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实施排污行为造成他人非法养殖的水产死亡的侵权责任及赔偿范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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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诉牧业公司、某牧场水污染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华某
被告:牧业公司、某牧场

【基本案情】
2005年、2006年,华某与甲村两个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三份,约定华某 承包位于中心河的涉案大坝和水塘用于养鱼,承包土地总面积合计52.8亩。华

二、环境资源纠纷 207

某于2017年5月、2019年3月、2020年4月分别购买鱼苗4368元、2985元、 3860元;2018年3月、7月购买饲料19000元,2019年3月、7月、9月购买 饲料18900元,2020年4月、6月购买饲料20100元,2021年3月、6月购买 饲料24320元。
2021年7月,华某发现其养殖的鱼大量死亡,遂向乙村委会等反映情况。 7月23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发现某牧场把牛粪堆在其北面 空地进行施肥,后期准备翻耕种植,该地块当时堆满了牛粪且已经推平,在该 地块北侧沟渠下游发现死鱼集中点位。后村委会组织各方协调但未果,华某起 诉至法院,要求清理鱼塘淤泥,将鱼塘的水质恢复至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1989); 赔偿渔业养殖损失及律师费120880元。
本案审理中,法院组织各方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如下情况:牧业公司、某 牧场实际办公场所均在乙村某组,位于某省道南面,在牧业公司、示范牧场北 面(某省道北面)有一块空地,是乳业公司向村民小组承包后交由分公司某牧 场使用,该地块已荒废,与中心河相邻,位于中心河源头;涉案大坝和水塘相 连,位于中心河下游,被中心河贯穿;中心河流经整个乙村,与长江支口相连; 华某在涉案大坝闸口用围网拦截,一般情况下鱼不会流到下面的大坝,因暴雨、 发大水致水位超过闸口时,鱼才会流下去。
中心河为乡级河道。某牧场在2019年、2020年曾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 后已整改,2021年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案件焦点】
1.本案是否符合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2.在案涉中心河养鱼是否合法; 3.华某的诉请有无依据,损失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牧场在2019年、2020年均存 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但结合华某养的鱼大量死亡的时间、某牧场被处 罚后的整改情况、某牧场堆放牛粪的位置等因素,可以推定华某养的鱼大量死

20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亡与某牧场2019年、2020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与某牧场堆放牛 粪的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某牧场未能举证证明其堆放牛粪与华某死鱼损害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符合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某牧场作为侵权人应对 被侵权人华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牧业公司、某牧场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不同 民事主体,华某主张牧业公司与某牧场系同一公司,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无 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某实际是在中心河下游用围网在大坝闸口拦截的方式养鱼,《中华人民 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 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 (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故华某的养鱼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非法养殖。
华某诉请要求清理鱼塘淤泥,将鱼塘的水质恢复至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经查,华某的鱼塘实质是中心河中的大坝,其养鱼的水就是中心河的河水,河 水的水质并不适用《渔业水质标准》,华某该项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华 某诉请要求赔偿养殖损失及律师费,华某在中心河养鱼属于非法养殖,其实施 非法养殖行为的预期收益损失不属于合法民事权益,不予支持;但华某对其购 买的鱼苗、饲料具有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不因养殖行为的非法性而丧失,综 合考虑华某购买鱼苗、饲料的实际情况、交易习惯及养殖惯例,酌定某牧场应 赔偿华某鱼苗、饲料损失共计28000元。华某主张的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不予 支持。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 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一 、某牧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某损失28000元; 二 、驳回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二、环境资源纠纷 209

【法官后语】
一 、水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
水污染侵权纠纷是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及水污染物进行了明确定义①,水污染侵权是指行 为人因排放水污染物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侵权行为。
水污染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 上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 至第六条等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故水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人实施了排放水污染物的侵权行为;(2)被侵权人人身、财产受到损 害;(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就以上要件,被侵权人应当提 供证据证明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 损害的危险,侵权人的行为与其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侵权人应当就其行 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侵权人华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村民小组承包涉案三个大坝用于 养鱼,2021年7月养殖的鱼大量死亡的损害事实;侵权人某牧场2019年、2020 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及2021年某牧场或牧业公司占有使用的与大坝上游中心河 源头相邻地块堆满牛粪,牛粪掉落在中心河的事实。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结 合污染物性质、行为方式、损害特征、时间顺序、空间距离等综合判断,可以 认定华某养殖的鱼大量死亡与某牧场2019年、2020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具有 关联性,与某牧场堆放牛粪的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
水污染侵权纠纷因具有隐蔽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征,因果关系认定困

①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 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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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难,被侵权人往往难以举证,让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侵权人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必然不切实际,故立法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被侵权人仅 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且只要证明侵权行为可能导致 损害发生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侵权人已经举证证明存 在关联性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倒置,由侵权人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侵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堆放牛粪与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 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不能仅依靠当事人举证来 查明事实,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当事人难以举证但需要查明的事 实主动进行调查。如本案中,法院通过与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沟通联系,向相关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进一步查明侵权人之前的环境违法行为与本案 鱼死亡之间的关系并依法作出认定。
二 、非法养殖情形下水污染侵权的赔偿范围认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水污染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应当就 其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 难”的问题,即使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但被侵权人往往难以举 证证明其损失,且现场已改变亦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损失。此种情况下法院 既不能因事实不清拒绝裁判,也不能以被侵权人未完成举证责任为由驳回其主张, 而应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对赔偿范围及数额进行合理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侵权人排放污染物,造成被侵权人损害,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情形下,仍应对被侵权人主张的权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的民 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渔业生产者从事渔业养殖活动,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利用河水养殖的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海水养殖的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 用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①,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获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 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 、环境资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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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者不得在河道设置拦河渔具。本案中,华某用围网拦截的方式在中心 河的大坝中养鱼,属于非法养殖。
上述所谓的“非法”主要是指违反行政性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上的不合 法不能全然否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权益。渔业生产本身并非法律禁止的危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非法养殖并不意味着渔业生产者的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就其污染行为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 任。渔业生产者在侵害发生前所投入的鱼苗、饲料等生产类成本本身具有合法 性,法律应予以保护,但其实施非法养殖行为的人工费、预期收益损失属于非 法行为产生的损失,不属于合法民事权益,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故本案中, 法院综合考虑渔业生产者的生产成本投入、实际养殖情况及养殖惯例,酌定侵 权人承担渔业生产者一年的鱼苗、饲料生产类成本损失。
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李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