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洪学诉廖从健、田成军损害股东利益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955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匡洪学
被告:廖从健、田成军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19日,环球公司形成一份该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记载,环球公 司注册资本为26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甲 方:廖从健;乙方:田成军;丙方:匡洪学。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情况为: 股东廖从健以货币方式出资117万元;股东田成军以货币方式出资91万元;股东 匡洪学以货币方式出资52万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子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权力为自己谋 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
六、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143
级职员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上述公司章程落款处,有公司法定代表 人廖从健的签名字样,并加盖有环球公司的印章。
同年11月20日,环球公司形成一份该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根据该 决议记载,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由田成军、廖从健、匡洪学组成新的股东 会;2.选举田成军、廖从健、匡洪学为董事。上述股东会决议落款处,分别有股 东匡洪学、廖从健及田成军的签名字样。
2010年10月28日,田成军与廖从健共同签订一份顶点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 记载,顶点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中,股东田成军以货币方式出资40万元, 股东廖从健以货币方式出资40万元。公司的营业期限三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计算。上述章程落款处,有田成军及廖从健的签名字样。
同年11月5日,环球公司形成一份该公司第一届第四次股东会决议。根据该 决议记载,会议形成决议如下:一、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流动资金缺乏,已无力 开展该公司“带有卷动广告画面的出租车顶灯”的经营业务,现经该次股东会全体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通过,同意许可顶点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前述出租车顶灯产品 的研制、宣传、生产、销售等相关业务。二、许可经营期限为二年,自2010年11 月6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止。上述决议落款处,有股东廖从健及股东田成军的 签名字样。
同年11月6日,环球公司(授权方)向顶点公司(被授权方)出具一份许可 经营授权书。根据该授权书记载,被授权方无权再转授权第三方开展上述经营业 务。上述授权书落款处,同时加盖有授权方环球公司的印章及被授权方顶点公司的 印章。
现匡洪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廖从健及田成军停止侵害匡洪学的 股东权益。2.廖从健及田成军共同向匡洪学赔偿利益损失1万元。
【案件焦点】
匡洪学作为环球公司股东,能否基于其关于廖从健、田成军损害环球公司利益 的诉讼主张,直接要求廖从健、田成军向其赔偿股东利益的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匡洪学主张廖从健与田成军违反环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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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章程规定,开展与环球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导致匡洪学作为环球公司股东遭受红利 分配方面的利益损失。环球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得从事任何与 公司有竞争的业务的规定内容,属于公司法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负 忠实义务的范畴。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结合该项法律条款的内容分析,其适用情形应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场合。因公司具备独立法人格及相应财产权利,股东并无权将 公司财产的减损直接主张为股东自有利益的损失。据此,法院认定匡洪学在本案中 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判决:
驳回原告匡洪学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中,匡洪学所主张廖从健与田成军从事的违反环球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其直接损害对象应系环球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利。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股权虽系股东基于向公司出 资而享有的权利,但公司的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明显有别。虽然股东通过股权的行 使可以获得公司财产的经营收益,但两者毕竟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因此,匡洪学并 无权以环球公司利益受损为由,直接要求廖从健、田成军赔偿其股东利益的损失。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魏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