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虽主张担保人字样系事后添加,但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为保证人的,应承担保证责任

丁某某诉袁某甲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11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丁某某 被告(上诉人):袁某甲
被告:袁某乙、葛某、卫某某

【基本案情】
丁某某与袁某乙、葛某夫妻因矿石生意结识。2016年12月21 日,袁某 乙、葛某、卫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丁某某出具借条借款50万元,丁某某同日 向袁某乙转账50万元。借款数日后,该借条借款日期下方书写内容为:担保 人:袁某甲、袁某甲电话号码、袁某甲身份证号码。借款到期后上述三借款人 仅归还了部分款项,丁某某起诉要求袁某乙、葛某、卫某某归还借款425000元 及相应利息,袁某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诉讼中,袁某甲称,其本人签名、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码均为其本人书写, 但其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帮其姐姐做个见证,“担保人”字样非其 本人书写且在签字时未有“担保人”字样,“担保人”三个字明显是丁某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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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加的,并申请法院对“担保人”字样进行笔迹鉴定、对“担保人”字样与其签 名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诉讼中,丁某某称,其出借款项时就曾表示袁某乙、葛某夫妻及他们的儿 子卫某某作为借款人有偿还不能的风险,要求三借款人找人担保,袁某乙就称 她弟弟袁某甲在成都做飞行员,等袁某甲来了补签担保人。借款几日后,袁某 甲来到袁某乙的厂里,丁某某称其就将借条带过去让袁某甲签字,所以“担保 人”三个字要么是袁某甲写的、要么是袁某乙写的。
袁某乙称,借款几日后,其弟袁某甲来厂里玩,丁某某也来了,说让袁某 甲也签个字,没说是担保,其碍于情面,就让袁某甲签了个字见证一下,并跟 袁某甲表示他只是见证人,袁某甲签字时借条上没有“担保人”三个字,“担 保人”三个字也并非其书写。
【案件焦点】
袁某甲是否系案涉借款的连带保证人。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甲依法应当认定为案涉借款的连 带保证人。理由为:1.丁某某提供的借条中明确载明袁某甲本人签字、书写电 话号码及身份证号码,在袁某甲与丁某某并不相识的情况下,如无袁某乙居中 联络,袁某甲亦不可能在已由丁某某保管的在先形成的借条上签字,丁某某陈 述因出借款项50万元金额较大而要求借款人袁某乙提供担保,鉴于袁某甲飞行 员的社会身份及信誉,进而产生袁某甲签字担保,并详细注明电话号码、身份 证号码等信息,该陈述与常理相符。2.袁某甲在案涉借条中签字,其应当对其 签字性质予以明确,其称系以见证人身份签字,但案涉借条中袁某甲并未标明 其作为“见证人”的相关内容和记载,此外,袁某甲在签字之前案涉借条已经 形成,袁某甲对借款是否及如何支付均未见到,且不认识丁某某,即袁某甲对 其见证内容和为何具有见证人身份均未作出合理说明,该院对其该项抗辩依法 不予采信。综上,现有证据中载明“担保人:袁某甲”,无论存有争议担保人




二、保 证 115

是何人何时书写,根据上述分析足以认定丁某某提供了认定袁某甲系案涉借款 的担保人的优势证据。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等相关规 定,判决:
一 、袁某乙、葛某、卫某某偿还丁某某借款425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袁某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袁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目前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袁某甲系案涉借款的连带保证人。理由有二, 1.在丁某某提供的借条中,袁某甲的签字前明确记载了“担保人”三个字,借 条这一书证初步体现了袁某甲的担保人身份。2.袁某甲上诉主张其只是作为见 证人签字,签字时未有“担保人”三个字,系丁某某事后添加。对其该上诉意 见,首先,丁某某系与葛某、袁某乙相识,达成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均直接发 生在丁某某与葛某、袁某乙之间而未有中间人居间联络,丁某某与袁某甲素不 相识,袁某甲作为借款人袁某乙的弟弟在借条上签字并详细注明电话号码和身 份证号码,不合常理;其次,袁某甲签字时距案涉借条形成及借款交付已过至 少一周,袁某甲对借条如何形成及款项如何交付均未见到,亦未对其为何见证、 见证什么内容作出合理说明;再次,“担保人”三个字不论是否为袁某甲所写, 也不能据此判断“担保人”三个字是否系事后添加,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袁某甲 关于笔迹鉴定的申请并无明显不当;最后,袁某甲并未举证证明其所称的丁某 某与袁某乙可能存在恶意串通、骗其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综上,通过 上述事实的分析,能够认定袁某甲是作为保证人签字,对袁某甲关于其仅是见 证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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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供担保人,实践中,出借人、借款人的共同朋友作为“见证人”担当 此角色的情况最为普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 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 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借款担保纠纷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况是,虽保证人签名前有手写的表明保证 人身份的“担保人”字样,但保证人主张其签名时未有“担保人”字样,“担 保人”系出借人事后添加,其仅是见证人,并申请笔迹鉴定及形成时间鉴定。 是否准许鉴定、具体鉴定内容及如何判断是否为保证人成为借款担保纠纷中的 一大难题。保证人恶意申请鉴定拖延时间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一、担保人字样是否系事后添加及由何人书写的鉴定障碍和事实认定障碍
“担保人”字样是否系签名后补写涉及形成时间鉴定,但如“担保人”字 样与签名的形成时间间隔过短,即使鉴定结果为同一时间形成,也不能确定签 名时是否存在“担保人”字样,可能存在签名后交给出借人、出借人立马添加 “担保人”字样的情况。“担保人”由何人书写涉及笔迹鉴定,存在出借人、借 款人,甚至由其他人书写多种情况。即使鉴定结果为“担保人”字样由出借人 书写,也不能据此判断“担保人”三个字是否系事后添加,可能存在出借人先 书写“担保人”字样后再交给保证人签名的情况。因此,在形成时间的鉴定本 身即较为困难、可能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叠加担保人字样是否系事后添加及由 何人书写的鉴定结果不一定对事实认定具有帮助的因素,准许鉴定应审慎。
二 、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具有保证人身份的应认定 承担保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争双方应当对其主张提供 相应的证据证明。如除借条外,双方再无其他证据证明系保证人还是见证人身 份,且不启动担保人字样是否系事后添加及由何人书写的鉴定的情况下,应在 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借款担保的间隔时间、保





二、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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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与见证人的不同属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够推定保证人身份的,亦应认定 承担保证责任,防止保证人恶意提出鉴定申请、拖延时间。见证人系在场看见 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到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而保证人则要对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为保证人的推定,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一是从书证的证明力分析。出借人提供的借条中,已明确记载了“担保 人”字样,在“担保人”字样后签名初步体现了签名人的担保人身份,除非签 名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仅是见证人。二是从各方身份关系结合经验分析。比 如,本案的借贷双方相互熟识,在“担保人”字样后签名的人袁某甲系借款人 弟弟,出借人与袁某甲此前并不认识,袁某甲也并非案涉借款的居中联络、介 绍人,在此情况下,袁某甲在借条上仅是作为见证人签字并详细注明电话号码 和身份证号码,不合常理。三是从借款担保的间隔时间分析。袁某甲签字时距 案涉借条形成及借款交付已过至少一周时间,袁某甲对借条如何形成及款项如 何交付均未见证,亦未对为何见证、见证什么内容作出合理说明,很难认定其 仅是见证人身份。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英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