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 陈燕华诉郭瑾保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9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陈燕华 被告:郭瑾
【基本案情】
李翠霞、郭瑾曾向陈燕华出具诉争借条,借条正面记载,“借条:借陈燕华人 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李翠霞。2007.6.20〈李翠霞>。借条:借陈燕华人民币肆 拾万元人民币整。借款人:李翠霞。2007.6.14日。借条:借陈燕华人民币壹拾万 元整。担保人:郭瑾。借款人:李翠霞。2007.6月14日”。该借条背面记载, “注:因本人无钱还款,争取尽快欠钱还上。李翠霞。2011.12.21〈以前所写借条 全部作废》”。
李翠霞曾向郭瑾出具涉案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郭瑾借款肆拾万元人民 币。至2007.6月13日之前保证一次性还清。此致。廊坊鹏源房地产、借款人:李 翠霞。2007.6月14日”,“借条:借郭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2007.6月18日前还 清。廊坊鹏源房地产:借款人:李翠霞。2007.6月14日”,“借条:借到郭瑾人民 币伍万元正。快还。借款人:李翠霞。2007.6.20”。
各方均认可诉争借条三部分内容一次书写完毕、担保人郭瑾是在李翠霞写完诉 争借条后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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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关于郭瑾的担保责任,陈燕华称要求郭瑾清偿借款的依据是郭瑾为连带责任担 保人;郭瑾则认为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答辩时称“只对2007年6月14日金额1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是指对李翠霞向陈燕华借款10万元的事实进行证明,其未 使用一分钱,不负责偿还。郭瑾还称陈燕华让其担保并签字,没有告知后果,自己 本不想写担保人,是陈燕华指着借条让在这一笔上写;陈燕华称三笔借条是从涉案 借条上抄写过来的,是郭瑾自愿写的;李翠霞称陈燕华要求郭瑾在最后一笔上写上 担保人,之前各方从未提过担保。陈燕华称当时商量郭瑾担保范围是55万元,但 没有证据;郭瑾称未对担保范围进行约定,其不对借款担保,如果法院认定其承担 担保责任,也只是10万元;李翠霞称未约定郭瑾担保范围,如果法院认定郭瑾承 担担保责任,也只是10万元。
【案件焦点】
保证人郭瑾的担保范围应当是部分债务还是全部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对郭瑾的担保范围为10万元还是55 万元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从“担保人:郭瑾”字样在诉争借条中的位置 看,其位于2007年6月14日10万元借条处,但各方均认可诉争借条内三处内容非 落款日期所写,而是一次书写完毕,“担保人:郭瑾”也为同一时期书写。由此可 见,三处内容虽然落款时间不同,但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对已经发生事实的重述和 确认,应当视为整体;从当事人的陈述看,郭瑾对李翠霞55万元借款的事实以及 诉争借条的内容实属明知,承担55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并不超过其合理预期;结 合诉争借条内各部分文字所处的空间结构,将“担保人:郭瑾”字样理解为对该字 样以上全部内容的承诺并不违背中文的读写习惯;诉争借条系李翠霞、郭瑾书写, 而郭瑾在书写“担保人:郭瑾”字样时未明确担保何笔借款,现却辩称仅担保其中 一笔借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担保条款作出对郭瑾不利的解释。因此,在没 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郭瑾担保范围应为全部借款55万元。
结合以上,陈燕华有权直接起诉郭瑾偿还借款,郭瑾应对李翠霞向陈燕华借款 5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



二、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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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 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郭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燕华借款五十五万元;
二、被告郭瑾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李翠霞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陈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合同解释就是对于私人作出的“表示”所作的“确定其含义”的作业。①
1. 整体解释的适用。本案中诉争借条存在一个特殊性,即三处借条非落款日 期所写,而是一次书写完毕,导致落款日期已经丧失了时序证明的作用,无法再作 为割裂三处借条的依据而已经融入到借条其他内容之中,基于此对诉争借条全部文 字综合分析,应认为各处记载内容是对已经发生的借款事实的重述和确认,它们共 同构成一个客观存在的整体,郭瑾的意思表示应当是对该整体而为。
2. 诚实信用原则对解释结果的修正。本案当事人存在利用合同漏洞的可能, 即保证人明知或应知如此书写可能会产生争议仍执意为之,而事后又援引该漏洞作 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从而取得在诉讼中的不正当优势,实有违诚实信用,于此情 形下,应在该漏洞存在的多种解释中选择对漏洞制造者最为不利的那一种,以褫夺 该不正当优势。让保证人郭瑾承担全部55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对其是否公平呢? 根据各方陈述,保证人郭瑾陪同债务人李翠霞与债权人陈燕华就55万元借款进行 磋商、交接,甚至全程见证了本案所涉借条的书写,也就是说,考虑到在借款过程 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能够通读并理解诉争借条全部文字内容,郭瑾在书写“担保 人:郭瑾”时,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保证范围将会是55万元这一后果,如此认定 并不会超出当事人正常、合理的认识范围和理解能力。因此,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 对我们之前的结论进行审视后可以发现,本案判决的合同解释是公平合理的。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