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公司诉某学院股东知情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34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某投资公司 被告(上诉人):某学院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6日,某学院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设立,社会组织类型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2年10月10日形成的某学院《章程》载明: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某投资 公司、Q 公司、R 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 计报告。
2020年11月26日,某投资公司向某学院发送《公函》,要求查阅全部理 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及会计凭证等。某学院收到函 件后未予回复。某投资公司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学院 提供登记档案、理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账册等供某投资
9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公司查阅、复制。
【案件焦点】
某投资公司作为举办者是否享有知情权以及享有知情权的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系某学院的举办者,根据 某学院《章程》的规定,某投资公司享有了解某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 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举办者在合理范围内的知情权应当 予以保护,法律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知情权进行规定, 但某学院具有法人性质,可类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某投资公司要求查阅、 复制某学院自设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理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会 计报告,查阅财务账册,属于法律规定以及某学院《章程》规定的举办者知情 权范围,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某投资公司主张的其他事项,超出了知情权范围,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 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本单位理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某投 资公司查阅、复制;
二、被告某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 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本单位财务账册供原告某投资公司查阅;
三、驳回原告某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学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公司章程,某投资公司系某学院的举办者,其依据章程享有了解本单位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章程中并未明确具体权利范围。某学院称本案应适 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某学院作为民办非企业单 位,确应适用该条例,但该条例中对于举办者的知情权范围及内容亦无规定。 一审法院通过某学院的经营情况、业务范围并结合公司章程的内容综合判断本
四、股东知情权纠纷 95
案应类推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 及民政部1999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定义以及三种单位类型进行了规定。2016年,为了更准确地反映社会服务机 构的定位和属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变更为“社会服务机构”。
举办者作为出资设立“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的人,理应 有权了解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服务开展情况。这既符合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也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裨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作为登记管理方面的规范,并未对 举办者享有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施行前,有关举办者的权利散见于效力层级较低的地方政府文件 中,如2004年颁布的《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等。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对捐助人(对应此前规范中“举办者”的表述)的 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至此举办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的命题不再存有争议。《民法 典》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但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不同,《民法 典》未对捐助人可具体查阅的文件类型、前置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既然赋予举办者知情权,那么举办者在行使知情 权受限时则必须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在法无明文规定之争议案件中,应当比附 援引与其具有类似性的案件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 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
9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公司纠纷
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2020年发 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 二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办理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 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从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角度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法人单位,与公司法 人具有高度相似性,而《公司法》是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 法人)的组织法。从“类案同判”的角度审查,现可以检索到相关类推适用案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197号民事裁定。在该裁定中,最 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法律对于筹设中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责任没有 明确规定时,根据类推适用原则,应参照与该纠纷性质最相类似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基于以上因素,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民办非 企业单位举办者知情权纠纷时,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当 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作出认定。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赵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