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亿浩歌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保利 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3979号民事判决书
四、股权转让 61
2.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北京华亿浩歌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浩歌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文化公司)
【基本案情】
华亿浩歌公司与保利文化公司均系保利华亿公司的股东,各出资6000万元, 分别持有50%股权。华亿浩歌公司系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1月5日,保利华亿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保利文化 公司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其所持本公司6000万元出资额(占本公司 注册资本的50%)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作为原股东的华亿浩歌公司在同 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保利文化公司与华亿浩歌公司在决议上盖章。
2010年11月30日,第三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保利 文化公司所持有的保利华亿公司50%股权进行挂牌公告,期满日期为2010年12月 28日。在标的企业股权结构的描述中,对“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一 栏中声明为“否”。交易条件为:“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将保证金2400万元支付至上交所指定账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 受让方须为正常经营且合法存续的国有企业、国有事业法人或法定机构…… ”
2010年12月24日,华亿浩歌公司代理人向上交所发送《关于立即停止保利华 亿公司50%股权招牌挂程序的律师函》,认为保利文化公司在上交所的股权交易转 让公告中设定的特别受让方资质条件将华亿浩歌公司排除在竞拍人之外,其行为严 重侵害了华亿浩歌公司的权利。2010年12月28日,上交所采用EMS的方式将回 函寄往华亿浩歌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内容为:股权交易转让公告并未影响华亿浩歌 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如华亿浩歌公司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应由2010年12月28 日24:00前向上交所提出申请。该函因名称有误、原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同日 上交所人员向华亿浩歌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波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华亿浩歌公司有 优先购买权,并告知其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于12月28日24:00之前申请。
2010年12月29日,上交所人员到华亿浩歌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送达《致华亿 浩歌公司的告知函》,告知华亿浩歌公司将保利华亿公司50%股权转让项目的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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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公告期延长3个工作日,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并要求华亿浩歌公司如行使优 先购买权,须在挂牌公告期截止前来上交所办理举牌登记手续。但该办公地址前台 人员拒收该函件。2010年12月30日,上交所人员将上述函件寄往华亿浩歌公司的 工商登记地址。该函件因原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华亿浩歌公司认为保利文化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诉至法院。
在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到华亿浩歌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进行了调查,未见到华 亿浩歌公司的标识。一审法院到北湖九号高尔夫球场进行调查,确认华亿浩歌公司 在北京北湖九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办公室135室和129室办公。
庭审中,保利文化公司与上交所同意接受华亿浩歌公司的报名。华亿浩歌公司 进场报名,上交所确认其受让资格,华亿浩歌公司交纳2400万元保证金。
【案件焦点】
国有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利华亿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华亿浩歌公司作为保利华亿公司的股东,在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享有优先 购买权。对此,保利文化公司与上交所均不持异议,此权利不需要法院判决给予。
保利文化公司将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为国有企业、事业法人或法定机构,华亿 浩歌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被排除,保利文化公司及上交所有义务 予以澄清,并在华亿浩歌公司有意进场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期间以便华亿浩歌公司 进场。可确认股权转让公告的表述存在瑕疵,且在本案受理前并未采取合理措施补 救。在庭审过程中,华亿浩歌公司已报名进场,被上交所确认受让资格,股权转让 公告的瑕疵已经得到补救。
华亿浩歌公司参加挂牌交易,其仅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在股 权转让金支付期限上享有优于其他竞拍人的权利。故华亿浩歌公司变更付款期限为 3个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华亿浩歌公司要求保利文化公 司赔偿其所支付评估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该支出与保利文化公司的行为没有因果关 系,不予支持;对于其要求保利文化公司赔偿其它损失的诉讼请求,华亿浩歌公司 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
四、股权转让 63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华亿浩歌传媒文化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亿浩歌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国有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时,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认定标 准,应当主要从进场交易权、合理准备时间、付款期限等程序性内容予以考虑。
第一,优先购买权人应有进场交易的权利。本案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 股,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和方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现保利文化公司通过上交所发 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虽然在“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栏中声明为 “否”,但将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为受让方须为国有企事业法人或法定机构,故华亿 浩歌公司虽然系法律规定的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但因保利文化公司在公告表述中 的瑕疵,华艺浩歌公司有足够理由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被排除,因此,保利文化 公司及上交所,有义务对受让方的条件予以澄清,并在华亿浩歌公司有意进场的情 况下给予合理的期间以保证华亿浩歌公司进场交易的权利。
第二,应当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并给予合理的进场时间。根据《公司法》的 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关于国有股权的转让, 并未超过公司法调整范畴,且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并无相反的规定,故本案中国 有产权的转让方以及上交所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保利文化公司与上 交所向华亿浩歌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址送达回函,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华亿浩歌相 关人员解释,履行了合理的送达义务。保利文化公司在上交所发布的交易条件为意向 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2400万元支付至上交所指定账 户。但与其他潜在竞买者相比,上交所并未给予华亿浩歌公司同等的合理准备期间。
第三,挂牌交易过程中的瑕疵应当可以补救。挂牌交易中存在瑕疵,有两种处 理方式,一种是重新启动挂牌交易程序,一种是允许采取补救方式。本案最终处理 采取的措施是允许采取补救方式,指定合理期间以便华亿浩歌公司进场报名。保利 文化公司同意华亿浩歌公司进场,上交所对此予以配合,现华亿浩歌公司已报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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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场,被上交所确认受让资格,股权转让公告的瑕疵已经得到补救。但进场后,关于 款项支付等方面华亿浩歌公司并不享有优于其他竞拍人的权利。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曹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