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郑根财诉张福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1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郑根财
被告(被上诉人):张福仁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9日16时许,原告郑根财与被告张福仁在北京市丰台区京深海鲜 市场“冰天冻地”店内冷库中干活时,原告出于和被告打闹用冰冻的鹅掌打冷库顶 的霜,被告怕屋顶的霜落在头上,拿一泡沫箱挡在头顶。原告扔出的鹅掌落在泡沫 箱盖上,被告拿泡沫箱盖向原告一抖,箱盖上的鹅掌打伤原告的左眼。经法医鉴定 原告为重伤。原告当日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 左眼钝挫伤,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巩膜裂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外伤性白内 障,左眼底待查。原告郑根财使用被告张福仁的身份证进行治疗。
另查,2010年8月31日,原告郑根财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经北京 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伤情鉴定为重伤,该中心做出伤情鉴定结果的主任法医 师答复:眼眶内壁骨折的形成,基于致伤物为冰冻的鹅掌,故必须有一个外力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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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在鹅掌上,给鹅掌一个初始力才能造成事主郑根财左眼眶骨折。2011年5月13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张福仁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请丰台区人民检 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5月19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 犯罪为由,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焦点】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般工作场合发生的伤害事件,应 由普通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来调整,不应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原告受伤为意 外事件,被告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所以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对原 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在事发后曾与原告签订协议书,许诺出于工友情谊为原告承担22000元的 医疗费用,但该费用实际上并未支付。而原告受伤确实较重,生活上和精神上都因 此受到极大影响,考虑到被告与原告的受伤后果之间确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院酌 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 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郑根财持原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款中的“没有过错”指 的是导致损害发生,受害人和行为人双方的主观心理状态均无故意或过失。本案中, 郑根财与张福仁在“冷库”干活时,双方在打闹过程中,张福仁无意将郑根财抛出的 冻鹅掌弹至郑根财头部,造成郑根财左眼被击伤,经鉴定为重伤,对该损害后果的发 生郑根财、张福仁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故该损害的发生不具有可归 责性,应适用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虽相关证据能够认定郑根财受伤为 意外事件,张福仁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但张福仁的行为与郑根财的损害之间存在一 定事实上的联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张福仁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审法院以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张福仁无过错,故对郑根财的赔偿请 求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郑根财的伤情、张福仁与郑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9

根财各自的经济条件及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程度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判令张福仁 对郑根财的合理损失分担30%。郑根财请求中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张福仁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郑根财误工费4320元、交通费300元、 残疾赔偿金23871.6元、鉴定费660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以上合计 38151.6元;
三、驳回郑根财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公平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 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之一,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公平责任原则 在适用上的要求反而更为严格。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平责任原 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 予适当补偿。那么,本案中是否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 个方面予以判断:
一是要查清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否和另外一方当事人有关联。公平责任原则的 适用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而接受补偿的最低限度的条件就是被告与损害产生有关 联。这种关联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因果关系,这种关联主要表现在一方当事人的 损害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所致,另一方当事人是受益人。本案中原告郑根财左眼眶内壁骨折,构成八级伤 残。而被告张福仁拿泡沫箱盖向郑根财一抖,正是由于这一“抖”的外力施加在鹅 掌上,给鹅掌一个初始力才会造成郑根财左眼眶骨折的损害结果。因此可以判断, 郑根财的损害后果与张福仁的行为之间是有关联的。
二是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双方均无过错,即无主 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中原告郑根财并不存在伤害自己身体的故意,同时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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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可能预见到自己抛出的鹅掌会反弹回来弄伤自己的眼睛。因此,郑根财并不存在主 观上的过错。
三是要判断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是否显示公平。当另一 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时,无异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另一方当事人苛以更严 格的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相反,如果 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的生活因此陷入困境,对受害人来说又会显失公 平。本案中,原告郑根财因为此次事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
综上,本案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那么,究竟应该如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是损害后果。如果民事行为对受 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只是轻微损害,受害人自己就可以承担,那么当事人也就无需 再去分担,公平责任原则也就丧失了适用的空间。本案中,原告郑根财左眼的伤势 比较严重,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赔偿指数为30%。二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 况。既要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承担责任后对其生活的影响,又要考虑受 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让其独立承担损失后其生活水平的变化。本案中原告郑根财 提供村委会证明,证明其系孤儿,本人身体差,一直在外打工,家庭经济困难。而 被告张福仁也当庭表示其系离异,目前一人生活,每月工资收入很少,故法院判决 其分担原告合理损失的30%。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陈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