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诉宾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4民终1261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柳州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被告(上诉人):宾某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1日,被告宾某填写《柳州银行消费时贷申请书》向原告申 请贷款。2017年3月27日,原告作为贷款人(甲方)与作为借款人(乙方) 的被告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向甲方申请消 费性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2.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3.借款 用途为家具。4 .借款期间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5 . 本
五 、利息与违约金认定 123
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1%o, 在借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6.乙方未 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对逾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 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 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7.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使 用,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借款资金直接划至以下账户,即为甲方已依约 履行向乙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户名:宾某,存款户账号0013,开户银行:柳州 银行。8.乙方自愿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按月还款,乙方第一期还 款日为借款实际到账后次月的20日,从第二期起按月还款时,每期还款日为当 月20日,最后一期还款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清偿。9.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 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和补偿金 (如有),户名:宾某,存款户账号0013,开户银行:柳州银行。10.乙方不履 行本合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11.乙方发生违约情形,甲方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 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原告 在《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甲方处加盖印章,被告在乙方处签名并捺印。
2017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20万元借款。借款后,被告按合同 约定向原告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即归还了借款本金174949.41 元、利息 57191.50元、罚息464.06元、复利34.71元。截至2021年6月21日,被告尚 欠借款本金25050.59元、逾期利息876.02元、罚息2128.73元、复利84.23 元。2021年2月19日原告与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 其指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
【案件焦点】
宾某应当支付的利息罚息是否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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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个人 消费性借款合同》,双方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该《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 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 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 发放了借款20万元,被告应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 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全部的借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原告提供的活期账 户交易明细单及拖欠本息明细清单,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5050.59元未偿 还,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50.59元,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 持。利息、罚息、复利方面,该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以及复利符合双 方合同的约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该院对原告主张的尚欠利息 876.02元、罚息2128.73元、复利84.23元(利息计至2021年3月27日,之 后不再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1年6月2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 《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予以支持。被告作 为借款人,应对上述尚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问题。根据《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中关 于“借款人发生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贷款 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 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的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本 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 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偿还借款本金25050.59元并支付利息876.02元、罚息、复利(计至2021年6 月21日,罚息为2128.73元、复利为84.23元,此后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消 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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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原告柳州小 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已预交177元),由被告宾某负担。
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的利息罚息是否过高的问 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不 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复利及逾期贷款的罚息,均按合同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的标准计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载明 “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由此可见,涉案合同约定的 罚息并未超过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上诉人构成迟延支付利息及迟延归还贷款 的违约,被上诉人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主张罚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 上诉人称本案罚息过高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个人 消费性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时应赔偿贷款人律师费,故上诉人存在违约 事实的情形下,原审判令上诉人承担1000元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因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2020年8月20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4倍为标 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 线三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为4倍LPR 的观 点。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 确,从2021年1月1日起,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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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 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因 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外借款不受4倍 LPR 的限制。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的利息罚息是否过 高的问题,本案柳州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公 司对外借款约定罚息不受4倍LPR 的限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 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复利及逾期贷款的罚 息,均按合同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标准计收。本案中,双方签订 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载明“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 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 利”。由此可见,涉案合同约定的罚息并未超过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上诉人 构成迟延支付利息及迟延归还贷款的违约,被上诉人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主张 罚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判定金融借款合同利率是否过 高时,参照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同时,有部分法院引用了最高人 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将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界定为24%,与过去 24%的民间借贷利率重叠,因此也就有了金融机构的利率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利 率的说法。虽然金融审判意见中的24%出自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但 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并未修改金融审判意见的规定。因此,在不随意扩大民间 借贷新规利率上限的适用范围的前提下,仍应以金融审判意见中的24%的标准 调减金融借款合同本金之外的融资费用。相较于民间借贷的合同主体,金融借 款合同的融资主体需一定资质与条件,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因此,在民间 借贷新规出台后,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不受其限制而由金融审判意见调整,具 备合理性。虽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银可以不适用于4倍LPR 的限制,但小贷公司是适用的。小贷公司从事的就是“金融服务”,如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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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利率高于4倍LPR, 那么小贷公司的利率就会更低,对客户更有吸引力。 从长期趋势来看,金融机构也会依照市场规律将贷款利率压降至“4倍LPR利 率上限”,从这个角度来讲,未来金融机构是否使用民间借贷新规的意义也就 不会那么大了。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露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