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张艳聚诉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艳聚
被告(被上诉人):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日,被告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戎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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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公司)与张香田(原告张艳聚之父)签订《戎威远保安劳动合同》,被告戎威远公 司聘用张香田从事保安员工作,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自2013年1月2日至2013年2月2日。乙方每月工资1800 元,甲方按乙方考勤情况,每月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2013年2月2日,张香田自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明天第一城8号院1号楼坠 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查认定,张香田系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张 香田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2mg/mL。原告张艳聚系张香田之子,其认为被 告戎威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张香田疏于管理,未进行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知识 培训,导致张香田酒后巡防时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坠楼死亡。被告戎威远公司作 为用人单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戎威远公司赔偿死亡赔偿 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910810元。被告 戎威远公司认为其与张香田是劳动合同关系,张香田出现事故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 理,通过工伤程序索赔。不同意原告张艳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原告张艳聚是否能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之事实,张香田与被告戎威远 公司签署《戎威远保安劳动合同》,双方亦均认可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张艳聚认 为张香田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事故致死,以此向用人单位被告戎威远公司主 张赔偿款,形成本次诉讼。而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上述,原 告张艳聚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此类纠纷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艳聚的起诉。
原告张艳聚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75
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张艳聚认可张香田与被告戎威远公司签订了《戎威远保 安劳动合同》,亦认可张香田与被告戎威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张艳聚主张 张香田是在被告戎威远公司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时死亡,被告戎威远公 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据此,原 审法院确认原告张艳聚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并无不当。原告张艳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 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是针对张香田的死亡,原告张艳聚能否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 责任纠纷之诉。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 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张香田系高坠致 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其心血乙醇含量高达150.2mg/ml, 参照《车 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国家标准中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 等于80mg/ml即系醉酒的标准,张香田坠亡事故发生时其已处于醉酒状态。因此, 其近亲属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后,得知张香田的坠亡不能被认定为 工伤。其为规避诉讼风险,故提起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 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 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 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 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第十一条规定。本案中,张香田与被告戎威远公司存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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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关系,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工伤事故应按《工伤 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雇员受到伤害后,基于风 险共担机制,风险转嫁到所有的用人单位身上,工伤保险基金是所有用人单位缴纳 的工伤保险费构成的,之所以列出工伤的排除情形,第一,排除情形通常不具备工 伤认定的要素条件,劳动者所受损害与工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第二,即便是损害 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但法律仅保护主观上为善意的劳动者(即便其主观上可能有 过错),任何人都不能从其恶意行为中获得利益。醉酒后上岗工作是不被提倡的 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张香田死亡后其继承人原告张艳聚还未成年,生活极其 困难。而其本人醉酒造成的死亡通过诉讼主张相关权利的路径已被封堵,建议完善 相关救助机制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保障民生。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胡林强
醉酒后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能否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