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健康权与不特定人的交通安全利益的平衡

——王宁诉镇江维科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市 江山名洲业主委员会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2)京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宁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47

被告:镇江维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置业公司)、镇江市江山名洲业 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山名洲业委会)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0年购买了镇江市江山名洲69幢10A室房屋,该房屋紧邻小区内主 要通道,通道建成后,维科置业公司在紧靠原告房屋的通道路口设置了一根减速 带,减速带高度约5厘米。车辆以较高速度通过减速带时,会产生较大的瞬间噪 音。房屋西南是小区内主要通道的十字交叉路口。
原告主张生活受嗓音影响,遭受多项损失,要求被告拆除减速带并赔偿各项 损失。
被告维科置业公司是镇江市江山名洲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整个小区建设工程 尚未竣工,小区已建成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该小区内主要通道较宽。
【案件焦点】
原告主张的健康权显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被告维科置业公司设置减速 带,意图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交通安全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两个利益诉求 相互交织时,如何权衡、取舍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小区的开发建设者、 管理者,可以在封闭式管理小区内的通道上设置适当的通行标志、安全设施、警示 设施等。因为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的通道一般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所以,该设置行为无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关于道路交通信 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
被告维科置业公司在小区通道上设置减速带,客观上有利于降低通过该通道路 口的车辆速度,给通行于该通道的车辆、行人带来一定的安全利益;但是,在无法 确保车辆均以较低速度通过该减速带的情况下,速度较高的车辆通过减速带时产生 的瞬间噪音,对居住于该减速带附近人员的生命健康的侵害,是客观存在而且是持 续的。为了降低通过相应通道的车辆速度,提高安全系数,可以采取安排人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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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疏导、加强关于限制速度的安全提示教育、安装信号灯和限速牌、合理分隔车道等 方式,这些方式能够有效避免安装现有减速带对原告生命健康的侵害,故原告要求 撤除减速带,应予支持。
被告维科置业公司是原告诉称的减速带的设置者,原告要求其拆除该减速带符 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江山名洲业委会不是原告诉称的减速带的设置单位, 该设置行为亦非因江山名洲业委会的决议而产生,原告要求被告江山名洲业委会承 担拆除减速带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未主张误工费、交通费损失的具体事实,未提供损失数额的证据,而且, 无证据显示因减速带产生的瞬间噪音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已经产生了治疗和康复的合 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了收入,原告主张误工费、交通费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 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镇江维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位于镇江市江 山名洲小区69幢10A室房屋西侧通道上,紧邻该房屋的一根减速带;
二 、驳回原告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一起因公共设施的设置致不同利益主体利益失衡产生的纠纷。在城市化 不断推进,高质量生活的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多元、交叉的情况下,此类纠纷 会经常发生。
纠纷中,原告主张的健康权显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被告维科置业公司 设置减速带,意图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交通安全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两个 利益诉求相互交织时,如何权衡、取舍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
本案处理时,避免了在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简单地以个人利益服从 公共利益作为裁判的价值取向,也避免了对公共利益的忽视和个体法律权利的绝对 化,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探索类似纠纷的处理原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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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本案裁判时考虑了合理成本前提下的替代原则和不可替代前提下的 补救、补偿原则的合理运用。替代原则的运用,就是经审查认定有其他途径可以达 到设置减速带的目的,同时,该替代途径成本合理时,应当判令设置减速带的责任 方拆除减速带。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生命健康当然无可替代,但是交通安全利 益的实现往往是多途径的。减速带是通过提示、震动等方式,使通行者主动或者被 动地降低通行速度,达到交通安全的目的;同样,安排人员现场疏导、加强限制速 度的安全教育、安装信号灯和限速牌、合理分隔车道等方式,也可以达到降低车辆 通行速度,达到交通安全的目的。不同的途径效果相当,而且并不存在显著的成本 差异,但对相关个体权利的影响各异,显然,应当变更采取其他途径,在实现公共 利益的同时,保护个体的健康权。这不仅仅是个案法律裁判的结果,从管理的角度 看,这体现了对社会管理手段、方式科学化水平提升的要求。
编写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李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