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洪金明诉杨俊林、蒋彩萍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速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洪金明




8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被告:杨俊林、蒋彩萍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8日,被告杨俊林向原告洪金明出具借条两张,载明:“今借到洪 金明现金人民币肆拾捌万叁仟元正(483000元正)”、“今借到洪金明现金人民币壹 拾叁万陆仟元正(136000元正)”。原告认为2011年8月18日的两笔借款是被告杨 俊林之前借款的汇总,该两笔借款都是实际发生的,并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同时 认为该两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也打过蒋彩萍的电话,被告 蒋彩萍是知道该笔借款的,故应当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蒋彩萍承担 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蒋彩萍表示从未接到过原告的电话,对被告杨俊林的借款事 实不清楚,被告杨俊林向原告借款的时候,两被告夫妻关系紧张,双方处于分居状 态,被告杨俊林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蒋彩萍不应当承担还款责 任,为此被告蒋彩萍提供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两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以及两 人于2010年5月开始分居的事实。另查明,被告杨俊林、蒋彩萍原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2011年12月19日登记离婚。

【案件焦点】
该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彩萍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 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及其提 供的证人证言能证明原告洪金明与被告杨俊林间的借贷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采 信,被告蒋彩萍关于对借条真实性不予认可的辩解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 此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与杨俊林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俊 林借款不还,引起讼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蒋彩萍关于被告杨俊林的借 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蒋彩萍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意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



一、借款合同 9

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由此 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 个人债务的依据。本案中,根据被告蒋彩萍提供的证人即被告杨俊林父亲及房东的 证言,证明被告蒋彩萍因夫妻关系恶化于2010年5月1日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 与女儿居住在溧阳市嘉丰二区某出租房中,两被告开始分居。另两被告离婚时,被 告蒋彩萍也未获得财产,结合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租房协议,本院采信被告蒋彩 萍的辩解意见,认定被告杨俊林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分居期间,未用于夫妻共同生 活。原告认为曾打电话向蒋彩萍催要过借款,但其提供的电话号码不属于蒋彩萍所 有,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杨俊林借款后,将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被告 蒋彩萍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故本案债务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应当属于被告杨俊林的个人债务,由被告杨俊林个人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蒋彩萍对 该债务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洪金明要求被告蒋彩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 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杨俊林实欠原告洪金明借款人民币619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付清。
二 、驳回原告洪金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90元,由被告杨俊林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杨俊林、蒋彩萍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的案由为民间借贷,但其实质是离婚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 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清偿。
在现在的民间借贷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普遍而重要的问题, 无论认定与否,对原、被告双方都有较为重大的影响。因此,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 务要严格把握举证这一环节。本案中,被告蒋彩萍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说明该笔债务




10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存在于双方分居期间,根本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应认定为共同债 务。但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我们并无法提供很确切的证据证明借款是个人债 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无法判断是应维护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还是维护一方被告 (其有可能未实际使用该借款)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原、被告的权益都 有重要影响,不能一刀切、一概而论,需要承办人在审判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进行 综合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的借贷中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注意夫妻共同 债务的问题,做到手续全面,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 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