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法律关系中,被帮工人主体的认定

姜某1诉甲科技公司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422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1
被告(上诉人):甲科技公司、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乙科技公司、某海绵加工厂
【基本案情】
乙科技公司向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购买海绵并支付相应货款,之后乙科 技公司又将该批海绵转卖给某海绵加工厂,并约定由某海绵加工厂直接到甲科 技公司长泰分公司拉货。后某海绵加工厂委托姜某1到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 将该批货物运回并支付600元运费。
姜某1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到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装载海绵,在甲科技公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7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司长泰分公司员工装、摆海绵过程中,姜某1在车辆货厢上面帮忙,因甲科技 公司长泰分公司员工从楼上扔到货厢的海绵碰到姜某1,致使姜某1从货厢摔 到地面受伤。姜某1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并支出各项费用。
【案件焦点】
1.姜某1的行为是否属于义务帮工行为;2.在认定属于义务帮工行为后, 被帮工人究竟是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还是乙科技公司、某海绵加工厂。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1驾驶自己的车辆到甲科 技公司长泰分公司为某海绵加工厂运载海绵,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海绵的装卸 应由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员工负责,因此,姜某1并没有装卸海绵的义务。 姜某1在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员工装、摆海绵的过程中予以帮忙、协助的事 实清楚,故姜某1与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姜某1为帮工 人、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为被帮工人。
关于姜某1受伤的责任问题,根据视频、相片可以认定姜某1受伤是因为 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的员工在往货厢扔海绵时对危险性认识不足,未认真观 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海绵碰到在货厢上的姜某1,造成姜某1从货厢 摔到地面而受伤。姜某1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员工 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作为被帮工人 应对姜某1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系甲科技公司设立的 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甲科技公司承担。
关于姜某1因事故遭受损失的数额问题。经核算,甲科技公司应赔偿姜某1各 项费用511984.25元,对姜某1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余予以驳回。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六、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171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甲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某1 各项费用 1511984.25元;
二 、驳回姜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科技公司、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科技公司、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甲科技公司、甲 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后语】
在司法实务中,常遇到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一 般的义务帮工案件,如法律关系单一,帮工人、被帮工人身份容易确认,争议 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为无偿义务帮工行为”的认定。一种是复杂的义务帮工 案件,如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多个受益主体时,争议焦点除需对“是否为无偿 义务帮工行为”进行分析外,还需对“被帮工主体”进行认定。本案主要探讨 的便是多重法律关系中,被帮工人主体认定的问题。
一 、义务帮工行为的认定
义务帮工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无偿性,帮工人不要求被帮 工人给付任何的报酬;二是临时性,帮工关系具有临时性、互助性以及可以基 于一般交易习惯产生;三是合意性,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形成了合意,被帮工人 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实际上获得帮工行为的利益。
本案中,姜某1承接运输工作,装货、卸货并非运输工作的附随义务。在 无增加装卸货物约定的前提下临时参与装卸海绵工作,客观上提供了劳务,且 未收取任何报酬。在姜某1参与装卸过程中,亦未接收到明确拒绝帮工的意思 表示。故姜某1帮忙装卸货物的行为属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行为。
二 、多重法律关系下,被帮工人主体的确认
在认定属于义务帮工行为后,被帮工人究竟是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还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7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是乙科技公司、某海绵加工厂,则成为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姜某1受雇于某海绵加工厂前往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 处装货,该货物系基于乙科技公司与某海绵加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产生。 姜某1帮工致损应由乙科技公司、某海绵加工厂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 为,乙科技公司与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的货款已经结清的,姜某1此次摔伤 的事故与乙科技公司无关;某海绵加工厂在网上预约姜某1的车辆到甲科技公 司长泰分公司运载货物,双方是运输合同关系。事故是因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 司员工的过错造成的,与某海绵加工厂无关,某海绵加工厂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被帮工人应系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本案中,存 在多重法律关系:一是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与乙科技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是乙科技公司与某海绵加工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三是某海绵加工厂与姜某 1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四是姜某1与某主体存在义务帮工关系。正因存在 多重法律关系,致使“被帮工人”主体确认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被帮工人主 体的认定可从直接受益性、控制性、因果关系三个方面综合分析:(1)直接受 益性。被帮工人应是帮工活动的直接受益人,并非所有从帮工活动中受益的都 属于被帮工人。本案中,装卸海绵的义务人是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姜某1 是帮工人,可能从无偿帮工活动中受益的主体有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某海 绵加工厂。乙科技公司与姜某1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亦未从帮工行为 中获益,可直接排除其作为“被帮工人”的可能性。姜某1无偿帮忙装卸行为 的直接受益人是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其帮工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达到尽快 完成货物装载,而不是实现货物送达。某海绵加工厂虽也从义务帮工活动中受 益,但其不是实际的直接受益人,不应属于被帮工人范畴。因此,不能简单地 将从帮工活动中受益的主体一概论为被帮工人。(2)控制性。被帮工人对帮工 人的实施行为有较强的控制性。本案中,某海绵加工厂与姜某1之间存在货物 运输合同关系,姜某1作为承运人应按托运人要求完成运输义务,某海绵加工 厂作为托运人,其无力控制姜某1在运载货物过程中可能向第三人做出的义务
帮工行为。(3)因果关系。作为从帮工活动中受益的主体,与损害结果是否具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六、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173


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导致姜某1人身损害的原因系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 司的员工在往货厢扔海绵时对危险性认识不足,未认真观察,致使海绵碰到在 货厢上的姜某1,造成其从货厢摔到地面受伤。某海绵加工厂虽从帮工活动中 受益,但其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综合上述三点分析,不宜 将某海绵加工厂认定为被帮工人,被帮工人应系甲科技公司长泰分公司。
综上所述,在办理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时,可遵 循以下思路:认定是否属于义务帮工—结合直接受益性、控制性、因果关系确 认被帮工人—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颜思远 林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