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诉戴×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名誉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并案被告):吴×× 被告(并案原告):戴×
【基本案情】
2012年初,多家媒体报道了在上海打工的刘先生通过去哪儿网预订火车票被 诈骗的消息。2012年1月21日10:47,蒋某在新浪博客发表了名为《携程公关小 兵告××副总裁大人书》的博文。当日15:30,新浪微博用户名为三叶虫CC的用 户发表微博内容如下:携程沈阳有个公关脾气不好,跟去哪儿网副总@戴×吵起来 了 ,http://t.cn/zOKKpwx@ 戴×。戴×转发,转发理由为:“呵呵,皇帝不急太监 急了……”随后蒋某转发,转发理由为:“皇帝当然不急,见过皇帝和小鬼急么? 像你们成天上蹿下跳,叽叽歪歪的,皇帝要急还不累死。真抬举自己。你配么?” 当日19:29,吴××转发,并评论到:“龙年贺岁开场,看点:小书僮蒋伯虎PK 所谓对王之王戴穿肠。还记得那喷血不止的镜头吧,这回希望戴穿肠能扳的回,真 正娱乐到大伙儿@戴×。”当日19:35,戴×转发,转发理由为:怕让您失望了, 最后一句:狗咬人,人还能咬狗吗?!呵呵,安了,狗们。当日19:39,吴××发 表评论如下:呵呵,小狗果然撒泼来了,来来,再叫一声,赏你根骨头哈。当日 19:44,吴××再次发表评论如下:呵呵,小狗戴戴果然撒泼来了,来来,再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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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声,爷赏你根骨头哈。下次别光顾撒泼,也撒点欢哈,不然屁屁会挨板子的哦。
1月21日20:42,吴××转发蒋某关于“有客户在去哪儿被骗,媒体曝光, 某总就把屎盆子扣上来了。我们很委屈啊”的博文,转发理由为:媒体报道真相, 去哪儿为转移公众视线……
之后,戴×发表多条微博,一再要求吴××正面许诺携程网公关人员从来没有 向媒体发布过诋毁去哪儿网的假新闻,从来没有伪装过受害消费者。但是吴××始 终没有正面回应戴×的质疑,只是称戴×有受迫症,是“懦夫”,提出将尽其所能 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避免更多人受不良公司侵害等。
1月21日22:48起,戴×多次发私信给吴××,告知其新华社采写的报道、 其私人电话、警官的电话等,提出如果吴××对其个人有什么质疑,可以随时给他 打电话。公司间的事情,公对公处理,就好。但是吴××于1月25日13:10发表 评论如下:你也就这么点素质,继续爆粗口啊,不介意让更多的消费者看清楚你, 也希望更多旅客因此能不上虚假搜索结果的当!明鉴是非,能够真正享受到在线旅 行带来的可靠、方便、快捷和有保障的服务!摒弃那些个依照浮夸虚假信息骗取点 击率赚钱赚眼球的无良公司@戴×。随后,戴×在微博上多次爆粗口,称吴××是 “SB”、“孬种”、“混蛋”。
随后,吴××以及戴×均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刻停止对自 己名誉的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侵权微博,并在各大媒体上刊发公开道歉书。厦门市 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审理。
【案件焦点】
吴××以及戴×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戴×发表相关言论的前后语境来看,戴×骂吴××是 “狗”、“混蛋”、“SB” 、“孬种”等与吴××在先发表了对去哪儿网有失公允的评 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戴×说吴××有发过诋毁去哪儿网的文章,也是因为吴× ×先说了“媒体报道真相,去哪儿为转移公众视线……”,并且吴××紧接着就发 表评论,说戴×有受迫症、偏执狂等,表明吴××当时也没有因为戴×说他发过诋 毁去哪儿网的文章而蒙受任何精神痛苦。其次,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戴×发
四、名誉权 189
表的相关微博言论遭受名誉损失。其中网友评论显示网友的态度或者观望或者劝架 或者提醒戴×注意其言行,并没有对吴××进行否定性评价。而相关媒体报道也只 是报道事件本身,没有涉及对吴××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吴××主张戴×名誉侵权 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而吴××发表相关微博言论同样事出有因,而网友中有指责 戴×的,系戴×自身言语不慎所致,与吴××的行为之间并无关联,因此戴×主张 吴××名誉侵权同样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一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驳回原告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 、驳回并案原告戴×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微博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 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个性化、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对其言论自由 的把握也应保持相对宽容的态度,适当放宽对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但是不可否 认,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也有合理的限度。当微博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 当综合考虑发言人的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 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微博名誉侵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虽然吴××以及戴×都发表一些针对对方的过激言论,但是从 微博本身的特点而言,这些言论尚没有达到侮辱、诽谤造成他人名誉贬损的程度。 其次,从两人的对话内容来看,他们也没有因为对方骂自己而蒙受精神痛苦,相反 是积极加以回应,完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次,虽然网友以及媒体对两人的骂战 予以了一定关注,但是网友的评论都是持中立观望的态度,媒体也多是报道事件本 身,并没有对吴××以及戴×进行否定性评价。即便个别网友有指责戴×的,也是 因为戴×自身言语粗鲁所致,与吴××没有因果关系。最后,作为竞争对手,吴× ×应该控制好尺度,避免因主观臆断不正当地损害到竞争对手的商誉。但是纵观吴 ××前后发表的微博,我们读不出一丝的善意和无辜,他的言论显然已经超过了一 个竞争对手对对方提出合理质疑的限度。因此,虽然戴×发表了一些针对吴××的 过激言论,存在主观过错,但是吴××本身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认定两人的行为 都不构成名誉侵权,依法予以驳回。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李艳斐
微博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