雅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