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责任

——许某梅诉京鼎福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53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许某梅

被告(上诉人):京鼎福公司 【基本案情】
许某梅于2018年11月10日受雇于京鼎福公司,担任面点师。2018 年11月23日凌晨3:50,许某梅在后厨使用和面机和面时手臂被卷入和 面机中受伤,京鼎福公司立即将许某梅送往医院就诊。当日,许某梅 入住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并进行手术治疗,共住院31天,其间共 产生医疗费181738.48元,其中京鼎福公司为其支付110123.58元,许某 梅自付71614.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梅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人数、 护理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





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1.被鉴定人许某梅左侧肱骨下 段骨折经内固定术后目前遗留左肘关节活动部分受限,致残程度为十 级;被鉴定人左前臂开放性损伤、骨筋膜室综合征经治疗目前遗留左 腕关节活动部分受限,致残程度为十级。2.被鉴定人许某梅所受之损 伤综合评定误工期90~270日,护理期60~90日,护理期内护理人数为 1人。3.被鉴定人许某梅具有行内固定物取出术的手术指征。具体费用 受地区物价、医院级别、患者个体体质差异等多因素影响,难以准确 预估,本次鉴定首先尊重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医疗机构的医学建 议,其次可以实际发生为准。本次鉴定仅提供北京地区该内固定物取 出术的手术费用为12000元左右,供法庭审理参考。许某梅支付鉴定费 4050元。

许某梅提交事发时后厨的视频监控录像一份,显示许某梅使用和 面机和面,面和好后,许某梅将机器关停,因面团与搅拌桶粘黏无法 自行倒出,许某梅将手伸进搅拌桶中掏面团,几次后和面机突然开始 搅动,将许某梅的手臂卷入搅拌桶中。
【案件焦点】

1.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如何分担;2.许某梅自身是否存在过 错。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京鼎福公司雇用许某梅从事 面点工作,许某梅在工作中被和面机搅伤手臂,京鼎福公司作为雇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监控录像来看,许某梅在取面团前已关闭机 器,虽然和面机使用说明介绍面团可自动倒出,但实际上面团与搅拌





桶粘黏无法自行倒出,许某梅在关闭机器的情况下用手取面合乎常 理,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未采纳京鼎福公司关于许某梅存在过错的 辩称意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京鼎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许某梅医疗费72460.9 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交通费 300元、营养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鉴定费4050元;

二、驳回许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京鼎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梅在取面前已对和面 机进行了关闭操作,虽然和面机的使用说明显示面团可以自动倒出, 但在面团与搅拌桶粘连无法自动倒出时,在和面机关闭情况下用手取 面亦不违背常理,且许某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不会在明知 机器未关闭的情况下刻意用手取面。而京鼎福公司作为雇主,其在雇 用许某梅时并未对其进行专门培训,亦未就和面机的安全使用向许某 梅进行告知。故综合考量并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许某梅 不存在过错,京鼎福公司应对许某梅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 有一定依据,京鼎福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用工关系是社会生活中的重 要关系,为他人提供劳务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但是大量的提供 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频繁发生,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日益增多。
作为提供劳务者,不管是因提供劳务原因自身受到损害,还是在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自身损害,如果要求接受劳务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 二条规定,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相较接收劳务 者在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上本身就是弱势的,通过举证过错来分担责 任也会使提供劳务者在法律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提供劳务者由于自 身法律意识淡薄及弱势地位受限,无法举证接受劳务者的过错,从而 使接受劳务者免责,是非常不公平的。尤其在现实生活中,提供劳务 一方因学历较低、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往往都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 势群体,在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往往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其自 身极易受到伤害。该类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往往涉及具有固有危 险性的劳务活动,如农村盖房工人、家政服务人员、汽车驾驶员,更 不应该将劳务活动中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他们。同单位用工无异,社会 中个人作为劳务者,也会遇到因劳务活动而致自身损害形成的损害赔 偿问题。

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时,在具 体的个案的审判过程中,法官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时,当发现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时,更多地会考





虑到提供劳务者本人有没有过错,如果其没有明显过错,则接受劳务 者不可避免地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因许某梅在取面前已对和面机进行了关闭操作, 虽然和面机的使用说明显示面团可以自动倒出,但在面团与搅拌桶粘 连无法自动倒出时,在和面机关闭情况下用手取面亦不违背常理,且 许某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不会在明知机器未关闭的情况下 刻意用手取面,故许某梅自身并不存在明显过错,不能将全部风险转 移给作为提供劳务者的许某梅,所以在提供劳务者无过错的情况下, 作为接受劳务者的京鼎福公司应对许某梅的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魏曙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