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排名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

——电器公司诉维修公司、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4民终219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电器公司
被告(上诉人):科技公司、维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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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基本案情】
科技公司系某网络搜索平台的运营方,为网络客户提供竞价排名服务。 2021年6月16日,在该搜索平台搜索“电器公司售后维修”,搜索结果置顶位 置标题为“[厂家认证]电器公司(中央空调)服务电话”,点击进入该网页, 多处使用了涉案标识,并且使用了“电器公司空调售后服务中心”“电器公司 空调厂家售后服务中心”等表述,上述网站域名创建于2021年4月12日,注 册单位为维修公司。同时,该搜索结果显示排在第一至六位的网站皆为竞价排 名广告,第七位才是电器公司官方售后服务网站及联系电话。电器公司因此起 诉主张维修公司与科技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侵犯了电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 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焦点】
1.维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科技公司在本案中 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注 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 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 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据此,维修公司在网站中 多处使用涉案标识,经对比,该标识与电器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 差别,属于相同商标,而且其服务类别与电器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类别中 “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相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 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维修公司侵害了电器公司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 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211

特定联系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 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 本案中,电器公司作为知名的上市公司,“电器公司”既是其注册商标,同时 也是其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维修公司未经允许,在其 网站中使用“电器公司空调售后服务中心”“电器公司空调厂家售后服务中心” 等表述的行为,容易引人误认为案涉售后服务网站由电器公司提供或者与电器 公司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故维修公司的上述行为 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电器公司在发现涉案侵权链接后至提起本案诉讼前,并没有以任何形式通 知科技公司删除涉案侵权链接,而科技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案涉诉讼文书后, 立即删除了案涉侵权链接。科技公司据此以“避风港原则”为由抗辩其不应承 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避风港原则”只是判断过错适用的标准之一,而 不是唯一标准。竞价排名服务不仅需要收取较高费用,还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必 须提交选定的关键词。因此,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也有条件审查用户使 用该关键词的合法性,在用户提交的关键词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时, 其应当进一步审查用户的相关资质,否则应推定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本案中, 科技公司明知维修公司提交的竞价排名关键词中包含“电器公司”字样,也明 知“电器公司”品牌与商标的知名度,而且其作为搜索平台运营商,在算法技 术上也完全可以提供匹配度更加精准的信息检索服务,但是,科技公司不仅没 有审查维修公司的经营资质,而且当在该搜索平台搜索“电器公司售后维修” 时,科技公司也没有将关键词匹配度更高的电器公司官方售后服务网站及联系 电话显示在置顶位置,实际排在第七位显示,反而将维修公司添加关键词为 “电器公司空调清洗保养”的竞价排名广告网站排在置顶位置。这足以证明科 技公司有能力设置某种条件降低侵权的可能性,减少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及品 牌的混淆和误认,却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在其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内的合理注意 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 竞争,实践中也使相关公众对搜索结果产生误认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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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维修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 、维修公司和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电器公司经济 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二 、驳回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科技公司、维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科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 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
一、准许科技公司撤回上诉;
二 、维修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后语】
在没有出现竞价排名之前,搜索引擎是根据用户键入的关键词与相关网站 的契合度来展示搜索结果,契合度越高的,搜索结果展示的序列更靠前,长久 以来的自然搜索结果的显示顺序在相关公众的感官中根深蒂固。后来出现的竞 价排名模式则不再以匹配度为标准排序,而是按照客户对特定关键词的出价高 低决定搜索结果的位列。但是,相关公众现在在使用搜索引擎时尚未意识到竞 价排名与自然搜索的区别。事实上,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有意无意淡化这种区别。 正因如此,竞价排名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值得探 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到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体 系化地明确了权利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的权利义务,不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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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以往的“避风港原则”(指在发生网络侵权事件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 权利人的合法通知后,及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还明 确了“红旗原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选择视而不见的, 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最为明显的就是,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增加了“应当知 道”作为评判标准之一。在新的立法指导原则下,审判实践中对于竞价排名网 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不能简单适 用“避风港原则”来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而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其是 否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以此来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第一,与搜索引擎通常采用的自然排名相比,竞价排名服务不仅需要收取 较高费用,还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必须提交选定的关键词。因此,竞价排名服务 提供者有义务也有条件审查用户使用该关键词的合法性,在用户提交的关键词 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时,其应当进一步审查用户的相关资质,如要 求用户提交许可使用证明、相关资质证明等文件,否则将被推定为主观上存在 过错。本案中,在某搜索平台搜索“电器公司售后维修”,搜索结果置顶位置 的网站即为维修公司通过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的案涉网站,科技公司在明知该网 站系竞价排名广告,而且其提交的关键词与电器公司的知名品牌相关,应当知 道可能存在侵犯他人权利时,却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在其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内 的合理注意义务,在未审核维修公司是否取得电器公司相应授权许可等证明文 件的情况下,就将其案涉侵权网站排在相关搜索结果的置顶位置,对此存在一 定的过错。
第二,竞价排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中立地使用了其算法技术,能否在其 算法技术中设置某种条件降低侵权的可能性。本案中,当在某搜索平台搜索 “电器公司售后维修”,科技公司没有将关键词匹配度更高的电器公司官方售后 服务网站及联系电话显示在置顶位置,实际排在第七位显示,反而将维修公司 添加关键词为“电器公司空调清洗保养”的案涉网站排在置顶位置。虽然技术 本身是中立的,但仍应中立地使用技术。既然科技公司能够通过关键词限制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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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结果的排名,那么参与竞价排名的网站就不应该出现在电器公司官方售后服 务网站的搜索结果之前。科技公司自称技术服务商却不能对此作出技术上的合 理解释。因此,即使不能确定科技公司在内部审查和外部结果展示上采用了何 种技术,但可以确定其必然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算法技术,科技公司在技术使用 上是不中立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科技公司在搜索结果的类别区分上存在混淆 的故意,对侵权结果有明显的放任和帮助。因此,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 者应当与侵权的网络用户维修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