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馆、饭店等服务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时遭受第三人非法侵害,经营人或服务人可以免责

——汪××诉许××等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人民法院(2011)都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汪××
被告:许××、徐××、本太××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31日,原告汪××及案外人张××、马××、武××在都兰“烟 雨江南酒吧”喝茶时,张××问被告徐××有没有服务小姐,被告徐××领着四个 小姐来到原告的包厢,聊了一会,商定以每位小姐300元的包夜价将三位小姐带至 都兰邮苑宾馆过夜。时至0时30分,烟雨江南酒吧和西部沙龙的服务生喇××、 张×、杜×携带砍刀等凶器闯入邮苑宾馆强行敲开原告汪××、张××、马××、 武××居住的房间,索要小姐的“平台费”(陪酒费),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汪× ×、张××、马××、武××便躲到房间内将房间门锁住,喇××、张××、杜× ×手持砍刀敲打房门,原告汪××等四人怕被砍伤,遂打开邮政宾馆的房间窗户先 后从三楼窗户跳到楼下,原告汪××跳到楼下因直接接触水泥地面致伤,被锦源酒 楼的人员送往都兰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解放军第四医院住院治疗26天,支付
医药费23631.05元。经青海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汪××左尺桡骨下端 粉碎开放性骨折,右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右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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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其伤残程度构成7级伤残。都兰县公安局依法对案件当事 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和相应的罚款。
【案件焦点】
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否免责。
【法院裁判要旨】
都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汪××伙同张××、马××、武××在都兰 江南烟雨酒吧消费后未付清服务费(陪酒费),正当四人在都兰县察苏镇邮苑宾馆 组织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时招惹第三人喇××等人闯入该宾馆索要陪酒费而发生争 执,在受到喇××等人的持刀威胁后,迫于无奈跳楼逃跑而造成身体伤害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依据法理,在旅馆、饭店的服务场所,原告汪 x× 作为权利主体其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得到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保障,即被告邮 苑宾馆作为义务人应当对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作为或不作为义 务。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汪×× 作为邮苑宾馆的消费者在该宾馆接受服务时应当享有其人身不遭受非法侵害的权 利,被告邮苑宾馆的经营者对宾馆内的客人负有保护人身安全的义务。喇××等人 闯入该宾馆索要陪酒费时所携带的管制刀具用黑色皮夹克包裹隐藏起来,作为该宾 馆的经营者无权对其进行人身搜查,也没有能力加以阻止。本案中原告汪××作为 消费者遭受的不法侵害是第三人所致,与宾馆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负有安全 保障义务的被告宾馆经营人,虽然不可否认地负有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的义务, 但来自第三人喇××等人实施的非法暴力侵害的强度已经超出了一般宾馆经营人主 观上预见和控制危险的能力,故可以免责。原告汪××的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都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汪××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69

【法官后语】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 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 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以上规定,应当说基本与本文的观点是一致的。但仍有两个问题未予解 决。其一,在非法活动中遭受恶性侵权的事件,仍然未予明确说明。对于恶性的第 三人侵权,什么才算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二,“安全保障义 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其中的“过错”是指什么,其中的“能防止或制止”又当如何界定,“补偿责任” 又是什么标准,实质上又留下了新的问题。
作者认为,比较理想的制度选择应该是:1.把住宿保险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 通过强制旅客住宿保险,对旅客人身伤害风险予以有效的分散。2.对于不按规定 参加保险,不按规定有效进行安全管理而造成旅客人身等伤害的,法律可以规定旅 馆经营者无条件承担责任。3.为了加强管理,对于疏于管理,不严格执行旅馆业 管理相关规定的,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从而强化旅馆经营者自觉严 格管理的主动性。就本案来讲,受害人的损害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邮苑宾馆已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宾馆不应承担责任。
编写人: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人民法院张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