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属于要式合同,当事人主张债务加入的,应参照保证合同

—汤某诉许某某、祝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60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汤某 被告(上诉人):许某某 被告:祝某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2日,汤某给祝某银行转账7万元。2019年至2020年,祝某




一、借 款 31

先后三次向汤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数额与归还日期。
汤某数次向许某某通过电话方式催要款项并进行录音。其中,2021年11 月15日的录音中,汤某说“你把祝某的钱还掉就完事了”,许某某说“晓 得、晓得”,汤某说“你也答应的”,许某某说“好的,你放心,放心”。 2021年11月27日录音中,汤某说,“我想我们把这个事情了结掉,你答应 过我帮祝某还钱的”,许某某说“嗯嗯,晓得了,晓得了”。2022年1月30 日录音中,汤某说,“钞票还掉就完事了,14万元”,许某某说“嗯嗯”。 2022年12月12日的录音中,汤某说,“你一直说帮祝某还这个14万元”, 许某某“我知道了”。
因祝某、许某某未能还款,汤某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祝某、许某 某共同归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自到期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 10%计算)。
【案件焦点】
许某某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提供的录音证据表明2021年11 月15日至2022年12月12日汤某或其配偶陆续通过电话向许某某催要还款, 许某某在电话中多次承诺归还款项,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汤某 主张许某某对于祝某所欠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支持。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祝某、许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汤某借款14万 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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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许某某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债务加入参照保证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 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本案中,汤某以其与许某 某的通话录音来主张债务加入的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法释〔2020〕 1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23)苏028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
二 、祝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汤某借款14万元及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三、驳回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一、债务加入是否属于要式合同,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之 中,成为合同当事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加入 本质上是一种增信措施,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缺乏关于债务加入的明文规 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加入的性质认定、构成要件以及设定方式形 式存在一定的分歧,在许多案件裁判中,法院并不要求债务加入须签订书面 合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 出台之后,其第二十三条确立了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但是出现的语境是 在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章节,明确的规则也仅为公司对外进行债务加入 须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则进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于其他争议 事项未作出明确回应。《九民会议纪要》第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指出了信托合同之外 的当事人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承诺文件存在保证、债务加入、独立合同三种可





一 、借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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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并就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的区分提供了指导意见,但亦未明确债务加入 是否属于要式合同。①其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在法律层面对债务加入进行定义,即“第三人与债 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 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对于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 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区分为保证、债务加入 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九民会议纪要》第九十一条的扩展与延续,并不能以 此反推法律规定债务加入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
二 、债务加入参照保证的相关规则,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从债务加入的立法路径来看,其作为一种增信措施,参照了保证的相关规 则。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均规定保证合同属于要 式合同,须签订书面合同,这是因为保证合同一般对于保证人而言是一种完全 的负担行为,或者相对于保证责任而言,其保证所取得的收益并不对等。因此, 在立法时,对于当事人签订保证合同及其他担保合同时提出了审慎要求,即明 确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目的是督促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磋商,认真制定合 同内容,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慎重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而债务加入,相对于保 证而言,是一种负担更重的增信措施。首先,保证合同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后主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追偿,而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债 务加入人按照约定付款,无须受到主债务履行期限的限制。其次,债权人向保 证人追偿需受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双重限制,而债务加入具有独立性,无 须受到保证期间的限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加入人一旦作出 偿付的意思表示即应当承担责任。再次,在人保与物保并存时,若未约定担保 权利行使顺序,债权人应当先对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实现债权,而债务加入人

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 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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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的债务与担保合同彼此独立,债权人可以跨过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直接要求 债务加入人进行偿付。最后,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无 效,保证人仅需根据过错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债务加入人对于合同无效后债 务人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仍须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法律对于保证合同的签订有审 慎要求,严格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举轻以明重,对于责任负担更重,付出 与收益更不对等的债务加入人而言,更应当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尹慧 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