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波、蔡某生与刘某苑、钟某珍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复1176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异议
3.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波、蔡某生 被执行人:刘某苑、钟某珍
【基本案情】
某5号大楼业主从2018年1月开始筹备增设电梯,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准备施工时,该大楼的某房的住户刘某苑、钟某珍以补偿不能满足其 要求为由阻挠施工。经诉讼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某苑、 钟某珍不得对某5号的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二、驳回原告张某波、蔡某 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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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张某波、蔡某生于2021年7月5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制止刘某苑、钟某珍对施工的阻挠和破坏。广州市 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上述生效判决没有给付内容, 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于2022年7月19 日作出(2021)粤0105执19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 波、蔡某生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全部施工手续已办妥,但遭到该楼某住户钟某珍、刘某 苑通过用车堵、冲进施工场地等方式阻挠及破坏施工。判决生效后钟某珍、刘 某苑仍然进入施工现场阻挠,致使施工再次中断,故依法申请执行,要求法院 制止钟某珍、刘某苑对电梯施工的阻挠和破坏行为,请求法院撤销(2021)粤 0105执19201号《执行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 出(2022)粤01执复11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 法院(2021)粤0105执19201号执行裁定。
其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2022)粤0105执恢441号对该案恢复执 行。2022年4月22日,被执行人经过教育后作出书面《保证书》,保证不再阻 挠和破坏施工。2022年7月27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案涉楼宇显著位 置发布(2022)粤0105执恢441号《禁止令》,载明:“现申请人已于2022年 7月27日开始加装电梯施工,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刘某苑、钟 某珍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妨害、阻挠某5号的电梯施工,如有违 反者法院将依法进行罚款、拘留,符合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未采取任何阻挠破坏行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 施工顺利完成。2022年12月12日,经申请执行人确认,(2022)粤0105执恢 441号案执行完毕结案。
【案件焦点】
消极行为给付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如具有执行力,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 如何执行。
五、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217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 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 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 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 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20)粤 0105民初30044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依法必须履行。 由于该案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的具体内 容是不得对案涉楼宇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属于行为的执行,被执行人违 反判决内容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因此, 执行法院驳回复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当,法院予以纠正。复议申请人要求撤 销(2021)粤0105执19201号执行裁定书的复议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故 裁定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执19201号执行裁定。
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苑未将车牌号码为粤某号的 小型汽车移走,且被执行人刘某苑、钟某珍在判决书生效后仍存在采取进入施 工现场静坐等方式阻挠电梯加装施工的行为。考虑到本案判决为消极行为给付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 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只能由被 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 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正确执行消极行为给付判决,人民法院在发出执 行通知之后、采取制裁类强制措施之前,需采取带警示教育性质的执行措施。 本着依法执行、妥善做好群众工作的精神,本案在案涉楼宇显著位置张贴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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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签署保证书,以此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警示。实践证明, 上述措施对推动案结事了起到较好的效果。
【法官后语】
一 、消极行为给付判决的执行力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迫使债务人履行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就生效 法律文书执行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相关规则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和审判规范 性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 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 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 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从执行案件立案角度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确立了审查标准和处置规则。《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对生效法律文书执 行力作出进一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 见》(法发〔2014〕26号)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 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将生 效法律文书执行力作为执行实施程序中依职权审查事项,并赋予执行法院对不 具有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驳回执行申请的权力。综上可知,生效法律文书是 否具有执行力,是关系到执行实施案件是否成立、应否进行的基础性问题,应 当认真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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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首次执行法院和复议法院针对本案生效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 产生了截然相反的意见。核心点在于本案判决是否具有给付内容、本案判决内 容是否具体明确,可从以下角度分析:消极行为给付判决属于“有给付内容” 的法律文书;满足“三个具体”标准的消极行为给付判决符合“给付内容明 确”的要求。
1.消极行为给付判决属于“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
本案生效判决规定义务人“不得对某5号的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此 判决是否符合《执行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 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的规定,是本案争议的重大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民事纠纷呈现出日渐复杂的态势,当事人要求 实现的权利不单单局限于金钱债权等,还包括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判决中给付的内容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作为给付内容的行为, 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给付(即作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给付(即不作为)。规 定消极行为给付义务的判决同样可以是《执行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 “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2.满足“三个具体”标准的消极行为给付判决符合“给付内容明确”的 要求。
本案生效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需要审查判项规定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 十三条规定的“给付内容明确”的要求。
本案中判决要求义务人承担消极行为给付义务,以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 (不阻挠、不破坏)为内容。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综合判决主文、判决 查明事实、执行中现场调查情况,厘清了本案消极行为给付义务的具体的行为 模式、时空条件和秩序状态,由此确定执行实施方向。
具体的作为模式。本案判决主文要求被执行人承担“不阻挠、不破 坏”的义务,仅就文义看存在一定模糊性,但结合判决查明事实和执行现场调 查可知,被执行人在案涉楼栋门口停放汽车未移走、进入电梯施工现场静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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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梯施工造成了影响,由此不作为的义务可以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如被 执行人移走停放在案涉楼栋门口的小汽车、退出电梯施工现场等。
具体的时空条件。综合判决主文和事实查明部分,可以明确被执行人 承担“不阻挠、不破坏”义务的具体时空条件,即被执行人在特定时空范围内 应对电梯施工工程承担容忍义务。具体说来,空间范围是“广州市海珠区××街 5号”,具体是指案涉楼宇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所核准的加 装电梯工程的施工范围。时间范围是指电梯施工的期间。考虑到电梯加装工程 往往跨度多日,每天施工前需要准备,完成当天施工任务后需要整理现场、收 拾作业工具等,每天当中施工工人需要休息等,故逻辑上看“施工期间”除直 接施工的时间外,还应当包括施工前的准备阶段、施工工人的工间休息阶段、 每日完工后的收尾整理阶段等。
具体的秩序状态。本案判决指向的秩序状态是“案涉楼栋业主集体申 请的加装电梯工程可以顺利施工”,在明确了判决所保障的秩序状态后,我们 可以对义务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判决规定进行识别。如果妨害了判决所保障的秩 序状态,比如设置障碍物妨碍施工工人进场、在施工现场制造噪声、辱骂威胁 施工人员、干扰施工工人工间休息,妨害了判决所指向的秩序状态,则触犯了 判决规定。在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情况下路过施工现场,没有妨害判决所指向 的秩序状态,则不能视为“阻挠或破坏”。
综上,本案生效判决具备“三个具体”的特征,符合“给付内容明确”的 标准,可付诸强制执行。推而论之,满足“三个具体”的消极行为给付判决应 认定为“给付内容明确”。
二 、禁止令在消极行为给付类执行实施案件中的适用性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创新地采取了发布禁止令的执行措施。禁止令的 执行措施,在消极行为给付类的执行实施案件中有其具体的适用性。理由如下: 1.禁止令的执行措施,符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结合以及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民事执行基本原则。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在案涉楼栋显著位置发布禁 止令,载明被执行人承担的消极行为给付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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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教育”的可行手段。2.禁止令作为警示性质的间接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及制 度构建。(1)执行禁止令,与行为保全有部分涵义相重合,只是行为保全一般 见于诉前和诉中,执行禁止令在诉后的强制执行阶段,其使用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执 行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2)禁止令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以 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严格把关适用条件。禁止令在适用条件上,必须是义 务人正在以积极行为违反消极行为义务或者是其违反义务具有较大的可能性。 其次,在适用程序上,应当采取既可以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禁令申请,也可以 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作出的方式。最后,在适用效果上,禁令应该明确 载明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为一定行为,期限届满后,如义务人没有违反, 禁止令应自动解除,如义务人在期限内违反,则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 制措施,以此实现禁止令与其他执行措施之间的衔接。3.禁止令作为法院面向 群众普法的载体,有利于推动案结事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触 犯判决规定的行为,但没有直接采取制裁类的执行措施,而是在案涉楼栋显著 位置发布禁止令予以警示教育,不仅推动案件结案,而且推动了小区住户化解 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龚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