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陈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22)闽0525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李某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8日,李某因生意周转资金困难向陈某借款126420元,借款 期限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共10个月。双方未约定借 款利息,借款人承诺于2022年7月31日前分期偿还,最多不超过10期。截至 2022年2月28日,李某仅偿还4935元,经陈某多次催讨,李某于2022年2月




一、借 款 35

28日通过线上向陈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李某向陈某以现金方式借 款121485元,借款本金分6期偿还,于2022年2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陈某 20247.5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为止。如李某不能于2022年7月28日前按 期足额偿还则构成违约,逾期金额应按年利率15%向陈某支付违约金。违约方 应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 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借条出具后,李某未如期偿还借款,仅于2022年3 月24日偿还2265元。
陈某于2022年4月18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支付借款119220元 及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等。
【案件焦点】
借款人出具了分期还款承诺的借条,但实际并未履行前期已届满的债务, 债权人可依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所有未到期债务“加速 到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的借贷关系,有李某出具 给陈某收执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为据,依法成立有效。依借条约定,从2022年2 月起,李某均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陈某有权要求李某偿还自 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共计4个月的借款本金80990元。关于陈某能否主张 所有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即要求李某提前偿还2022年6月及2022年7月 的未到期债务40495元)的问题,因李某已连续四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 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陈某丧失对李某将来可以履行 未到期债务的信任,出借人陈某及时足额获偿借款的合同目的即将落空,李某 已构成预期违约,故陈某就全部债务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对陈某要 求李某立即偿还全部未到期债务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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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119220元, 并支付从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未付清款项为基数按年 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
二 、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律师代理费 6000元;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预期违约责任”提供了实践样本 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分期还款的债务,截至原告起诉时 尚有部分债务未到期。那么,原告能否主张所有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即 要求被告提前偿还2022年6月及2022年7月的未到期债务?首先,《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可 以这样理解:(1)“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中的“义务”是履行期限未届满的 义务。(2)“表明不履行”有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两种,明示以声明表态为典 型形态;默示则以行为表态,比如濒临破产、资不抵债、法人已无运营迹象或 下落不明等。(3)“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在分期还款 协议中约定不履行任何一期债务,则债权人有权立即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也包 括虽未约定,但剩余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这一形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 条关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包括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形式,因此,未到期债务加速届满这一违约责任方式显然属于“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范围之内。




一、借 款 37

其次,对于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导致未到期债务加 速届满,法律未再作总则性规定,仅是在买卖合同一章中作了具体规定,即第 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 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 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虽然不能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其立 法意旨非常明确,即负担义务一方在履行期限未到之前明示或以自身行为表示 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使享有权利一方丧失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合理利益期待, 且这种合理利益期待丧失到相当程度时,则权利一方当然有权进行对抗,即要 求对方立即履行全部债务或解除合同,避免因这种预期违约行为持续到履行期 限届满时遭受到更大的损失。换言之,负担义务一方的预期违约行为有可能使 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时,守约一方即获得起诉要求清偿全部债务或解除合同的权 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明确表示无经济能力履行未到期债务,或未 履行已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丧失债务人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时, 那么出借人及时足额获偿借款本息的合同目的即将落空,所以出借人必须就全 部债务及时起诉。显然,对违约方预期违约程度与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匹 配的判断,基本上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一定要满足使合同主要目的即将 落空这一要件,否则无法成就未到期债务加速届满这一责任后果。
最后,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期违约行为致使未到期债务加速届满的 判断,笔者认为应从宽掌握。原因分析如下:第一,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获偿 本息的利益期待绝大部分没有可靠保障,同时对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无 有效制约手段,特别是在我国民间借贷行为抵押率不高、信用担保人形同虚设 的情形之下。而在其他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制约手段不似民间借贷债权 人这般无力。如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用拒不发货抗拒出卖人拒不先行支付货 款的违约行为;如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搬离房屋等方式制约承租 人拒绝先行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二,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并不能像借款合同 中的金融机构一样,在提供借款后对借款用途作实质性的监管。即民间借贷中 一旦实际提供了借款,实际上就变成了单务合同,仅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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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还款的义务,此时合同的风险全部加之于出借人之上。借款人任何与履行能力 降低相关的行为或变动,均会使合同风险骤然升高,使出借人丧失合同利益期 待,此时就必须及时赋予出借人就剩余未到期债务的诉权。
法院认为,因被告已连续四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其已经以自己的行 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丧失对被告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 出借人原告及时足额获偿借款的合同目的即将落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故 原告就全部债务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未到期债务的诉 求,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全部尚欠借款及违约金等。
编写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王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