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认定和辩论权行使问题

——章×诉张××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申字第2680号民事裁定书
2. 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章×
被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张××
【基本案情】
章×系第一财经日报社记者。2007年12月20日,章×在《第一财经日报》发 表了《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一文。该文指出:“目前国际上对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一 般控制在40%的程度。但目前我国大部分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多达80%以上, 四川、云南等西南地区一些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甚至高达100%。”同月24日, 张××以“水博”为网名在其博客上发表了《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 一文,该文载明:“偶尔看到网站上有一篇《水电开发该降温了》的奇特文章,不 免先要看看作者章×是什么文化背景。看他的自我介绍不禁让人替他难过。现在这 种脑子不好使,胆子非常大的活宝,靠恬不知耻的胡说八道,居然还真是容易成 名。就这样一个可怜的糊涂虫,还能当选所谓的绿色人物。章×先生的长处在于只 要听到某个专家或者名人说过什么话,不管自己理解不理解,就以为获得了别人都 不知道的真理,一定要变本加厉到处卖弄。真是有点无知者无畏、恬不知耻的味 道。不过这也难怪,一般没有什么真本事的人,要想出名只有靠抓住各种时机,敢 于不顾脸面的胡说。再说咱们这位糊涂的章×未免也太性急了点,如果真有这种我 国的情况与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相矛盾的现象存在,这么多专家学者难道都不会出





184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来说话嘛?非要靠这样一个连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出来卖弄?说实在的,这种人物 当选2007年绿色人物,我不知道我们所要评选的到底是绿色人物,还是无知无耻 的人物?难道我们中国的环保事业,还真是要成为弱智人成名的事业?”随后,张 ××的上述文章被人民网、阿里巴巴网站转载,并被网友跟帖评论。2008年1 月 14日,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应章×的申请对张××发表的《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 绿色人物》一文进行了保全证据的公证。章×为此支付了证据保全公证费1060元。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在网络上发表博客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章×的名誉 权,且原审是否剥夺张××辩论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受法律保 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 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 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确定。就本案而言,张××因章×发表的《水电开发该降 温了》 一文中涉及的“水资源开发”与“水电开发”的概念及我国水资源开发利 用的现状,在其博客上发表评论文章,用以表达自己的观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公民在发表评论时,对他人作出负面评价致其名誉受损,并不当然构成名誉侵权, 但张××在表述自己观点时对章×使用的诸如:“活宝”、“恬不知耻”、“糊涂虫”、 “弱智”等侮辱性语言,显然超出了对章×的文章进行评价及学术讨论的范畴,贬 损了章×的人格,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过错应予认定。由于张××系在互联网上 发表上述言论,并被跟帖评论,其传播的公开性、广泛性以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必然会造成章×社会评价降低,故应认定张××发表上述侮辱性言论的行为已经损 害了章×的名誉权。对章×要求张××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之请求,本院予以支 持。关于章×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考虑到张××的行为致使章×的名誉受到 损害,确给章×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对章×要求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 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张××赔偿的精神损失费,本院确定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形式履行。但章×要求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对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 张××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予以确定。关于章




四、名誉权 185

×要求张××赔偿公证费用的请求,因章×为证实张××存在侵权事实而对网上相 关内容进行公证,由此支出的公证费用属其合理的经济损失,张××应予赔偿。关 于章×要求张××赔偿律师费的请求,因章×未就其支出律师费提供证据,故不予 支持。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张××在其博客上向章×公开赔礼道歉,具 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法院将在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费用由张 ××支付;张××赔偿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赔偿章×证据保全公 证费1060元;驳回章×其他诉讼请求。
张××认为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 判,依法改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张××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 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法官后语】
对于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1. 关于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本案中,章×称张××博文中使用了侮辱性字眼并被转载,造成恶劣影响,侵 犯其名誉权。而张××称章×文章内容不属实,其发出批评言论完全是为了揭发 《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一文的错误和荒谬,并引起网民公众的注意,虽然有一些不 够恭敬的言辞,并无任何恶意或主观过错,这种调侃式的揭发、批评,是非常恰如 其分的、合理、合法的行为,不构成对于章×名誉权的侵犯。综合案件情况来看, 无论本案中章×文章内容是否属实,水电开发是否应该降温,张××在文章中使用 “活宝”、“恬不知耻”等侮辱性字眼,文章被人民网、阿里巴巴网转载且引发跟帖 评论,从章×提供的公证书的内容显示,2008年1月8日点击博文,显示此文章被 点击1335次,评论58次,张××这种行为构成对章×名誉权的侵犯。





186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2.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
本案中,章×起诉要求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关于侵犯名誉权 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数额和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侮辱性语 言使用并不太过分且没有使用过多字眼,从章×提供的公证书来看,评论的58次 中,有28人支持20人表示反对,表明转载和跟帖评论并没有对章×的名誉权造成 较大影响,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较为妥当。
3. 关于有无剥夺辩论权的问题
本案中,张××在上诉和申请再审中均认为一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再审审查 法院调阅一审卷宗发现,开庭笔录显示原告和被告分别发表辩论意见一轮后法庭辩 论便结束。对此,笔者认为有所不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阶段,原、 被告各发表辩论意见后,还应组织进行相互辩论。那么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当事人法 定权利应予以再审呢?经调阅一审卷宗发现,在开庭笔录中记载,“双方如对质证 意见及辩论意见有补充,可于七日内提交书面代理词予以叙明”。 一审庭审(3月6 日)结束后,张××提交了落款日期为3月9日的书面辩论材料,且又提交了落款 3月13日的书面辩论词,对原告律师的代理词进行了答辩。申请再审谈话中,再审 审查法官向张××出示了这些代理词,张××予以认可,但称没有让其对章×发 问。笔者认为,一审法院法庭上没有互相辩论,但因为允许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且张××庭后已经针对章×代理词提交了答辩意见,并没有剥夺其辩论权。
编写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