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致害案件中房屋业主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与边界

——丁某1等诉某装饰材料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2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丁某1、许某2、许某3 被告(上诉人):某装饰材料公司、尚某4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5 被告:尚某6
【基本案情】
王某5系案涉别墅的业主,其购买木地板后,某装饰材料公司负责地板安 装。某装饰材料公司员工尚某6通知询问宋某7安装地板事宜,宋某7找到陈 某8与其同行施工。事发当日,尚某6开车拉木板,并带宋某7、陈某8到案涉 别墅处,进行铺装地板。陈某8在铺设地板工作过程中坠楼身亡。经查,案涉 别墅是毛坯房装修,别墅共三层,第三层系阁楼。别墅在一层和二层之间有楼 梯,二层和阁楼之间没有楼梯,只放了一个梯子。到现场后尚某6及陈某8、 宋某7都口头向王某5和他的施工队提出过异议。王某5认可事发别墅陈某8 跌落层为阁楼,是其自行搭建的,跌落处为一个预留屋面缺口,该缺口四周未 安装防护栏杆。
丁某1、许某2、许某3为死者陈某8近亲属,事发后诉至法院要求某装饰

三 、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97

材料公司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赔偿陈某8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 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59700.5元;尚某4对某装饰材料公司的赔偿责任承 担连带责任;尚某6对某装饰材料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王某5对某 装饰材料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焦点】
导致陈某8死亡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的认定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陈某8死亡的责任问题。根据公 安部门认定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陈某8在铺设地板工作过程中,发生坠楼并 死亡,陈某8因劳务受到损害,某装饰材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某装 饰材料公司、尚某4、尚某6称陈某8、房东王某5存在过错,主张其二人亦应 承担责任。对此,陈某8作为地板铺装工人,应具备施工安全意识,尤其是在 尚无安全护栏的高层建筑中,更应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其明知应采取防护措施, 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向某装饰材料公司提出相应保障要求,而且,陈某8 在中午饮酒,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虽然事发距饮酒有一段时间,但综合本案 案情及现有证据,应认定陈某8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王某5作为案 涉房屋业主,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其与某装饰材料公司为发包人、承包人关系, 虽然,根据当事人陈述,其中午向陈某8、宋某7提供两瓶啤酒,但考虑到本 案案情及现有证据,不能基于该行为直接认定其对陈某8死亡存在过错。此外, 尚某6对施工存在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但是其为公司员工,其行为应认定为 某装饰材料公司职务行为。某装饰材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尚某4系公 司唯一股东,现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独立于某装饰材料公司财产,故尚 某4应当对公司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 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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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 、某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 死亡赔偿金1058428元
二、某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 丧葬费41622元
三、某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 尸体保管费7000元;
四 、某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 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五、某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 交通费1400元;
六、某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 住宿费700元;
七、尚某4对前述款项在某装饰材料公司应承担义务内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丁某1、许某2、许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丁某1、许某2、许某3、某装饰材料公司、尚某4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查,某装饰材料公司及尚某4 称客户购买地板时没有告知我们别墅没有护栏和楼梯的情况。王某5事发别墅 在一楼和二楼之间有楼梯,二层和阁楼之间没有楼梯,放了一个梯子。到现场 后尚某6及陈某8、宋某7都口头向王某5和他的施工队提出过异议。王某5现 场的装修工人事发后说这个地方原来是有防护措施的,为了贴壁纸拆除之后没 重新装上。王某5称房屋在事发时没有安护栏,不存在某装饰材料公司及尚某 4所述的因装壁纸拆除护栏的情况。别墅是毛坯房装修,交房的时候就没有护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99

栏,房屋是两层,三层是阁楼半层。铺地板前也不能安装护栏。另,王某5认 可事发别墅陈某8跌落层为阁楼,是王某5自行搭建的,跌落处为一个预留屋 面缺口,该缺口四周未安装防护栏杆。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 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争议焦点为导致陈某8死亡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的认定问题。 就双方争议的别墅业主王某5是否承担责任一节,依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统 一标准》 (GB50352—2019) 第6.7.3条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 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根据查明事实,陈某8坠 落地点位于涉案别墅阁楼屋面的缺口处,该缺口位置无护栏或遮挡物,存在明 显施工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与陈某8进行地板安装时从屋面摔落及死亡存在 一定因果关系。王某5作为该房业主,自认事发阁楼系其搭建,且屋面缺口未 有遮挡防护,故业主王某5对本次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应在其过 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业主王某5对涉案事故的 发生不承担责任有误,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十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埋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八项;
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某装饰材料公司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 3死亡赔偿金756020元;王某5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死亡赔偿金302408 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 、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某装饰材料公司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 3丧葬费29730元;王某5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丧葬费11892元。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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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四 、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某装饰材料公司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 3尸体保管费5000元;王某5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尸体保管费2000元。 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五、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某装饰材料公司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 3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王某5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精神损害抚慰 金10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六 、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五项:某装饰材料公司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 3交通费1000元;王某5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交通费400元。均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七、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六项:某装饰材料公司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 3住宿费500元;王某5支付丁某1、许某2、许某3住宿费200元。均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八 、尚某4对前述款项在某装饰材料公司应承担义务内承担连带责任; 九 、驳回丁某1、许某2、许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 、驳回某装饰材料公司及尚某4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因别墅施工人员坠楼身亡引发的侵权案件,涉及施工企业、施 工人员、房屋业主等多方主体的责任认定。如何在多种法律关系和复杂的案件 事实中厘清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事关受害人权益的全面保障、主体行为准则 的规范指引以及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的实现。诉讼之初,死者近亲属情绪较为 激动,二审法院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定分止争。
第一,明确了装修施工致人身损害案件中房屋业主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房屋业主将地板铺设发包给施工公司,二者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施工 公司雇佣施工人员提供劳务,二者构成劳务关系。业主与施工人之间并无直接 法律关系,故“房屋业主对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为何”系本案法 律适用难点之一。因雇主责任抑或合同附随义务均无法作为本案业主担责的请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101

求权依据,法院考虑能否将房屋业主行为纳入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安全保 障义务”来源于德国判例法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根据该理论,在判断行 为人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从“场所控制”和“利益占有”相统一的角 度进行分析,即从行为或活动的场所归属和利益归属来综合判断安全保障义务 的承担者,该判断原则符合经济社会的谁受益谁担风险规律,亦符合民法诚信 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本案中,房屋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施工场地及附 属设施具有创设及控制的权利,同时对施工人铺设地砖这一提供劳务行为亦享 有直接利益,根据“交往安全义务”理论,房屋业主应对施工人负有安全保障 义务。在确立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请求权规范的基础上,二审法院抽丝剥茧,深 入求证,抓住“施工人跌落缺口处未安装防护栏杆”这一关键事实,并引入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作为规范依据,审慎衡量业主行 为的过错及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依法妥善认定房屋业主责任。通过个案裁判 阐明树立如下裁判规则:(1)在房屋施工致人身损害案件中,房屋业主作为不 动产设施的产权人,应确保房屋设施及施工场地安全,尽到对施工人的安全保 障义务;(2)因房屋内部设施缺陷导致施工安全隐患,并与施工人人身损害后 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房屋业主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裁判规则 为类案处埋提供了参考范例。
第二,明确了在第三人末尽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原因之 一的情形下,接受劳务一方应与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样态 一直是侵权责任法的难点。本案存在两种特殊侵权行为聚合的情形,即以劳务 关系为基础的雇主责任以及“场所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对应的两个侵 权主体“某装饰材料公司及王某5的责任形态为何”系本案又一法律适用难 点。本案受害人一方以王某5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主张其对某装饰材料公 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法院首先考察关于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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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 接受劳务一方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之间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但该规定的 适用前提应系第三人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全部原因的情形,而本案则存在多因 一果的事实因果关系,故不适用上述规定。法院之后就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 件予以考察②,其一,某装饰材料公司与王某5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两个侵 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其二,两个侵权行为均造成陈某8坠亡的同一法律后果。 其三,两个侵权行为分别满足各自的侵权责任构成,某装饰材料公司对陈某8 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的过错行为与王某5未确保房屋设施及施工场地安全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陈某8坠亡,且每个侵权行为都 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综上,某装饰材料公司与王某5系构成分别侵权行 为,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各方过错及原因力,妥善认定各自责任比 例,公平合理分配责任,体现了权责统一的责任分配原则。
第三,在社会效果层面,倡导弘扬诚实守规的社会公德,实现案结、事了、 人和。本案中,别墅业主在私搭阁楼处预留缺口未依规设置防护栏杆,亦未告 知施工人阁楼没有护栏和楼梯的情况,其提供的房屋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将施工人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境地,违反了诚实守规的社会公德。二审法院根 据案件事实以房屋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体 现了对违规背信行为的惩戒,倡导了诚实守规的社会公德和友善互助的善良风 俗,有助于引导物业主体依法合规使用物业设施、妥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 障施工群体生命健康安全。该案判决后各方情绪稳定且表示接受二审判决结果,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 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 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 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 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 责任。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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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珊 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