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自由心证考量要素

— — 刘某诉朱乙、陈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2)泰靖园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朱乙、陈某

【基本案情】
朱乙、陈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3月22 日、3月24日、12月30日,朱乙向 刘某出具3张借条,载明借到现金5000元、5000元、3000元。2008年10月2日, 朱乙又向刘某出具1张借条,载明借到现金11000元。刘某主张朱乙所借24000元 为朱乙、陈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朱乙则称借款是为用于赌钱,2008年 的借条为结帐后形成,实际借款只有8000元,同意归还本息12000元。陈某认为, 其对该债务根本不知情,债务是朱乙因赌博所欠,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陈某提供了2000年2月朱乙书写的承诺 书2张,内容为“爸爸、妈妈,凡我(朱乙)所有的赌债一并由我负责偿还,与父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95

母无关,朱乙亲笔”、“我朱乙做一些事与家里无关,在外的一些赌债由我偿还,与 你们(父母)无关(请一些债主尽管找我朱乙),朱乙亲笔”,还提供了2007年8 月16日朱乙与其父朱甲签订的分家协议书1份,约定朱甲在有收割机的情况下, 须请朱乙帮助收割、开卡车并付给其工资,朱乙在分家后承担所有水费、电费、伙 食费,朱乙所有债务与朱甲、妻子无关,朱乙须每月向妻子提供生活费600元。
【案件焦点】
朱乙向他人借款,其妻陈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般出具借条作为借款 凭证,借条可视为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刘某诉称朱乙四次向其借 款24000元,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采信。关于借款总 额,原告自认其中1000元系利息,此款非实际发生的借款,不计入借款总额,因 此,本院认定朱乙借款总额为23000元。朱乙辩称借款本金为8000元,与借条不 符,亦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 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被告朱乙所负借款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 当根据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认定。首先,朱乙自述借款系用于赌博,未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次,根据朱乙出具的承诺书、朱乙父子间的分家协议,可以 认定朱乙不务正业,负债累累;第三,本院走访了朱乙邻居、所在生产队队长、村 委会工作人员等人,受访人均陈述朱乙系赌徒,长期不归。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 判断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不承 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债务形成时间仅为判断是否夫妻 共同债务的形式标准,《婚姻法》中“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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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务的实质标准,现原告以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陈某承担责任,因 该债务不能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标准,故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朱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23000元。 二 、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难点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是最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往往与夫妻共同债务交织在一 起。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时一般会将债务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关于夫妻共同债 务的规定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另一个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 条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 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规定 的共同债务是以债务用途和目的为判断依据的,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是将债务的形成时间作为判断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简单,易于适用,该规定是一柄双刃剑,既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又使债务人的配偶陷入债务的泥潭。合法的债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保护债权 却不能殃及无辜。如何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维护无辜配偶财产权之间找到平衡 点,是困惑司法的难题。
本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处理,既没有脱离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同时又充分 利用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债务性质的认定。本案借款人长期赌博,不务正业,这一事实 从其妻提供的证据可见一斑,令人产生合理怀疑其所借款项不大可能用于共同生活, 法官就此走访了借款人所在村的村委会、邻居,印证了其妻的主张,更加坚定法官的 心证。民间借贷此类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时,法官除依据法律的规定之外, 也可参考债务人的品行因素综合判断,法官自由心证的灵活性可以弥补法条的不足。
编写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叶海华