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定作人有过错的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周甲诉曾某1、熊某2承揽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甲
被告:曾某1、熊某2

【基本案情】
周甲是一位从事多年室内装修的师傅,2021年7月,有一位客户将周甲之 兄周乙的电话告诉了曾某1。同年7月14日,周甲与兄长应曾某1的雇请,为 曾某1家新房装修,到曾某1家新房后,周甲在房屋二楼清除了一些沙子、纸

4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板、水泥,到三楼后,兄弟二人做了一个工作平台,在作业过程中,由于瓷地 板较滑,且房屋第一楼至第三楼没有安装安全防护栏杆,周甲就从第三楼摔到 第一楼地板上。周甲受伤后,被送往县中医院急救,后转院至市中心医院进行 治疗。周甲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不致残;2.误工期180日,护理期 60日、营养期90日;3.取内固定费12000元;4.义齿修复费1500—2000元/ 枚;5.后续治疗费用凭正式有效发票请审查部门审查认定。周甲从入院到出院 及后续的治疗,曾某1、熊某2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综上所述,曾某1、熊某 2雇请周甲为其新房装修,由于曾某1、熊某2家新房堆放了大量的沙子、水泥 等物,且其新房楼梯间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周甲的损害后果。为此, 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1.周甲与曾某1、熊某2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关系;2.周甲在提供劳务过程 中受伤,曾某1、熊某2有无过错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 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周甲兄弟 与曾某1口头约定,由周甲兄弟完成曾某1家新房的衣柜、书柜等室内木工装 修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曾某1以按件(组)计酬的方式向周甲兄弟支付报 酬,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现周甲提出系受曾某1雇佣的主张,明显与 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建设部门制定颁布的《家 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 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见在装饰领域对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是有 从业资格要求的,现曾某1将其新房室内木工装修工作交由无从业资质的周甲 兄弟共同完成,存在选任过错,故对周甲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甲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亦存在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43

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熊某2与曾某1系夫妻关系,周甲受伤的损害后 果发生在其为曾某1、熊某2家新房装修过程中,故熊某2应与曾某1共同对周 甲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曾某1、熊 某2对周甲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周甲自负。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 条、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 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 、周甲的合理经济损失97478.94元,由曾某1、熊某2共同赔偿19496 元,剩余损失由周甲自负;
二 、驳回周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是很容易被混合起来的,那 么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呢?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目的不同。 承揽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劳动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相比之下,雇佣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受雇人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可 以获得相应报酬。第二,责任承担不同。如果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危险、 损失或者意外的,风险一般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因为定 作人自身的指示过失造成的。而在雇佣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一般是由 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第三,人身依附性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 人的人身依附性较低,在劳动中具有独立性,以什么方式完成工作,通常都是 由承揽人自己决定。而在雇佣合同中,人身依附性较高,雇员通常都需要服从 雇主的安排。认定民事主体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需要结合工作性质、 控制程度、技能要求等事实综合认定。定作人在选任时,对承揽人有资质要求 的,应审查其资质;无资质要求或资质审批已经取消的,应根据行业习惯、生

4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活经验等审查承揽人的从业资格即承揽人是否具备完成承揽任务的能力。定作 人未尽到上述审查义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应承担选 任过失责任。本案中,周甲与其兄周乙系从事室内木工装修工作多年的个体从 业者,兄弟二人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接各种室内木工装修项目。周甲兄弟与被告 曾某1口头约定,由周甲兄弟完成被告家新房的衣柜、书柜等室内木工装修工 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曾某1以按件(组)计酬的方式向周甲兄弟支付报酬, 故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 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 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 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 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 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 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七条规定,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 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见在装饰领 域对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是有从业资格要求的。
虽然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危险、损失或者意外的,风险一般由完成 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因为定作人自身的指示过失造成的,但本 案中曾某1将其新房室内木工装修工作交由无从业资质的周甲兄弟共同完成, 存在选任过错,故对周甲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甲在施工作业 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熊某2与曾某1系夫妻关系,周甲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在其为两 被告家新房装修过程中,故熊某2应与曾某1共同对周甲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 责任。
编写人: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邓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