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张某某诉王某1等婚约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4民终11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某某
被告(上诉人):王某1、高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2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王某1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高某某与王某2系王某1 的父母。张某某与王某1结婚前,张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向高某某名下账户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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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55万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1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 9月30日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当天王某1通过其母亲高某某银行卡向张某某转 账8万元。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1、高某某与王某2返还其彩礼47万元 人民币。关于收到的55万元转款,王某1自认用来偿还婚前自己的欠款以及被 骗的网上理财投资。
【案件焦点】
王某1、高某某应否向张某某返还彩礼。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40万元是否为彩礼的问题,王某 1辩称55万元转款中,只有15万元系彩礼,其余40万元是赠与,但其未提交 证据证明是赠与,因此该转款应确认为彩礼。王某1主张离婚时已对彩礼进行 了处理,但结合一审法院证据对此无法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考虑涉案55 万元彩礼数额较大、张某某与王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因素, 一审法院 酌定王某1返还张某某55万元彩礼的40%,即22万元。扣除离婚时王某1已 支付张某某的8万元,王某1应返还张某某14万元。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张 某某将彩礼转账至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高某某亦有返还彩礼的义务。一审法 院判决:
一 、王某1、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某彩礼14万元;
二、驳回张某某对王某2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某、王某1、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 婚,2019年9月30日登记离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张某某给付的彩礼数额 巨大,是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余倍,该笔彩礼的来源是其父 亲的死亡赔偿金。张某某给付如此巨额的彩礼是为了与王某1缔结持续稳定的
一、婚姻家庭纠纷 7
婚姻家庭关系,但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未真正形成互相 扶持照料、互相履行义务的家庭共同体。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1因 刑事犯罪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王某1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 共同生活状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 认为一审判决酌定返还40%彩礼即22万元畸低,返还标准应当符合反对婚嫁陋 习、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的社会价值引领,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王某1应返还彩 礼的90%即49.5万元为宜,扣除已经返还的8万元,王某1需要再向张某某返 还41.5万元。一审认定高某某与王某1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故判决:
一 、王某1、高某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张某某彩礼41.5 万元;
二 、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 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对已经结婚登记情形下返还彩礼问题作出了 规定,即满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 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但该条文系有限列 举,对于登记结婚后存在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或配偶存在重大过错 等情形应否返还彩礼以及彩礼返还比例还需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这也成为审 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即就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彩礼纠纷案件中彩礼 认定、彩礼返还及返还比例的审判思路进行个案分析,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 参考。
一 、明确彩礼给付基本事实
在处理涉彩礼纠纷的案件中,法院需要明确当事人是否给付彩礼以及给付 彩礼数额等基本事实。本案中,张某某于订婚前向王某1母亲高某某共转账55 万元,王某1对其中40万元系彩礼不予认可。对于该40万元转账是否为彩礼 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该转款行为发生于双方订婚前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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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前给付彩礼符合当地婚嫁习俗;其次,给付数额较大,不能将其归类于用 于增进日常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且各方亦均认可除涉案纠纷外再无其他债权债 务法律关系;再次,张某某家境一般,无故大额赠与亦不符合常理,其给付行 为应当包含与王某1缔结婚姻的目的;最后,该款项的对象为王某1母亲,王 某1也认可该款项最终由自己使用,因此王某1为该款项的最终收受人。综上, 通过从给付的时间和方式、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目的、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 受人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最终认定张某某给付的涉案40万元款项属于彩礼。
二 、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情形下彩礼返还的认定
给付彩礼包含缔结婚姻之目的,但缔结婚姻并不止于办理结婚登记,还包 含与配偶共同生活。所谓“共同生活”不仅指夫妻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状 态,也要求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形成持续、稳定、和睦的家庭共同体,并在 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 而进行各种活动。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仅代表婚姻关系的成立,若双方因争执 隔阂造成夫妻关系一直处于不和谐、不稳定、不持续的状态,则没有夫妻之间 互相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彩礼赠与的目的并没有真正实现,收取彩礼方应 当将彩礼进行返还。因此,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彩礼纠纷案件, 共同生活情况是考量应否返还彩礼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共同生 活时间长短、婚姻质量、孕育情况,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共同生活情 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1虽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姻关系仅存续半年,共同 生活时间较为短暂,且王某1还存在犯罪行为,这直接造成婚姻关系的破裂, 其自身过错较大,两人亦未能实现婚姻关系的稳定、持续及和睦,因此应当支 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
三 、彩礼返还比例的认定问题
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情形下彩礼返还比例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给 付彩礼目的的实现情况。如前所述,彩礼给付含有登记结婚及维持和睦、稳定、 持续的共同生活之目的。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状态是否达到给付彩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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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是判断彩礼返还比例的标准之一,对此可通过双方共同生活 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质量、孕育情况,以及导致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继续的过 错方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2)双方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在婚姻 关系中的付出情况,如女方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男方为给 付彩礼导致家庭经济负担等情况。(3)彩礼的现实状态。一方面需要考虑收受 彩礼的数额大小,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彩礼的使用和结余情况,若彩礼用于筹备 婚礼、生活花费等双方共同生活开销的,应当将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以剩余 部分为基数考虑返还比例。(4)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彩礼的返还标准应 当符合反对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的社会价值引领,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 的朴素期待。综合上述分析,彩礼的返还应当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 错情况、孕育情况、彩礼给付能力、彩礼数额及用途、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在公平正义的标尺下,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 认定。
本案中,张某某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高达55万元,为同期农村居民人均支 配收入29314元的近二十倍,彩礼数额远高于当地一般水平,且张某某家境并 不富裕,该彩礼款项的来源为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为与王某1缔结婚姻张某 某几乎倾尽家财。然而两人的婚姻关系仅仅存续六个月,共同生活时间也仅四 个月,在此期间王某1因刑事犯罪导致双方婚姻破裂,其收取的彩礼亦被用于 偿还自身债务等。结合本案中当事人过错程度、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彩礼给 付数额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等多重因素考虑, 一审酌定返还的彩礼40%比例过 低,二审最终改判王某1返还彩礼数额的90%,不仅符合当地彩礼给付的普遍 水平和风俗习惯,也能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良好期待。
编写人: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丽华刘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