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赵某婚约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93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赵某
【基本案情】
刘某与赵某原系中学同学,于2019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当时赵某在某 985高校读研究生,刘某在其家乡工作。2019年11月28日赵某发现自己已怀 孕。2019年12月29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2019年12月30日,刘某经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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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向赵某转账131400元。2020年5月6日,双方举办了婚礼,同年7月20日生 育一女。此期间赵某研究生毕业,入职工作,此后赵某拒绝办理其与刘某的结 婚登记手续。刘某主张双方恋爱期间,其与家人向赵某多次转账和购买贵重物 品,要求赵某返还给其转账及花费的支出以及131400元彩礼共计30余万元。 赵某不认可131400元在性质上属于彩礼,认为属于普通赠与,其他转账和购买 的贵重物品也都属于赠与,不同意返还;并认为其拒绝登记结婚是因双方性格 不合、缺乏感情。刘某认为自己与家人向赵某多次转账和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 在赵某恋爱、怀孕至生育期间对其精心照顾,全力满足其要求的行为,均可证 明自己及家人对赵某倍加珍惜和关爱,是赵某在入职后找借口拒绝登记结婚。
【案件焦点】
1.刘某经家人给付赵某的131400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彩礼;2.双方虽未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举办过订婚仪式和婚礼,且生育一女,女方是否需 要返还彩礼。
【法院裁判要旨】①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婚礼并生育、抚 养女儿,在此背景下,刘某本人或由其家人向赵某支付了一定款项或购买了一 定物品。双方虽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刘某主张前述支付的款项或物品均为 婚约财产,依据不足。现刘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赵某要求返还款项或物 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 于刘某主张的131400元的性质,从刘某及其父母的收入来看,131400元属于 一般意义上的大额金钱,该款由刘某的家人向赵某转账;从给付的时间来看,
① 本书【法院裁判要旨】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条文均为案件裁判当时有效,下文不再对此 进行提示。
一、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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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在刘某和赵某举办订婚仪式的次日给付。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应属婚约行 为,刘某家人给付赵某131400元的目的在于增加婚约的稳定性,符合彩礼的性 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赵某应予返还。赵 某称因与刘某未登记,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据均发生于赵某2020 年8月自行离开刘某家之后以及赵某明确表示不登记结婚之后,故该证据不足 以证明赵某的主张。考虑到双方在举办订婚仪式后,举行了婚礼并生育一女, 故赵某对该款不应全部返还。综合刘某及其父母给赵某转账的总额及其收入等 情况,法院酌定赵某返还刘某的金额为8万元。对于刘某及其父母给赵某转账 除131400元外的其他款项,鉴于赵某亦有给刘某的转账,且双方在恋爱关系中 亦有消费,故对刘某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苹果笔记本电脑及 钻戒,一审法院认定为恋爱关系中的赠与,并无不当,对刘某该项返还请求亦 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一审判决;
二 、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刘某8万元; 三 、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①
一 、彩礼与一般赠与需合理区分
法院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 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 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 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同时,以下几类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① 本书【法官后语】对此类法律问题涉及的法律规范等内容进行了时效性更新,下文 不再对此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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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 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 是为了增进感情,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本案一审未认定131400元系彩礼,二审结合131400元的给付时间、给付 主体和对象、给付目的和金额,并注意到该金额的特殊象征意义;同时考虑到 抚养子女是作为父母的刘某与赵某的法定义务,不应由刘某的父母一次性以此 金额支付,故亦未采信该款为孩子抚养费的主张,认定该款的性质系彩礼;同 时结合恋爱关系的特点,对其他款项和财物认定为赠与,对区分彩礼与一般赠 与提供了可借鉴的角度与思路。
二、双方未领证但共同生活彩礼返还需视情况而定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全部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 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 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 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 全部返还,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 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 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较短,无证据证明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 且双方举行婚礼后,系赵某拒绝登记结婚,无证据证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系 刘某过错。二人虽生育一女,但赵某不尽抚养义务,把孩子置于家乡,自己在 新的工作环境中以未婚身份开始新的生活,而刘某却要对其付出承担全部后果。 且因双方恋爱时赵某还在上学,双方异地生活,共同生活时间并不长(从恋爱 开始至结束不足两年)。赵某在上学期间,刘某一家给予了经济资助。故,二 审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予以改判,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给付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 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极易造成双方利益失衡。自2024
一、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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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对以往的裁判规则进行 了完善,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平衡双方利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 的指引。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定适用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不适用于 新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或者施行后再审的案件。本案表明人民法院在通过司法 裁判引导社会公众在婚恋关系中忠实守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时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