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在法定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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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土地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30日
——陈某诉彭甲、彭乙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终26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被告(上诉人):彭甲、彭乙 【基本案情】
陈某系河南省息县包信镇北街村陈庄村民组家庭户,第二轮分配责 任田时,陈某家有五口人,共分得10.3亩土地。后陈某外出打工,地由 其父母耕种。2017年11月5日,陈某回老家查看耕地补贴时发现自己的 地没有了,后经多方打听得知,陈某家的10.3亩耕地被彭甲、彭乙两家 耕种,其中彭甲耕种7.1亩,彭乙耕种3.2亩。陈某向彭甲、彭乙追要,
彭甲、彭乙以种种借口不予返还耕地。陈某诉诸法院,要求彭甲、彭乙 归还其承包的10.3亩土地。





【案件焦点】

1.如何确认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2.如何保护承包人的合法 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 权益,保护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陈某作 为息县包信镇北街村陈庄队村民,依法承包了该队两块耕地共计10.3
亩,并且息县包信镇人民政府为陈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说明陈 某取得了该10.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对陈某要求彭甲、彭乙返还其 承包土地的诉求,予以支持。彭甲、彭乙辩称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其 所有,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7] 、第 二十二条[8]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彭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的 承包地3.2亩;

二、彭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的 承包地7.1亩;

三、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彭甲、彭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陈某对争议的 10.3亩土地主张享有承包经营权,提交了息县包信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 9月26日为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彭甲、彭乙抗辩诉争土地陈某 已退还村集体,2001年经村委会重新分配给二人承包经营,二人享有诉 争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并提交了一些证据,虽然能够证明争议土地 长期由其二人耕种,但不能证明陈某已自愿将承包经营的土地交回发包 的村集体,故彭甲、彭乙提交的证据不能对抗陈某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的效力。综上所述,彭甲、彭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9]“承包期
内,发布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是 稳定的,不可随意变动。2000年左右,由于缴纳农业税,部分土地承包 经营者将土地交由他人耕种,耕种所得的利益由耕种人所得。个别村委 会甚至在未经本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进行再 分配。后国家先后实施减免农业税和农业补贴,政策的改变引发利益格 局大调整,而这一改变呈现突变性,缺少应有的过渡期。同时,与土地 承包、流转等合同及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相对稳定的要求发生冲突,导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在利益的刺激下,抛荒或弃耕地农民纷纷 要争回土地,而实际耕种人在利益面前不愿意轻易交回承包土地,引发 了一系列的纠纷。





从法律和政策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
《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妥善解 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抛 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出 发,对不具备收回承包地法定情形的,应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 户抛荒承包地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 的,原则上应予支持。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 自农 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 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 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是国家强化对承包权人物权保护 的手段。本案中,虽然陈某有将田交给他人耕种的情形,但彭甲、彭乙 未有证据证明陈某已放弃该地的承包经营权,也不能证明村委会或村民 组重新将该地发包给彭甲、彭乙。故陈某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主张 权利,应予以支持。

编写人: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李孝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