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及赔偿责任的认定

廖某某等诉杨某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4民终17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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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上诉人):廖某某、陈甲、陈乙、陈丙
被告(上诉人):杨某某、杨某1、秦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2
【基本案情】
陈某3系廖某某之夫,陈甲、陈乙、陈丙的父亲。杨某某(2006年生)系 在校学生,杨某1、秦某某系杨某某父母。杨某某租住陈某2位于该市田家庵 区某村自建房四层房屋(共计五层)。
2021年9月2日12时许,杨某某放学后因门锁打不开找到房东陈某2。陈 某2也未打开门锁。后陈某2让杨某某去找同村陈某3来开锁。陈某3到现场 后也未打开门锁,便对陈某2说,按老办法开锁,随后回家取来保险绳等工具。 陈某3与陈某2、杨某某来到五层,将绳索一端拴在一根木棍上,一端拴在自 己身上,将木棍横至五层窗户,让陈某2、杨某某踩在木棍上,确保自己安全。 陈某3在从五层窗户下行过程中坠落,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 疗费用1273.69元。
另查明:陈某3系田家庵区某村居民,不具有开锁专业资质,未设开门锁 的店面或摊位。事发当天为杨某某开锁,也未收取任何费用。
本案立案时,原告仅陈甲一人。经查明,死者陈某3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中, 还有廖某某、陈乙、陈丙。法院遂依法追加三人为原告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 程中,陈甲申请追加陈某2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案件焦点】
1.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义务帮工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2.对于陈某3在 开锁过程中坠楼身亡,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法律 规定,义务帮工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之间区别主要表现为单务还是双务、无偿




六、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189

还是有偿。本案中,杨某某因租赁房屋门锁打不开找到同村的陈某3,陈某3 不具有开锁资质,未设开门锁的店面或摊位,当事人亦未提供陈某3在本次开 锁中要求收取开锁费用的证据,故陈某3为杨某某开锁属于无偿,本案不符合 承揽合同关系特征,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义务帮工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 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 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3并非职业开锁人, 在帮工过程中采取从五楼窗户下行至四楼窗户入室开锁的方式,其主观应当意 识到会发生危险,且客观上实施了危险帮工行为,最终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 对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70%)。杨某某事发时系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发生时间为杨某某放学期间,其父母不在现场,未尽到监 护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10%)。案发的起因系陈某2出租的房屋门锁无法 打开,其要求杨某某去找陈某3开锁,且对于陈某3以危险方式实施帮工行为 未予阻止,并提供帮助,应当承担次要责任(20%)。
安徽省淮南市四家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 十条、第一干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工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 、杨某某、杨某1、秦某某赔偿廖某某、陈甲、陈乙、陈丙72419.9元;
二、陈某2赔偿廖某某、陈甲、陈乙、陈丙144839.8元; 三、驳回廖某某、陈甲、陈乙、陈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某、杨某1、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陈某3并不 具有开锁资质,未设开门锁的店面或摊位,亦无证据证明陈某3在本次开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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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要求支付开锁费用或双方对开锁费用作出约定,故本案不符合承揽合同关 系特征,一审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义务帮工并无不当。在陈某3以危险 方式从五层窗户下行时,被帮工人杨某某在现场未进行阻止,且帮助陈某3 固定拴绳子的木棍,一审考虑到杨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杨某 1、秦某某作为监护人在杨某某放学期间未在现场尽到监护职责等情况,酌定 杨某某、杨某1、秦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杨某某、杨 某1、秦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常有的现象。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 良好道德风尚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本案是 一起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坠楼身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义务帮工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二是对于陈某3在 开锁过程中坠楼身亡,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一 、义务帮工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和认定
当事人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直接影响适用法律、归责原则和赔偿责任的 确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甚大,往往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义务帮工关系 是指为了帮助被帮工人生产和生活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无偿为 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义务帮工关系是单务、无偿的,即帮工人一方负担义务, 不需要被帮工人负担给付义务。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 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属于双务、 有偿的。由此可见,义务帮工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单务还 是双务、无偿还是有偿。本案中,陈某3并非职业开锁人,未设开锁店面或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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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且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也未提供陈某3要求收取开锁费用的相关证据,本 案不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义务帮工关系。
二 、义务帮工关系中赔偿责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22〕14号)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 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 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 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 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 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义务帮工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关于过错 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进行考量,综合各自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 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的比例。具体到本案:关于陈某3的责任: 陈某3并非职业开锁人,在帮工过程中采取从五楼窗户下行至四楼窗户入室 开锁的方式,其主观应当预见到会发生危险,客观上实施了危险帮工行为, 最终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对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关 于杨某某、杨某1、秦某某的责任:在陈某3从五楼窗户下行时,被帮工人 杨某某末进行阻止,并帮助陈某3固定拴绳子的木棍,考虑到杨某某事发时 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发生时间为杨某某放学期间,其父母未尽到监 护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关于陈某2的责任:案发的起因系陈某2出租 的房屋门锁打不开,且其对于陈某3以危险方式实施帮工行为未予阻止,并 积极配合,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的案情,法院确认陈某3对自身坠 落死亡承担主要责任(70%);被告杨某某、杨某1、秦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10%),陈某2承担次要责任(20%)。
综上,人民法院首先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基础法律关系进行甄别,再根 据本案认定的义务帮工关系精准定位所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及归责原则(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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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认定则根据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进行考量,综合各自 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的比例。本案的审理为 法院今后妥善审理类似案件厘清了裁判思路,值得借鉴。
编写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周桂芳 汪涛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